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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348/2024
[2025] HKDC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3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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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陳彥蓉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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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齊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傅梁楊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 [3]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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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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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 被告人承認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及同意該案情而被定罪。
案情
控罪1
2. 2023年5月,多名投資騙案受害人按指示將總額港幣152,000元存入被告人在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持有的個人銀行帳戶(號碼012-590-1-008814-2)(「中銀帳戶」)。
3. 該中銀帳戶於2004年7月21日由被告人開立。2023年4月20日至5月30日期間,該帳戶有66筆存款,共港幣4,016,965.75元(當中包括涉事受害人存入的港幣152,000元),並有多筆金額相同的相應提款,剩下零結餘。所有提款均在款項存入不久後進行,並且一直如此。
4. 2024年1月24日,被告人被拘捕,在警誡下承認前一年的5月賣掉中銀帳戶。
5. 被告人在錄影會面中表示2023年4、5月左右在Facebook看見一則關於賣銀行帳戶的帖文。及後被告人在港鐵筲箕灣站與一名男子見面,將中銀帳戶的銀行卡、網上理財帳號及密碼交給該名身分不詳男子,並收到現金港幣4,000元作為報酬。
控罪2
6. 2023年5月,不同騙案的多名受害人按指示將總額港幣286,000元存入被告人在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持有的個人銀行帳戶(號碼57889838641)(「渣打帳戶」)。
7. 該渣打帳戶於2012年10月6日由被告人開立。2023年5月8日至31日期間,該帳戶有132筆存款,金額達港幣3,502,843.32元(當中包括涉事受害人存入的港幣286,000元),並有612筆金額十分相近的相應提款,均在款項存入不久後進行。
8. 2023年11月23日,被告人被拘捕。被告人在錄影會面中承認開立渣打帳戶,並於2023年4、5月左右透過某網站將該帳戶連同中銀帳戶的提款卡及網上理財帳號及密碼賣給別人,獲港幣8,000元報酬。被告人在港鐵筲箕灣站將銀行卡及密碼交給一名身分不詳的男子。
控罪3
9. 2023年5月,兩名網上騙案受害人按指示將總額港幣160,000元存入被告人在恒生銀行有限公司持有的個人銀行帳戶(號碼282-834993-888)(「恒生帳戶」)。
10. 該恒生帳戶於2023年5月5日由被告人開立。2023年5月16日至2024年1月4日期間,該帳戶有38存款,金額達港幣1,639,878元(包括兩名受害人存入的港幣160,000元),並有41筆金額完全同的相應提款。所有提款均在款項存入不久後進行,並且一直如此。2024年5月8曰,被告人被拘捕。
求情及判刑
11. 被告人現年38歲,失婚,但育有2名5歲及4歲的兒子。被告人於12歲時由國內跟從父母到港,可是,他父親在被告人18歲時已離世。被告人有4項定罪紀錄,但不相同。
12. 被告人只有小學教育程度,由於學歷低,收入十分微薄,難以支持家庭開支。辯方亦坦言,被告人只因一時貪錢及輕視其法律後果,現已後悔不已,望服刑完畢後可盡快返家照顧家人,盡其責任。
13. 無可否認,被告人涉及3項控罪均是嚴重,判刑考慮因素亦如上訴庭於HKSAR v Boma [1]一案中所提及。
(a) 產出黑錢的前置罪行的性質及判刑;
(b) 被告是否知道該前置罪行是甚麼;
(c) 有否國際元素;
(d) 「洗黑錢」的罪行是否涉及繁複的步驟、計劃詐騙手段;
(e) 有否犯罪集團存在;
(f) 交易的次數及犯案時期的長短;
(g) 被告是否知道了前置罪行的性質後仍然繼續「洗黑錢」;及
(h) 被告的角色及報酬。
14. 觀乎有關案情及被告人警誡下之說法,本席同意被告人是因貪心而把戶口賣給別人使用,角色相對下是較底層。本案亦沒証供指向被告人是知道及參與背後的犯罪行為。本案亦不涉及國際元素,然而本案之犯罪時間,控罪1及2則較短,數星期至1個月,但控罪3卻長達7個多月。而根據雲國強[2]一案中第15段亦提及若涉及1至2百萬元黑錢,量刑基準約為3年監禁,若3至6百萬元則約4年,而1千萬元以上則可超過5年。
15. 就本案涉及3項控罪,性質相同,本席認為以刑期總體(Global approach)方法處理較恰當,考慮到案中案情,求情因素與及涉案總金額約為915萬9千多元,當然被告人過往有4項定罪紀錄,但當中沒有類同又或涉及不誠實,本席不打算上調刑期。
16. 就3項控罪均以4年6個月為起點,認罪下扣減3分1,判處36個月監禁。
加刑申請
17. 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申請加刑,本席亦有機會參考控方提供由李耀南總督察所撰寫的証人囗供,內文提及相關犯罪數據,詐騙案件和洗黑錢案總數由2020年16,643升至2024年47,063,而2025年1至9月則為35,431宗。當中涉及被捕傀儡數字則由2020年760人升至2024年7,883,而2025年1至9月數字則為4,154人。另外,涉及詐騙和洗黑錢案件的總金額,則由2020年的30.17億升至2023年最高鋒的120.33億,而2024年則為61.15億,截至2025年1至9月則為27.48億,雖有輕微下調,但數字仍十分高企,本席亦滿意相關加刑的理由充份,再者,辯方亦坦言並沒反對是次申請。
18. 參考了吳建兵 [3]及岑華擴 [4]案件,上訴庭均認為加刑3分1是恰當,就本案而言,本席留意到相關數字有回落趨勢,故認為25%是適當之加刑幅度。
19. 就3項控罪均判處45個月監禁,全部同期執行。
[1] CACC 335/2010
[2] [2012] 1 HKLRD 197
[3] CACC 32/2011
[4] CACC 2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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