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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89/2023
[2024] HKDC 21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9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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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馮納天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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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伯乾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4] 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Attempting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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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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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之被告林煒晧於是次聆訊中就一項以交替形式起訴的「企圖處理以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至其面對的其他控罪,在控方申請之下,法庭下令將之留在法庭檔案,未得到批准,不可以繼續審理。
2. 本案是近日常見的電話騙案的一種。受害人是一名82歲的長者,育有一名兒子。
3. 於2023年3月1日晚上十一時許,受害人收到一通電話,對方自稱是其兒子,因為犯法被捕,急需現金保釋。當時,受害人不相信對方。
4. 於2023年3月2日早上十一時許,該男子再度來電,又以同樣藉口要求受害人交出50,000元保釋金。受害人信以為真,親到銀行提取現金。她在等待該男子再來電其間,與其朋友傾談之下,再起疑心;在確認其兒子實際上沒有被警方拘捕之後報警。
5. 於當日下午3時30分,受害人在家再收到該男子來電,雙方安排好在其住所外交收。大約一小時之後,一名自稱林先生的男子致電受害人,著其到其居住的地方附近一個羽毛球場會面。受害人如言帶著一個棕色的公文袋,載有一疊紙皮作為道具,到了羽毛球場。被告人之後現身自稱為林先生,其間受害人是否已準備好錢,受害人把道具錢交予被告。此時,在附近埋伏的警方即時出現,將之截停及拘捕。
6. 警誡之下,被告保持緘默。
7. 控方指稱,被告接過該道具錢錢袋時,知道是及有理由相信該筆款項是經可公訴罪行得來。
8. 這些是常見的電話騙案的一種。上訴庭在岑華擴一案中[2015] 2 HKLRD 945列舉法庭應考慮之因素:
(一) 在「洗黑錢」案件中,如果被告人對其源頭罪行不知情,或只有些片面及粗略的理解,即使他們沒有參與該源頭罪行,也是影響到量刑的因素;
(二) 就是被告人對可公訴罪行(即源頭罪行)有粗略之理解,並不表示他知悉詳情,法庭不應以此對被告人以最不利的方式詮釋;
(三) 最重要的上訴庭指出,「洗黑錢」是嚴重罪行,年紀輕並非輕判的理據。如果被告人知悉「黑錢」的來源,是加重罪責的因素。
根據上述案情,上訴庭採納了3年監禁作為量刑基礎,而3年監禁亦在其他案件中法庭普遍所採納之量刑基數。
9. 本案亦涉及一宗訛稱受害人的親人被捕急需現金的案件。受害人是一名82歲的女子,警戒性比普通人低,亦特別容易信任他人。幸好她能在等待期間與其朋友商議此事而及時警覺。警方在這段時間在公共媒介上所作的教育及宣傳,確可令這些大齡人士有基本的警覺。
10. 本案的特別情況,就是受害人最初並不相信來電的人訛稱是受害人的親人的說法;但對方卻一再來電,最後將之說服。被告人時明顯清楚其在到場的作用,並確認自己是林先生。在此環境之下,本席認為唯一可能的推論,就是被告人雖然未必有親自參與整個訛騙行動,但他在出現在羽毛球場時,應該粗略知道其到場的作用是向一名長者取過金錢。唯一的推論是他知道這是一項騙案。雖然並無證供說明被告人知道整個騙案的詳情,但案情本身已經是一個極之嚴重的案件。被告人利用受害人年長,沒有戒心,亦關心其親人被捕的情況,令其交出一大筆金錢。
11. 50,000元雖並非極大之金額;但以一個普通的長者來說,50,000元可能就是他一生的積蓄,或當時能夠動用的大部分金錢。所以涉及銀碼雖非特別大,但在整體案情考慮之下,本席接納這案件極為嚴重。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本席決定採納3年監禁為量刑基數。
加刑申請
12. 控方依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並就此提供了警務署偵緝總督察鄭思為的誓章以作支持。其聲稱加刑的理據是:
(1) 該等罪行的普遍程度;
(2) 最近發生該等罪行,而直接或者間接導社區受損害的性質及程度;及
(3) 因最近發生的該等指明罪行,而對任何人直接或者間接帶來的總利益。
13. 鄭總督察的誓章詳細列出他的在職經驗,及在情報分析、刑事調查的經驗及培訓。辯方對鄭總督察的專業及經驗並無異議,亦對控方申請加刑這點並無陳詞。
14. 根據鄭總督察的誓章,電話騙案是極為猖獗的罪行。其中與本案有關的,是近似虛構綁架的罪行;即向受害人訛稱其家人處境危險來威脅受害人,以索取贖金。由於本案涉及的是騙徒訛稱受害人的兒子被捕而急需現金,這其實亦是同一類的罪行。鄭總督察指出,由於受害人從未與騙徒會面,自然無法辨認,令執法極之困難。
15. 從警方搜集之電話騙案數據顯示自2018年至2024年9月,涉及的騙案由615宗全年至2024年頭九個月可以增至6,352宗,涉及的金錢由$60,000,000到2024年頭九個月涉及的是有二億多。當中受害人為香港居民的百分比是八十六點三。社區中的高危群族是60歲或以上的人,佔百分之五十八點五。而2018至2020年間,警方錄得的親自交款,於2018年有兩宗、2019年有三宗、2022年有747宗,到2023年已達1,130宗。此類經電話騙案的普遍程度越來越嚴重,而警方面對執法亦極之困難,所以要求加刑。
16. 本席考慮過控方提供的資料之後,接納此等案件對香港不但極之嚴重,對受害人的影響亦極大。雖然電話騙案是本案的源頭罪行,本案的受害人亦因為機警,令被告未能得逞,但其刑責亦不會因此減少。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接納辯方律師建議,本席就應處之刑期由36個月增至48個月。
17. 此外,控方又指出,被告在2023年干犯一項盜竊罪,被罰款6,000元。也就是說,被告在本案被捕之後旋即干犯另一項與不誠實有關的控罪。根據控辯雙方所提供的案例,此等情況是令案情更形嚴重的加刑理由,因為被告的表現正是對法律的輕視,法庭應要反映這種情形,再加刑罰。
18. 就此有關的情況,上訴庭並無清楚之量刑指引。辯方亦指出,由於被告在被拘捕後干犯的控罪“只是”一項店鋪盜竊,其嚴重性比本案較輕。但本席認為,加刑的原則就是被告在被捕之後又再犯法,這顯示他根本沒有守法的概念,更顯示他對法律的藐視,令案情更形嚴重。所以,本席現在就這點加刑3個月,總刑期為51個月。
求情理由
19. 被告有穩定工作,月入15,000元。被告律師更指出,被告在等待審訊期間,修畢幾個專業課程;他在案中只屬跑腿貨色,所以應予輕判。被告自己亦親書求情信,父母亦指出被告本質不壞,對家人、老人孝順暖心,經常獨自攜帶他們喜愛的食物上門探望他們。在其父母眼中是一個有人情味的人,能夠體諒父母辛勞。被告對自己家人仁慈,但卻對受害人一個八十多歲的長者似乎沒有表現相類的慈心。
20. 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本席認為唯一有效之求情理由是被告認罪,所以按上訴庭的指引,本席將應處之刑期下調三分之一。就是次案件,被告得服刑3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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