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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51/2023
[2024] HKDC 114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9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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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劉偉華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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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凱麟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姚寶通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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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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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承認控罪一販運危險藥物,他否認控罪二管有他人的身分證。被告人承認控罪一後,控辯雙方同意控罪二可留在法庭檔案,未得法庭批准,不得提出檢控。
案情
2. 2023年2月7日凌晨,警察在葵涌石籬邨見被告人獨自坐在一輛私家車的司機位。警察搜查車輛,在車內的中央控制台杯架發現一個袋,內有:
(a) 一個透明膠袋內有十個小膠袋,共載3.14克固體含2.79克可卡因;
(b) 另一透明膠袋內有二十三個小膠袋,共載5.09克固體含4.64克可卡因。
3. 在警誡下被告人說「嗰三十幾包毒品『可樂』係我買嚟揸車賣畀客人,每包賺150鈫。」
4. 警方在車內司機位車門儲物格撿獲一個袋,內有現金港幣54,214元;在前座乘客位撿獲現金港幣800元;在中央控制台杯架撿獲現金港幣6,510.4元,與及在司機位附近撿獲兩部iPhone。
5. 警察後來在被告身上撿獲一個銀包,內有港幣現金3,620元。
6. 在警署,被告人於警誡下說那54,214元與及3,620元都是他的,兩部iPhone其中一部是他的。
7. 被告人被捕時乘坐的私家車是由他登記為車主。
8. 控方估計,案中的可卡因毒品市值為港幣八千二百多元。
案底
9. 被告人現年31歲,有一次入屋犯法定罪(2009年),與及一次經營賭檔紀錄(2016年)。
求情
10. 被告人未婚,父母早年離異,被捕前被告人與父親同住,當時父親仍有工作。
11. 辯方律師說,被告人在中學階段便出來工作,做過不同行業,主要當倉務員,因為疫情關係被僱主裁員,最後的工作月入大約17,000元,其中8,000元作家用。律師說,被告人遭裁員後一直找不到工作,為了找錢生活而犯案。
12. 案中的可卡因純量為7.43克,律師說量刑起點應為四年三個月監禁左右。律師指,被告人坦白向警方招認,在庭上亦盡早認罪,應得到三分一的判刑扣減。
13. 律師呈上被告人寫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表示後悔,並稱以後不再犯法,今次是因為找不到工作,誤信網絡上認識的人而參與販運危險藥物。
判刑
14. 被告人以前有兩項定罪紀錄,都與毒品無關。今次,他經營所謂「毒品快餐車」,管有合共三十三小包可卡因毒品,打算每包賺取150元利潤。那三十三小包可卡因毒品共重8.23克含7.43克可卡因。按上訴庭訂下的判刑指引,如此純量的可卡因(7.43克),量刑起點應計為四年三個月監禁。被告人向警方承認販運毒品,並在庭上盡早認罪,可得到三分一的判刑扣減。控罪一的認罪判刑是3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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