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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22 & 1161/2023
[2024] HKDC 215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22 & 11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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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高浚橋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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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俊懿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升偉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3]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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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indictable off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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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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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 被告人被控兩項串謀詐騙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予以懲處(第一及第三項);及兩項交替控罪:洗黑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 及(3)條(第二及第四項)。
2. 被告人承認第一及第三項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事件1(控罪三)
3. 2022年11月16日,李婆婆(當時86歳)經固網電話,收到訛稱她孫兒的詐騙電話。騙徒以被警方拘捕,需要$100,000為由誘騙她。李婆婆不虞有詐,翌日(2022年11月17日)向女兒取得$38,000後致電對方,將3604室地址告之對方來取錢,同日中午左右被告人前來取錢。
4. 同日稍後警方因為事件2拘捕被告人,並檢獲被告人當日所穿衣物。被告人其後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為收取日薪$2,000幫人收取現金。他按指示登上一輛輕型貨車,司機交他一部手機,身份不詳人士在電話指點他如何收錢(即什麼該說及什麼不該說) ,出發到大埔收錢,接著往3604室取錢後將錢交給司機,再前往大埔收錢,然後被拘捕。
事件2 (控罪一)
5. 2022年11月17日上午9時左右,梁婆婆(當時86歳)收到訛稱她孫兒的詐騙電話。騙徒以需要錢為由,誘騙她提供住址後,說朋友很快來收錢。同日上午11時,被告人到來收錢,自稱為其孫兒朋友,說孫兒與人打架,又欠債十萬元。婆婆不虞有詐,與被告人商量後交出三萬元,被告人收錢後離開。
6. 同日下午1時30分,梁婆婆再收到騙徒來電要求額外七萬元,又說朋友一小時後來取。婆婆與子女商量後報警。同日約下午2時20分,警方到婆婆居所埋伏;大約25分鐘後被告人再到婆婆家收錢,當場被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早前已向婆婆收取3萬元。又在隨後錄影會面進一步交待他收取日薪一千至兩千元替人收錢。他按指示到婆婆家,跟婆婆說她孫兒出事需要錢。他仍未收取當天報酬。
個人背景/求情陳述
7. 被告人現年61歲,已婚,但已許久沒有跟內地妻子聯絡,與現任女朋友育有一子,及需供養女朋友的女兒。被捕前任職清潔工,月薪約$13,000,$7,000交女朋友作生活費。過往有16個刑事紀錄,共25項,主要涉及不誠實及危險藥物。他曾經中風,需要長期服藥。
8. 2010年3月3日和2015年1月16日,先後因販運危險藥物被判監禁6年 (HCCC 15/2010) 和5年4個月 (HCCC 316/2014)。2020年3月16日因藏毒被判羈留戒毒所,在監管期間因濫藥被重召回戒毒所。2021年7月13日,在重召期間,因管理賭博場所被判8星期監禁緩刑3年(KCCC 1954/2021)。2021午9月29日離開戒毒所,2021午11月4日再干犯藏毒罪 (KCCC 2501/2022) ,獲法庭批准保釋期間干犯本案。2023年1月3日就KCCC 2501/2022再次被判羈留戒毒所。
9. 被告人承認控罪,一直與警方合作,並非擔當重要或策劃角色,亦未收取報酬。兩件事件同日發生,前後涉及兩天,犯案時段短,沒有證據顯示他曾參與精密的事前策劃。懇請法庭酌情處輕判。就違反緩刑令,希望法庭考慮到兩䅁性質不同,及量刑整體性後酌情處理。
判刑理由
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梁耀輝CACC 100/2014涉及網上拍賣騙案,上訴法庭在該案中重申「法庭對一些針對公眾的無良、令人討厭及不恥的詐騙案件,例如街頭騙案、電話騙案等,都會採取較為嚴厲的判刑,希望能阻嚇該等罪行,避免無辜大眾受害。該類罪行涉及款項數額不一定太大,而即使被告人沒有犯案前科,法庭亦會採納高達3年至4年的量刑基準。」
11. 辯方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CACC 453/2009 (宣判日期2010年8月31日)上訴法庭在該案中就電話騙案判刑給予指引。該案是有關針對長者的電話騙案。案中的事主均為長者,年齡介乎58至70歲。他們於2008年11月4日至12月11日期間,分別接到自稱為其兒子的人來電,表示遭人禁錮或毆打,向他們求助。電話隨即由另一名不知名男子接過,並向事主表示,其子為他人作擔保人,因債務人失蹤,其子須代為償還債項。為確保事主不會報警求助,該不知名男子更要求事主提供手提電話號碼,旋即致電事主,著事主即時往銀行提取現金,到上環信德中心交款。涉及款項由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當事主到達交款地點後,申請人便會現身收取款項,並於得手後迅速離港。上訴法庭認為此類電話騙案比一般街頭騙案更為嚴重,法庭亦應採納更高的量刑基準,以收阻嚇之效。 認為以這類電話騙案而言,一般量刑起點應訂為4年,所以調高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至4年;鑑於申請人認罪,故減刑三分一至32個月;再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三分之一(即10個月),然後將其餘每宗控罪的其中9個月刑期分期執行。
12. 根據被告人承認的案情,他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詐騙兩名受害人,以其孫兒需要錢,誘使梁婆婆交出十萬元,成功取得三萬元 (控罪一),及誘使李婆婆交出$38,000 (控罪三)。他表示兩名事主看似較他年長十多歲,他顯然知道這是涉及針對長者的詐騙,是嚴重犯罪/詐騙行為,但仍然一而再參與詐騙婆婆。同意沒有證據他是策劃者,但他的角色亦是重要一環,是相當可恥的行為。本案涉及的亦不是小數目。考慮到本案情節及被告人參與程度,認為每項恰當的基本量刑起點為4年,然而他在KCCC 2501/2022有法庭保釋期間干犯本䅁,及他的刑事紀錄顯示過往刑罰對他不起阻嚇,認為須上調量刑起點至4年3個月。被告承認控罪給予1/3扣減,不認為有其他減刑理由。
13. 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就指明罪行判刑提出加刑申請,辯方對申請沒有反對,只希望法庭酌情處理。法庭可以因為該指明罪行普遍性,對社區造成的損害,及對任何人帶來的利益作出加刑決定。串謀詐騙是指明罪行之一,根據無爭議的警方數字電話騙案在2018年有615宗,當中566宗有金錢損失,總損失60.95百萬元;此後數字一路上升,在2023年有3,213宗,當中有2,846宗有金錢損失,總損失1,102.8百萬元,在2024年截至9月便有6,352宗,當中6,193宗有金錢損失,總損失2,220.8百萬元,超過22億港元。在2023年約86.3%受害人是本港居民,約58.5%受害人年齡在60歲或以上。
14. 警方又將電話詐騙細分成三類: 猜猜我是誰,假冒官員、虛構綁架。本案手法歸類為“猜猜我是誰” 。根據無爭議的警方數字,此類別在2018年有262宗,當中237宗有金錢損失,總損失13.52百萬元;此後數字一路上升,在2023年有2,237宗,當中1,920宗有金錢損失,總損失188.68百萬元,在2024年截至9月份有659宗,當中591宗有金錢損失,總損失54.25百萬元。而安排受害人到指定地點交款的個案亦是一路上升,由2018年2宗,2019年及2020年3宗,2021年114宗,2022年747宗,至2023年1,130宗,2024年截至9月有258宗。
15. 2023年警方執行了多個反電話詐騙行動,致有拘捕的電話詐騙個案大幅上升。即便如此,絕大部份的電話詐騙個案仍有待偵破,及即使有拘捕,被騙去的款項大多難以追回。有拘捕的電話詐騙個案由2018年7宗,2019年12宗,2020年75宗,2021年68宗,2022年795宗, 2023年1,202宗,至2024年9月943宗。部份偵破的案件是早年報警的個案,大部份的被拘捕人士都是提供傀儡戶口或現身向受害人收款。
16. 控方提供的這些數字反映電話詐騙及相關的洗黑錢作為在本港的普遍程度,及其對社會造成的傷害和影響,尤其是子女不常在身邊的長者更容易墮入圈套,騙徒利用他們對家人的感情騙取他們的積蓄。法庭有責任向大罪發出信息,任何人不論以何角色參與此等詐騙行為都必遭嚴懲。鑑於此罪行的普遍性及嚴重性持續,本席認為須將每項刑期上調1/3,即11個月至45個月。
17. 考慮整體刑責後,認為整體量刑起點不應低於4年9個月監禁,給予1/3認罪扣減後,再上調1/3,為50個月監禁。被告人在緩刑期間干犯本案,違反緩刑令,雖然兩䅁性質不同,考慮量刑整體性後認為須要全數及分期執行。現全數執行KCCC 1954/2021的8個星期緩刑,分期執行。
命令
第一項控罪 判處監禁45個月;
第三項控罪 判處監禁45個月,當中5個月分期執行;
合共50個月。
及,全數執行KCCC 1954/2021的8個星期緩刑,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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