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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10/2024
[2026] HKDC 58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1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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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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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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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瑞軒 HO Sui-hin |
(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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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陳姵妏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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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鵬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許享明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
| 控罪: |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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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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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第二項交替控罪,不承認第一項串謀販毒罪。原先控方不接受被告的認罪方法,但昨天本席提出有關控罪選擇(election of charges)的法律議題及實際的判刑基礎等等的觀察。控辯雙方在商量後,決定以一個務實的方法處理本案。今天,被告承認第二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由於第二項控罪是交替控罪,這項定罪使法庭不需要就第一項控罪作出裁斷。
2. 控方案情指出,2023年8月31日凌晨12時半左右,警員22263在大埔大元邨泰怡樓附近截查被告。但當警員靠近被告時,被告突然向泰樂樓方向逃循。警員最後成功追截被告。當時被告手持一個載有毒品的透明可再封口膠袋。
3. 稍後,警員以販毒罪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說有一名叫傑仔的人指示他派送毒品,並會給他報酬。
4. 警員在被告身上檢取現金$4,693元及一部電話。
5. 其後,在警誡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以下事項:
(1)被告在外展社工活動認識傑仔;
(2)傑仔要求被告派送毒品以獲得報酬;
(3)被告提供了傑仔的聯絡電話;
(4)傑仔邀請被告參與一個Telegram群組;
(5)被告在2023年8月30日在坪朗村公廁外的草叢拿取了30包毒品;
(6)被告會把派送毒品後收到的金錢交給傑仔或者Telegram群組的群主;
(7)從被告身上檢取的現金之中,$4,000元是派送毒品所得到的金錢,餘下是被告自己所擁有;
(8)出售每包毒品,被告得到酬金是$50元。
6. 警員從被告的電話發現被告參與一個Telegram群組,而該群組牽涉販運毒品。從該Telegram群組的對話可見,被告參與派送毒品。從被告於2023年8月18日參與群組後,被告會發派送名單到群組內,並通知他人交收在何處進行,及是否已經收取金錢。
7. 經化驗後,政府化驗師確認涉案14袋可再封口膠袋共有4.29克固體,內含3.67克可卡因。涉案毒品巿值約為$3,688元。
8. 警方調查之後得悉,被告的電話內的SIM卡電話號碼由被告父親登記。
求情理由
9. 辯方以口頭方式作出求情,指被告犯案時只有15歲半。被告在香港出生。被告干犯本案時並沒有刑事紀錄。辯方說被告因為誤交損友而犯事。被告學業成績不佳,但本性不壞。在法庭查問下,被告亦涉及兩宗在區域法院審理的案件(DCCC 1089/2024及DCCC 1538/2024)。
10. 辯方說本案涉及3.67克可卡因,提議量刑起點可以是37個月。在本席查問下,控方不反對被告的認罪可視為盡早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控方告知法庭,被告首次提出承認第二項控罪發生在2025年2月27日)。辯方亦提議因為被告的年紀,法庭可以考慮其他刑罰的方式處理被告。
判刑
11. 一般販運10克以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是2年至5年。本案涉及3.67克可卡因,裝載在14包可再封口膠袋(見相片冊MFI-1第(4)張相片),巿值約為$3,600多元。本席相信被告已經出售或者派送了16包毒品。但本席只能夠以控辯雙方承認事實作為判刑基礎,不能夠把被告販運可卡因的數量由3.67克加倍。
12. 被告遲來的正式認罪在於控方的立場。控方亦同意被告可以得到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
13. 實質上,被告人贓並獲,坦白認罪是明智之舉。辯方雖然說適合的量刑起點是37個月,但本席打算寬大處理,畢竟被告犯案時只有15歲半。但由於販毒罪行是例外罪行,本席認為判監是唯一的選項。本席得知被告的父母及社工今天都有出庭支持被告。在考慮到所有的判刑因素以及求情理由,本席以2年半(30個月)為量刑起點,因為被告認罪減刑三分一至20個月。
14. 本席希望被告能夠珍惜今天本席的寬大處理,好好處理被告所面對的其他刑事案件之後,在父母和妹妹的支持下重新做人,做個踏實的男子,不要被罪犯利用,更加不要走入販毒這個死胡同,不要想著搵快錢。否則,被告的青春便浪費在監獄之中,亦浪費自己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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