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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36/2018
[2018] HKDC 14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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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程皓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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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凱靈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錫濂、黃國基、吳
志彬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有意圖而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with int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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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僱用合約在僱員喪失工作能力期間被終止(Terminating contract of service during incapaci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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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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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於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控罪罪成:—
(1) 有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及
(2) 僱用合約在僱員喪失工作能力期間被終止。
2. 案件背景已在裁斷理由中交代,簡而言之,被告人是僱主,受害人是印尼藉家庭傭工。於案發當天,受害人正於廚房準備晚餐及背向被告人,而被告人卻從受害人後方把在旁的一電熱水煲內之熱水淋在受害人背上。在此之前,被告人亦曾責怪受害人煮菜慢及請她是為了被告人之丈夫,而丈夫之去世也因為是受害人,但現已去世。受害人則指末有工作簽證不能工作及以大聲之語氣對被告人說“你先生要死就要死啦”。
3. 於同日夜晚,事情亦報警處理。期間被告人亦着受害人把隨身物品收拾在一起,其後受害人亦被帶往醫院去,及後於2017年4月10日亦簽下終止家傭合約通知書而合約終止日為3月29日。
求情及判刑
4. 被告人現年已78歲,其丈夫已於去年去世,現獨居,子女均已成年及分開居住。
5. 本席亦索取了一份心理醫生,背景及醫學報告以作判刑考慮。心理醫生報告指被告人否認事件,因而不能作出評估,但相信是因丈夫離世之傷痛及要適應新家傭,一時衝動而犯案。另外,其醫學報告亦道出她身體狀況,可幸的是沒什麼大病痛,只是仍需服用精神科藥物治療其抑鬱(depressive illness)。
6. 辯方指事情對她已困擾多時, 亦需尋求精神科治療。此事終結後亦很大機會要往老人院居住度過餘生。被告人過往70多年亦奉功守法,沒有定罪記錄,此案亦對她打擊甚大。而今天,被告人亦呈上十數封求情信件,本席已閱,不打算在此重覆。
7. 本席同意是次只是單一事件,亦沒有預謀。本席相信被告人只是一時失去理智,本席明白她的丈夫去世定必帶來無比傷痛,她倆互相扶持照顧,共處多年突然失去老伴,一刻間亦未必能夠接受。再者,受害人亦說出此晦氣說話,聽在被告人耳裏或多或少也對她來說帶點挑釁性。
8. 另一方面,本席亦沒忽略,縱使她只是一時失控,但被告人從後施襲,受害人根本無可防避,沒法減輕對自身之傷害,再者,以熱水傷人,不難想像所帶來之傷痛及其後之癒合是痛苦及持久的,受害人有一段時間不能躺着睡覺,可幸的是現已康復。
9. 本席認為監禁是唯一之選擇,如辯方所言,第一控罪沒有既定量刑指引,每宗案件亦有不同之處。綜合前述之求情因素,本席認為以本案之案情應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但本席亦留意被告人之年紀,已78歲,初犯,被判處監禁亦可謂對被告人莫大刑罰及對被告人而言亦極為煎熬,故本席考慮到她已年邁,進一步把刑期下調3個月至12個月監禁。除此之外,亦沒有任何因素存在把刑期下調,就控罪1,判處12個月監禁。
10. 就控罪2,一般而言以罰款處理,本席亦認同。本席亦考慮到被告人年邁,其經濟能力。本席以500元作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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