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國威, 陳文亮
[2018] HKDC 522 · DCCC 879/2017
DCCC 879/2017
[2018] HKDC 5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8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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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控罪
1. 兩名被告由大律師代表,在本席前坦白承認一項簡稱「入屋犯法」的罪名。
事發經過
2. 事實上,事發當日兩名被告共謀,成功潛入事發店鋪盜取箇中八十部手提電話(共價值100,000港元)。不過,現場街道設有閉路電視,基於閉路電視影像,警方登門搜查兩被告的住所,並從中撿回部分贓物。
被告的個人資料和求情陳詞
3. 被告一現年43歲,已婚,育有兩名年幼的女兒。他曾遭法庭定罪二十七次,其中八次是「爆竊」罪行,最近一次發生在2015年,當時他獲判罰26個月監禁。
4. 被告二54歲,已婚,沒有兒女。他曾遭法庭定罪十七次,當中十三次是「爆竊」控罪,而最近一次在發生2014年,當時他遭判監39個月。
5. 辯方要求本席考慮一貫的30個月監禁期作為判刑起點,毋須上調。而且,被告一提供書面證供促使同告盡快表態認罪,理應獲多於三份之一的判刑扣減;被告二則依慣例獲得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
考慮
6. 肇事遭潛入的單位是商鋪,故30個月的監期起點合理。唯贓物數量多(80部)和價值不低(100,000港元),本席因此上調起點兩個月。另外,兩人是「慣犯」,有多次同類型的犯罪紀錄,每次遭法庭判監之後都不知悔改,所以再上調4個月,即共36個月監禁。
判刑
7. 因為被告一協助控方,他終予以21個月監禁;被告二則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