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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39/2022,[2024] HKCA 313
On Appeal From [2023] HKCA 1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22年第139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2018年第16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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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吳國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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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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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被告人 |
吳宇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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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被告人 |
吳宇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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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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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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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 |
| 書面陳詞日期: |
2023年 12 月 27 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4年 4 月 17 日 |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原告人於2022年4月13日入稟本庭,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的判決提出上訴。經聆訊後,本庭於2023 年8月 30日之判案書[1]駁回其上訴,並命令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之訟費。本案事實背景及詳情已於上述判案書中詳述,本庭不再詳細複述。
2. 於2023年9月26日,原告人以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上訴本庭的判決。原告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中列出他的上訴理由,現摘要以下:
(1) 有關原訟法官接納被告人的財政證供及證據,「原訟法官的裁決犯上事實上和法律上的錯誤」。第一和第二被告人在原審階段沒有提供兩兄弟之間的金錢往來,而原訟法官隨便接納他們的證供。在審訊期間,原訟法官沒有給予原告人盤問第二被告人的機會。第一被告人沒有任何入息證明文件,原訟法官也沒有給予原告人盤問第一被告人的機會;
(2) 有關物業是原告人以他工作賺取的收入和他太太合資購買的;
(3) 第二被告人的銀行戶口發出的支票,相應資金是由原告人的太太支付給予 第二被告人的為了行政方便,金錢屬於原告人和原告人的太太的。
3. 依照《實務指示2.1》第3段,本庭根據訴訟檔案內的文件,不經口頭聆訊而審理是次上訴許可申請。
4. 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 (1) 款 (b) 項規定,倘本庭或終審法院認為民事上訴所涉及問題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之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本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5. 綜觀原告人的上訴動議通知書及上訴動議陳述綱要,原告人只是針對本案的詳細案情,提出他的解讀或主張,希望法庭參考他聲稱的正確事實。有關原告人稱沒有盤問兩位被告人,毫無根基,原訟法官也分析了當時原告人對被告人的盤問。原告人在他呈交的文件中並未能提出本案有任何重大可爭議的法律問題。本庭認為原告人並沒有提出任何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在提出動議通知書及書面陳詞裏,原告人只是重提他在本上訴中的主張。這些論點明顯只牽涉本案的具體情況,並不構成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
6. 至於是否有「其他理由」以致上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這只適用於例外情況,而且根據慣例,上訴法庭一般會把這問題留待終審法院的上訴委員會決定。
7. 綜上所述,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沒有合理基礎,他提出的動議被撤銷。本庭不作訟費命令。
| (張澤祐) |
(林雲浩) |
(周家明)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原告人 : 無律師代表,呈交書面陳詞
第一被告人 : 無律師代表
第二被告人 : 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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