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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3575 / 2020
[2023] HKFC 35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0年第3575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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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訊日期︰ |
2023年1月3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3年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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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 附屬濟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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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因保護當事人個人私隠,本判案書中個人資料已被刪除。
1. 本席在判案書內指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則為“男方”。
2. 女方現年40歲。男方現年52歲。在2019年初,訴訟雙方相識於徵婚平台。在2019年3月,訴訟雙方在香港結婚。這段婚姻並沒有家庭子女。在2020年5月,女方以行為提交離婚呈請。在2021年6月8日,法庭頒下暫准離婚令。在2021年11月15日,法庭頒下絕對離婚令。
3. 女方要求法庭批予女方下列附屬濟助要求︰-
(1) 拿回女方轉賬給男方之¥100,000;
(2) 取回由女方購買,但現登記在男方名下一輛在內地登記的汽車。
4. 女方說,訴訟雙方初接觸時,男方吹噓自己是知名教授,從事教育工作,並且在廣州番禺有自己的學校,後來證實只是子虛烏有。由於女方和男方是異地戀,並沒有深入了解男方,並且在男方的催促下單單認識一個多月就在香港登記結婚。結婚前,男方承諾為了讓女方有安全感,將廣州從化的婚姻居所加上女方名字,事實並沒有實現。女方為表誠意也於2019年4月以全款¥8萬多購置一輛豐田汽車,車牌為XXXXXXX ,登記在男方名下。女方說,於2019年5月舉行婚禮時,男方稱沒有現金,正在賣出順德的一套房產,多次向女方借錢用於結婚消費及還貸。相處一段時間後,女方發現男方已經無業5年有多,並且欠了大量的房貸及信用貸,其中光信用貸就達到¥40多萬,並且借了不少親友的錢。男方不光沒有收入,並且每月還款額高達¥3、4萬,為了還上貸款,男方多次向女方借錢,並承諾一定會還。事實是男方既不肯賣房子,亦不肯還女方的借款。女方說,女方並且發現他用同樣手段欺騙了上一任妻子¥20多萬。在婚姻續存期間,男方不斷上網獵艷,一直在網上徵婚,網名為“习帥只娶白富美”,更把網上獵艷稱為“工作需要”。男方說,他是婚戀輔導師和職業婚姻中介,事實情況是他在網上騙了一個女人投資了¥2萬註冊了一個空殼公司,目的是辦企業貸款,連房租都只是交了一個月後一直拖欠到被房東告上法庭。
5. 女方提交了,在2020年5月,即提出本呈請不久後,在微信一個有200多人的群組上訴訟雙方的對話,以說明她出資購入汽車,並且男方只是掛名代她登記為車主的說法[1]︰
男方︰他的那個車啊,我都從來沒有要過他,那個車他自己知道的啊,轉回你的名字去,我隨時都跟他講了,轉回你的名字去,當時這個車才多少錢才8萬塊錢,各位啊,才8萬塊的車,不是80萬的車,明白嗎?她隨時可以轉回去的,一點問題都沒有的,當時這個車是他自己買的,他的名字,因為是香港戶口,買不了掛暫時掛在我名下的。
女方︰買車錢我全款刷卡的
男方︰如果是,就退回去,至于生活费,是说不清的,就別揪扯了,两个人好离好散吧,在这说这么多你们的隐私,大家都很难堪
6. 女方提交了微信轉賬記錄,說明在2019年由2月至5月期間,她將不少於¥100,000轉賬給男方。[2]
7. 女方提交了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說明在2019年7月9日,人民法院判決男方須向其前妻償還借款本金¥219,900元及利息。[3]
8. 女方提交了一些直播平台的截圖,說明男方所謂在網上獵艷之情況。[4]
9. 女方提交了廣東省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說明人民法院在2020年5月,經審理後判決男方欠租及違返租約。[5]
10. 就女方的申索,男方寄了一些來信給法庭,反對女方的申索。男方的來信既沒有正式存檔,也沒有經屬實陳述核實,所以這些都不是可接受之證據,法庭也不會加以考慮。男方從沒有出席法庭的聆訊,也沒有按法庭的指示提交任何誓章或法庭可接受之證據。但按男方來信看來,男方是知悉女方對他的申索的。又女方說,在約2022年11月,男方以微信向她查問本案法律程序的進展情況,女方以微信通知男方法庭將在2023年1月3日舉行審訊,男方則回答她‘由得法官判’。雖然男方今天缺席,但經考慮全部情況下,本席認為可在男方缺席情況下繼續進行審訊。
11. 女方要求拿回女方轉賬給男方之付款。在庭上,本席已向女方解釋,這是婚姻訴訟,並不是民事債務索償的訴訟。
12. 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法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7. 法庭在決定根據第4、5及6條作出何種命令時須顧及的事宜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4、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13. 按女方2020年7月9日存檔之表格E,女方與他人合夥在深圳經營餐飲服務公司,名下在深圳持有物業,有銀行存款、股票投資、其資值淨值為約港幣2.4百萬。審訊時,女方說,除了她在深圳之餐飲服務公司已結業以外,她的資產狀況與前大致相若。女方有租金收入每月¥5,350,也從前一段婚姻有贍養費每月¥10,000,每月一般開支$12,000,個人開支$2,500,每月總開支為$14,500。女方的案情是男方無業多年,又欠下不少債務,又訴訟雙方的婚姻持續期甚為短暫,這段婚姻又無子女。在以上各點的考慮的情況下,運用上述條例第7條的法律原則,本席認為並不適合按女方的要求,作出男方須付女方¥100,000之判令。
14. 但按在2020年5月訴訟雙方的對話看來,男方承認,涉案汽車只是暫時掛在男方名下。本席認為,若頒令男方將汽車退回給女方,這不失為一個公平的做法。
15. 在本案而言,本席認為適宜作出一個清楚了斷之安排。
16. 雖然男方在處理本案時採取不合作的態度,但女方之申索只是部份成功。就現有證據衡量,本席打算作無訟費命令,包括所有保留訟費。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訴訟雙方在本命令頒佈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17. 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本席頒令如下︰-
(1) 男方須在本命令頒下之後之28天之內,將涉案之汽車無償轉讓女方名下;
(2) 除上述(1)段以外,撤銷女方對男方的附屬濟助申索;
(3) 在上述(1)段獲得遵行後,訴訟雙方清楚了斷。
(4) 就附屬濟助事宜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和親自出席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並缺席聆訊
[1] 女方2021年2月22日誓章之證據一
[2] 女方2021年2月22日誓章證據二
[3] 女方2021年2月22日誓章證據三
[4] 女方2021年2月22日誓章證據四
[5] 女方2021年2月22日誓章證據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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