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茂舉, 鄭美輝
DCCC 1312/2011
DCCC1312/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3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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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1. 兩名被告起立。剛才主控官好多問題都講唔到、答唔到,因為關於第二控方證人(即是該位事主)那個可信性和可靠性,我不再重複了,因為在我和主控官的討論裡面其實已經講了,控方有責任舉證控罪發生的經過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水平。
2. 歸納所有的證供,我認為控方未能夠做到這個水平,裁定你們兩個罪名不成立,無罪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