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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39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3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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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外聘律師Ms Susanna W.Y.Lee,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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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 Lawrence HUI,由鄧志聰李德祥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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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 Selwyn YU S.C. leading Mr. Felix LI,由梁錫濂黃國基吳志彬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
| 控罪: |
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Conspiracy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reasonably believed to represent the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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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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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第二和第三被告被控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和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指控三人處理合共HK$5,652,740.20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款項。經審訊後第一和第二被告被認定串謀處理合共HK$5,452,740.4,被裁定罪名成立。(第三十項控罪)
認定
D1爲集友銀行分行客户主任,PW1是集友銀行客户。D1自1997起代表銀行負責PW1在集友銀行内所有個人及獲授權的銀行帳户交易事宜。D1憑藉與PW1間多年累積的信任,在2001年至2006年期間,因其職務,協助PW1辦理其户口間的交易時,乘機於59次轉帳或現金提取交易中盗竊PW1及其兩名兒子在集友銀行户口中的結存,共HK$6,733,234.90和US$130,000.00,即约爲HK$7,747,000.00。PW1發現出問題後D1前後合共退還她约165萬。PW1現年80歲,案發期間她约爲70 - 76歲,若非PW1身體健康,及在2006年尾時打算買樓,極有可能此案不會被揭發。
在2001年至2006年期間,D1盗竊後與D2串謀將轉帳盗取的结存先轉入D2户口,再由D1安排從D2户口以支票兑現或轉帳提走。轉帳盗取的结存合共HK$5,452,740.40,分41次轉帳入D2户口。D2相信這些是不正當得來的款項,從中收取HK$40,050作為借出户口的報酬。D2有合理理由相信這些款項全部爲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産。認為D1和D2在此串謀中,以D1爲主動,D2干犯本案一定程度上受到D1唆擺,就D2而言合適的量刑起點為3年。
D2現年67歲,已婚,老伴在2008年去世。學識不高曾與姐姐合伙經營麵包店,在2000年退休後成爲全職主婦照顧當時患有糖尿病的丈夫,與兒子同住。過往無任何刑事紀錄。D2在2007年10月3日被拘捕後獲警方批準保釋,期間D2老伴在2008年1月份彌逝,2008年3月27日她獲退回保釋金,但獲告知是暫時釋放,會繼續調查,有足夠證據會再拘捕,至2009年11月17日D2被再拘捕及於同日被檢控,本案涉及繁多及多年的銀行紀錄,搜證需時,不認爲退回保釋金暫時釋放對D2造成任何誤導,亦未於案件中對D2構成任何不利,不認爲此構成減刑理由。
辯方求情陳述指D2接受的並非定時定額的得益,而是D1不定時地给D2帶哄骗成份的利益,D2願意將從D1處取得的HK$40,050.00全數退還給PW1。
考慮到D2同意了大部份的控方案情,其過往沒有任何刑事纪錄,將起點減6個月。考慮到D2的年紀扣減2個月,再考慮到D2將自己的得益退還PW1,再扣減3個月,致25個月。
命令
第二被告
第30項控罪判監25個月。
償還PW1 HK$4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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