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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25/2024
[2025] HKDC 1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4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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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藍凱欣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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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鵬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葉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及 [3]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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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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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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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承認三項入屋犯法控罪。
事件1(控罪1)
2. 案發所有期間,控方第一證人是新界將軍澳翠琳路11號匯翠坊街市一間小食店(“小食店”)的東主。
3. 2023年9月29日,控方第一證人在小食店工作,同日下午5時左右離開。控方第一證人離開前檢查小食店,確認店內一切妥當,特別是現金港幣940元在收銀機內,收銀機亦已鎖上。
4. 匯翠坊街市的閉路電視拍攝到2023年9月29日晚上10時47分,被告人進入小食店,用一些物件撬開收銀機,偷去裏面一些現金。
5. 2023年9月30日凌晨4時50分,控方第一證人返回小食店,發現收銀機內的上述現金港幣940元不見了,於是向警方報案。
事件2(控罪2)
6. 案發所有期間,控方第二證人是新界將軍澳寶琳北路18號寶林商場一間餐廳(“餐廳”)的經理。
7. 2023年12月11日,控方第二證人在餐廳工作,同日下午4時左右值班結束離開。控方第二證人離開前檢查餐廳,確認餐廳內一切妥當,包括餐廳後門玻璃。
8. 餐廳的閉路電視拍攝到,(i) 2023年12月11日晚上10時22分,被告人沿走廊行向餐廳後門;及 (ii)同日晚上10時26分,被告人再次在走廊出現,之後行開。
9. 2023年12月12日早上7時30分左右,控方第二證人返回餐廳,留意到餐廳後門的防火玻璃破裂,於是向警方報案。
10. 上述防火玻璃的維修費為港幣3,000元。
事件3(控罪3)
11. 2023年12月11日,控方第一證人在小食店工作,下午離開,離開前檢查小食店,確認店內一切妥當,特別是收銀機已鎖上,並無損毀。控方第一證人之後虛掩小食店木門,用一張木枱頂着木門。
12. 匯翠坊街市的閉路電視拍攝到2023年12月12日凌晨2時47分,被告人進入小食店,嘗試用一些物件撬開收銀機,但不成功。
13. 2023年12月12日凌晨4時45分左右,控方第一證人返回小食店,發現上述木枱被移開,又發現放置在收銀機上的物品被干擾;收銀機也被撬,抽屜底部被撬彎。控方第一證人檢查小食店,確認沒有東西被盜,之後向警方報案。
14. 上述收銀機的維修費為港幣約500元。
拘捕及警誡
15. 2023年12月12日,被告人被拘捕,在警誡下承認一些事情,其中包括以下各項:
事件1
(i) 案發時,被告人進入涉案小食店,用螺絲批撬開收銀機,偷去裏面的港幣約900元;
事件2
(ii) 案發時,被告人走到涉案餐廳後門,嘗試用螺絲批打破後門玻璃,意圖進入餐廳偷竊,但玻璃太厚,未能打破;
(iii) 被告人因此未能進入涉案餐廳;
事件3
(iv) 案發時,被告人進入涉案小食店,嘗試用餐刀撬開收銀機,但不成功。
求情
16. 被告人現年35歲,中三教育程度,2014年因兩項盜竊罪被判入獄6星期,2020年因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入獄1年8個月。該判刑阻嚇力不足,這是本案加刑因素。
17. 被告人在2023年被騙購買假股票,在四個月內損失約100,000元,並因在交友網站受到異性引誘多次購買遊戲點數卡,花了超過90,000元,於是向多間財務公司借錢超過200,000元,每個月須還利息11,000至12,000元,在走投無路下干犯本案。
量刑考慮
18. 侵入非住宅單位犯法的量刑起點是30個月(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Secretary for Justice v Tsang Hon Yin, Anthony [2004] HKCU 1497)。
19. 被告人在控罪1中偷去940元,在控罪2犯案過程中造成了3,000元財產損失,控罪3犯案過程中造成約500元財產損失。
本案判刑
20. 本席以30個月作為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由於被告人在案發前不久有相同前科,法庭須加刑以增強阻嚇力,本席就此加刑3個月,扣除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22個月。
21. 考慮到總刑期,本席頒令如下:
(1) 控罪1刑期為22個月;
(2) 控罪2及3各自有2個月與其他控罪分期執行;
(3) 總刑期是2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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