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C 393/2025
[2025] HKDC 216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393號
----------------
|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
訴 |
|
| |
張民健 CHEUNG Man-kin |
|
----------------
|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蔡夢帆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趙芷筠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志宇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至 [3]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
----------------
判刑理由書
----------------
1. 本席批准控方輕微修訂第一及第三項控罪的日期。被告承認三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
2. 控方案情指出,控罪一及二的幸福海南雞(處所1)及譚仔三哥米線(處所2)都是旺角區大全街的餐廳。兩間餐廳佈局相似,前門裝有捲閘,後門則以掛鎖鎖上。
3. 2024年10月20日21:30時左右,處所2負責人周女士鎖上入口,然後離開。
4. 2024年10月20日午夜時份,處所1負責人曾女士亦鎖上入口,然後離開。
5. 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戴著口罩的被告在2024年10月20日大約23:59時進入處所1,並於翌日00:14時離開處所1前往處所2。被告在00:16時離開處所2。其後被告在02:17時手持棍狀物品回到處所2進行爆竊,撬開收銀機。被告在02:21時離開處所2。
6. 2024年10月21日上午,處所1負責人發現處所1收銀機被撬開,而處所1全部入口仍然鎖上,並沒有損毀。收銀機的硬幣沒有被偷去,處所1只有收銀機遭受損壞,以及處所2負責人發現處所2後門的掛鎖損毀,收銀機被撬開。處所2的後門需要維修約$500元,亦損失現金$2,000元。
控罪三
7. 快樂蜂是油尖旺區北京道國都大廈地庫的餐廳(處所3)。2024年10月21日23:00時左右,處所3負責人葉女士鎖上門口便離開處所。
8. 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在2024年10月21日約23:50時進入處所3,並到處所3的經理房。於23:57時,被告發現閉路電視鏡頭,並將鏡頭移開。被告在翌日00:25時離開處所3。
9. 2024年10月22日,葉女士發現經理房有搜掠痕跡,夾萬被損毀,夾萬內的港幣$40,540元被偷去。
10. 2024年10月22日早上,警方在大角咀拘捕被告。在被告身上搜獲現金港幣$40,493元,一支紅色螺絲批及一部角磨機。
11. 被告在警誡下說:—
(a)就控罪一(處所1),他承認「爆間海南雞鋪」;
(b)就控罪二(處所2),他承認「爆埋譚仔」;及
(c)就控罪三(處所3),被告承認他「用磨機爆快樂蜂個夾萬偷錢」。
12. 被告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詳細承認上述三宗案件,包括使用螺絲批撬開處所1及2的門鎖,以及處所1及2的收銀機。
求情理由
13. 被告現年34歲,香港出生,中二程度。被告生活拮据,曾受朋友影響而有賭博習慣,致使債台高築,以新債抵舊債,欠下$40多萬債項。2022年10月,被告找到一份穩定工作,努力還債,亦戒除賭癮。但在2024年9月,辯方說被告被財務公司追債,這使被告深感焦慮和不安,於是愚蠢地到附近店鋪爆竊。
14. 辯方呈上被告、被告母親、被告女友、被告哥哥、姑姐及上司的求情信。辯方說被告對犯案感到羞愧及後悔,答應不會重犯。
判刑
15. 現年34歲的被告,在2008年1月有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而被判入獄14日,辯方說當時被告只有16歲。由於已經還押多日,因此並沒有用其他方法處置,裁判法官判被告入獄14日。
16. 就本案而言,被告進入處所2及3都帶備工具撬開收銀機,亦以工具撬開夾萬。被告成功從處所2及處所3偷取大約分別$2,000元及$40,000多元。警方其後亦成功從被告身上檢獲$40,493元。被告是有備而來,預謀犯案。被告戴上口罩,使用工具,亦在處所3曾經試圖移開閉路電視,避免被電視拍攝到被告的影像。
17. 被告在其求情信中說他做了人生一件大錯事,成了人生一個重大污點。被告深感後悔,保證以後不會犯事。在2022年,被告有了一份他喜歡的工作。在2024年更加升職,但被告因為財務公司的追債,使被告再賭,再輸,最終反而干犯本案。
18. 被告的母親在求情信中說他知道兒子的犯事而感到痛徹入骨,難以入眠,希望兒子能夠汲取教訓,改過自新。
19. 被告的女友在求情信中說自從2017年和被告拍拖,已經有8年之多。被告是一個有禮貌、勤奮及孝順的人,亦樂於助人。巨額的債務,使到被告產生無限的焦慮。被告的女友會幫助被告一起建立正面及健康的生活環境,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20. 被告的哥哥說雖然他是長期病患者,但願意協助弟弟重新做人。
21. 被告的姑姐說被告一時想不通而犯法,被告已經後悔,他會承擔後果。
22. 一般而言,涉及非住宅的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是2年半。被告在2008年已經嘗過短暫的牢獄之苦,但被告似乎不懂痛定思痛,反而以為賭博可以改善他的經濟狀況,這自然使被告更加沉淪。財務公司的追債使被告走入死胡同,連續干犯本案的三宗爆竊案。第三次的爆竊案使被告成功取到$40,000多元,不過最終是竹籃打水一場空,而被告亦要面對刑責。被告的犯事害了自己,害了家人,亦害了女友。
23. 雖然被告是單獨犯案,但被告是深夜行事,帶備口罩及工具入屋犯法。考慮到所有因素,本席以3年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刑三分一至2年,三項刑期同期執行。
24. 另外本席亦相信被告的承諾,對母親的孝順,對女友亦有承擔、負責,本席相信被告在家人的強大支持下會腳踏實地,不會妄想找快錢,不會再行差踏錯,因此本席酌情減刑3個月,判被告入獄21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