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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51/2024,[2026] HKCA 36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4年第51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22年第1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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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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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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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譚耀豪 |
| 聆訊日期: |
2026年2月10日 |
| 判案日期: |
2026年2月10日 |
|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26年3月5日 |
判 案 理 由 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 本案源自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涉及一共五項控罪。控罪1和2是一對,控罪3和4又是另一對,控罪5則為獨立一項控罪。經審訊後,陪審團只裁定申請人控罪4一項簡稱‘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成立,原審法官(游德康暫委法官(當時官階))把他判囚2年9個月。申請人不服,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本庭在聽過雙方陳詞後拒絕該項申請,並駁回相關的上訴。以下是本庭的理由。
相關控罪
2. 有關五項控罪,源自三宗事件。至於何謂一對或一項獨立控罪,以及它們的案發時段和陪審團就每項裁決的比數,可參考以下的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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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
罪名 |
事件 |
案發日期 |
裁決
(比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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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強姦 |
首次「玩」事件 |
2019年10月26日至 2022年2月2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的某日 |
無罪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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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
(交替控罪) |
無罪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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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強姦 |
印象最深事件 |
2021年3月1日至 2022年3月30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的某日 |
無罪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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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
(交替控罪) |
有罪
(5:2)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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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侵犯 |
廚房洗碗事件 |
2022年5月14日 |
無罪
(7:0) |
基本事實
3. 本案的受害女童X在大陸出生,出生日期是2006年10月26日。申請人是X的繼父,香港永久居民。2019年7月7日,申請人成功把X和X的母親Y接到香港定居,一家人住在新界八鄉某所平房。直至2022年5月16日申請人被捕當天,X仍然未滿16歲。
X的證供
4. X是控方的主要證人。她的主問由錄影代替,作供時則接受了相對冗長的盤問,原審法官需花上四十頁的謄本來處理所有有關的證詞,所以在下文的複述也只可能是一些重點而不包括其他枝節甚或矛盾。另外由於X說話時粵語和普通話夾雜,而且大部分時間經過翻譯員翻譯,所以出來的結果也沒有一般的直接。最後要一提,控方的案論是即使證據上X是同意去「玩」,但那其實也是一種違反個人意願的屈服,亦即就範,控罪2和4兩項交替控罪只是以防萬一[1]。
(「前期事件」)
5. 根據X供述,一切事情都始於2019年8月某日。申請人在黃金海岸教X游泳,期間故意觸摸X的胸部。X覺得反感,但見到在旁的Y無甚反應,自己又怕會向下沉,便沒有出聲或嘗試擺脫申請人。2019年10月某日下午,Y要上班,家裡只有X和申請人。當時X在做瑜伽而申請人則在一旁操啞鈴。突然,申請人靠近並把X背起,以致X的胸部貼緊申請人背部而下身則接觸到申請人臀部,之後搖晃。這個動作維持了約一分,令到X非常不快。自此之後申請人亦越來越大膽。
(「首次玩事件」)
6. 在相關的時段當中某日,X需要錢買文具。由於Y在上班,而X平時又多數是找申請人要零花錢,所以X便向申請人要錢。申請人答應,但要求X和他「玩」。X「同意」。同一天晚上8時,X按要求去到申請人房間。申請人把房門鎖上,X在關上燈後則依照指示上床和脫衣。待申請人也脫去衣服後,X要求申請人去洗手間清潔雙手和下體。申請人雖然不願意,但最終亦照做了。回到床後,申請人想打開X雙腿,用下體「頂」X的下體。X不願意,要求和申請人交換位置,意思是她在上、申請人在下,這樣便可以比較容易避開申請人「頂」的動作。
7. 至於申請人最終是否有進入她身體,X的描述其實是頗為反覆的,而且應該是受到進行錄影的警員的問題影響,情況大概可從原審法官以下一段指引感受得到[2]:
「 無論如何,返番去錄影裡面嘅,咁警員就然後就問『咁妳係個生殖器官掂到佢嘅生殖器官吖,定係點呀?呢度可唔可以仔細啲話我聽呀?』咁但係就翻譯成為『那妳的生殖器官是怎樣碰到他的生殖器官?妳可以仔細一點再說一下?』X就回答話『我的生殖器官輕輕的放上他的生殖器官,然後他想頂進去,然後我就(普通話)沒--就沒讓,(本地話)我就輕輕的避開,然後慢慢的在外面一些,然後撩。』X說法似乎係輕輕避開之後,就係佢之前話佢向上縮呢個動作,似乎,似乎避開就畀被告頂進去喇,之後被告就喺外面撩,X話『呢個時候冇咩嘢感覺,但係我感覺到他的那個生殖器官很大、很硬。』
咁跟住就問『咁妳掂喇,咁其實佢個生殖器官有冇進入妳個女性生殖器官?』X就話有,『(普通話)是,(本地話)那個三分之一碰到。』警員就問『「碰到」咩嘢意思呀?』X就話『他--他就是--他的生殖器官然後碰到了三--就是他的生殖器官碰到了三分之一。』由於X嘅答案其實係冇回答到警員嘅問題,於是警員就問『佢自己用生殖器官,有冇用手去輔助佢個生殖器官掂吖,定係佢自己點樣呢?唔明白呢度,生殖器官。』X就話『有,他有一隻手或者係兩隻手扶著我的腰,想頂進去。』呢個時候,警員就嘗試理解X嘅說法,警員就問『頭先妳話入咗--入到去妳生殖器官度?』必須指出喇,直至呢一刻,其實X冇講過『入咗』、『入到』,只係用『碰到』同埋『想頂進去』嚟講嘅,『入咗』、『入到』係警員自己嘅講法用語嚟嘅。咁然而喺普通話翻譯,將警員嘅問題翻譯咗之後,X就話『(普通話)對。』
跟住警員就問喇,『嗰時妳感覺係點呀?』X就話沒有感覺。警員就問『有幾多入到佢個生殖器官呀?』翻譯為『有多少進去了他的生殖器官?』X就話三分之一。X就話『進入之後,他像使勁的搖晃,但是我會直接避開他,就這樣子,直接他想--他想進來,我就直接撲起來我的身體。』雖然X嘅說法似乎係X直接避開被告喇,但係警員就問『但係嗰個動作佢個生殖器官係咪都已經喺妳個生殖器官裡面?』X回答說就話『(普通話)對。』(本地話)X就話呢個情況持續咗十五至到三十分鐘,警員隨即就問『都係仍然保持到頂妳個女性嘅生殖器官度?』X回答說『(普通話)對。』…」
8. 在上述整個過程當中,X是完全沒有説過拒絕申請人之類的話,她只是想事情盡快結束,然後去做自己的事。及至真的完結了,申請人也確曾給了她100元零花錢。X沒有將這次事件告訴任何人是因為怕説了申請人也不會被「繩之於法」。
(「印象最深事件」)
9. 從「首次玩事件」到2022年3月,申請人總共和X「玩」過約十次,每次發生時Y都不在家。X之所以同意,有時是因爲需要零花錢,有時是因爲怕被申請人沒收手機。X已經記不起這些事件的日期,但印象最深刻的一次則應該是2021年3月之後的某個星期六。由於X想要300元和同學外出,申請人便要求X晚上去跟他「玩」。X拖延至晚上11點不出現,申請人便去敲X房門,表示不玩就不給她錢,X便「不情不願」地去到申請人房間。經過清潔和脫衣之後,兩人亦最終爬到了床上,位置是X在上、申請人在下。
10. 至於接下來的事情,就是申請人一邊撫摸X的胸部,一邊用下體「頂」向X的下體,以致X的下體出現疼痛。以下是原審法官對這部分的證供的描述[3]:
「 警員就話『好喇,咁跟住妳個生殖器官同你個生--妳個生殖器官同你個生殖器官點樣呀?』跟住佢話『呢次佢頂--佢想頂進去,但係我還是不給,但是他是--然後之後拿著一隻手扶著我的腰,然後頂了一些進去,感到痛了,感覺係一些痛,感覺我下面有點痛。』警員後來再問,『咁佢頂上去嘅時候,呢個動作係點樣呀?』X就解釋『佢好像--好像是把身體往上移動,然後腰扶--手扶住--手(普通話)抓著(本地話)我的腰,然後咁樣嘅。』警員隨即就撮述,就話『明白,即係佢捉住妳條腰喺度郁嘅,係咪?』X就話『(普通話)對。』
警員曾經問過被告人點樣扶住X嘅腰嘅,X就話『佢本來用左手扶住我嘅腰,然後右手就捉住我嘅胸,就那個摸進去胸部捉住』,抓--(普通話)抓著,(本地話)抓著嘅。警員就問喇,咁佢個生殖器官有冇入到去妳個女性生殖器官嗰度呀?X就話『我不知道有沒有完全進去。』警員就話『但係妳感覺有冇入到?』X就話『我感覺到。』警員就話『幾多呀入咗?』X就話『好像是三份之二,三份之二。』警員再問『當妳感覺到痛嘅時候,咁佢入幾多--咁佢幾多入咗去呀妳個生殖器官?』X就話『其實我睇唔到。』後來警員問『係妳嘅生殖器官痛?』X就話『對,感覺有些痛。』警員問呢個頂嘅過程維持咗幾耐,證人就話係幾分鐘嘅事喇,然後我就將佢向--他向上移動來,就沒有直接讓他再頂進去喇。警員隨即就話但係佢始終都有頂入去嘅,X就回答『應該係,應該係。』」
11. 幾分鐘後,X不想繼續,便推開申請人自己下床,但隨即又被申請人抓回、推倒並平躺在床上。申請人再打開X雙腿,用下體去「頂」X下體,但最終是成功「進入」還是被X踢開了,就又變得有點模糊[4]:
「 跟住警員隨即就繼續去詳細撮述喇,『跟住佢㧬妳上床吖嘛,係咪?』X就話『(普通話)對。』(本地話)警員話『跟住㧬開妳隻腳吖嘛,係咪?』跟住就X話是的,跟住警員就話『佢想將佢嘅生殖器官擺入妳生殖器官度吖嘛?』呢個時候,X就話『而且他還做了。』X呢個說法與短時間之前話『然後他就抓著我的雙腳打開,想拿下面生殖器官頂著我,想頂著我。』警員問『有冇呀?』跟住佢話『生殖器官已經要放進去了,我就不願意,我就雙腳便使勁踢開他,成功踢開咗,然後就攞我嘅衫,然後走咗就出去喇。』可能未必完全吻合。
跟住警員聽到X話『而且他還做了』,警員隨即就問『有冇掂到吖?』X就話『他的那個三分之一要碰--要碰到我那個生殖器官,碰到我那個生殖器官,然後我就把他踢開了。』警員再問喇,『「碰到」意思是否掂到呀?』X就話『(普通話)對。』警員問『有冇進入過去嘅?』X就話『進入一點,但是我就把他推開了,之後被告人他雙手抓著我的手--手腕,不想讓我走。』
但係呢個時候,警員又講喇,『跟住佢擘開妳隻腳,將佢少少生殖器官入咗妳生殖器官。』而X又回答話『(普通話)對。』警員然後就話『然後妳踢開佢?』X就話『我兩隻腳使勁踢開他。』警員呢個時候引述X之前用詞『成功咗?』即係話『係成功咗?』X就話『(普通話)對。』我必須指出,較早前,X嘅供詞係被告將佢推喺床上,X係平躺住嘅,佢想走,說法就係然後『他雙手抓著我的雙腳打開,想拿生殖器官頂著我喇。』咁而家X同意警員話被告人雙手抓著佢嘅手腕,唔係腳喇,不讓佢走,然後打開X嘅腳,將被告嘅生殖器官少少入咗X嘅生殖器官嘅說法,似乎未必可能完全吻合,但係呢啲完全係陪審團你哋嘅決定,或者係你哋要考慮嘅事情。」
12. 無論如何,申請人有在X逃回自己的房間後過去給她300元而事件亦就此完結。
(「廚房洗碗事件」)
13. 除了「玩」,申請人還會對X施以各種「小動作」。這些動作從2019年10月X被背起搖晃開始便不斷發生。它們包括向X展示下體、用下體隔著衣服向X的臀部頂、伸手進X的褲子觸摸X的下體,以及非常頻繁地觸碰X的胸部。包括教游泳時承托X胸部的各種這類行為,都有被原審法官指明為‘未被檢控行為’及發出相關的指引,唯一的例外是最後一次即「廚房洗碗事件」。
14. 上述事件發生在2022年5月14日,也就是X給警方進行錄影前兩日。當時是下午1點多,X吃完麵在廚房洗碗,而申請人則剛起床。等到他看見X,申請人就上前從後攬著X的腰間並用下體頂向X的臀部。X在盤問下補充,申請人也有撫摸她的胸部,但是否同步進行就再記不起來。無論如何,X覺得厭煩,就給申請人「鬆踭」,但期間卻反而被申請人撞向洗碗盆,壓痛了自己的腹部。
15. X表示,Y當時是如常地不在家,但申請人的姐姐「清姑姑」則在隔壁的房子照顧婆婆。事件發生過後,申請人弟弟的六歲女兒也曾來到他們家中。X沒有在錄影中提到這位小女孩,是因為小女孩和這次事件完全無關。
(X本身的行為)
16. X在盤問中承認,曾經想過給網友發裸照和泳衣照,但否認涉及金錢交易,也否認有實質發送過照片[5]。X也承認,曾經因為好奇而讓鄰居叔叔的兒子拿出下體讓她觸摸,之後還叫對方拿著下體來跟自己的下體摩擦[6]。以上的內容,以及其他同類資料,都是來自X的記事簿和微信紀錄。
申請人被捕
17. 「廚房洗碗事件」後兩日,X先後向學校老師和社工投訴被申請人摸胸和攬,跟著警方亦介入。同一天晚上,申請人因涉嫌強姦而被警方拘捕。他在警誡下表示「我無強姦過佢」。
法醫科報告
18. 申請人被捕後兩天,X接受法醫檢查。法醫發現X的處女膜、陰道和子宮頸,以至肛門和會陰等部位,都沒有可識別的損傷或異常。法醫指出,X的下體沒有損傷,並不能證明沒有發生性交,同時也不能證明曾經發生性交。
辯方證人
19. 沒有前科的申請人不作供,但傳召兩名辯方證人。他們分別是裝修師傅周先生和清姑姑。周先生表示,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期間,案發的單位正在裝修,單位沒有任何特別的隔音措施。至於清姑姑,她主要是講出申請人何時上下班,她自己在單位又何時作息、以及案發單位的佈局等等。她表示,2021年3月後的任何一個星期六晚,她都沒有聽到過異常的聲音;她從未目睹過申請人和X有不正常的身體接觸;「廚房洗碗事件」當日,她有時會望向廚房,但從未見到申請人和X單獨在内。
辯方立場
20. 辯方的立場是控方的指稱從未發生,X是因為對申請人一家不滿,希望早日脫離,再加上作出投訴前一天又被申請人責罵,才實行誣告。辯方強調,X的證供,前後矛盾的地方很多,而且部分和Y相悖,例如是她是否曾向Y承認她是誣告[7]。辯方同時強調,X絕非單純的女孩,年紀小小就已經懂得靠「陪人打機」來賺取零花錢[8],諸如此類。辯方邀請陪審團全盤否定X的所有說法。
上訴理由
21. 李國輔大律師是原審辯方大律師,他在上訴階段繼續代表申請人。他為申請人提出兩項上訴理由如下:
「 上訴理據1
陪審團就控罪四的有罪裁決與控罪一、二、三及五的無罪裁決邏輯上是不一致的,且達到完全不能被合理解釋的程度。這裁決不一致實際上可被視為屬荒謬的,控罪四的定罪必須推翻。
上訴理據2
基於上述理據,申請人就控罪四的定罪是不安全及/或不穏妥的。」
分析討論
22. 正如本庭在聆訊中指出,在證據上,「首次玩事件」和「印象最深事件」是有分別的。由於X是在申請人上方,並以「直接撲起身體」來避開申請人的下體,所以陪審團可以把首次「玩」的過程理解爲男女雙方的性器官確有接觸卻沒有實質進入。這起碼是個合理疑點。事實上,原審法官就警惕過陪審團,「入咗」和「入到」都是警員首先用上的字眼,X本身則絕大部分時間是以「外面撩」和「想進來」來描述當時的情況。此外X也從來沒有解釋,一直「撲起身體」的她為何會讓申請人成功進入至「三分之一」。
23. 至於印象最深的一次,身體仍舊處於上方的X「還是不給」,但申請人卻「一隻手扶著[X]的腰,然後頂了一些進去」,令到X「感到痛 … 感覺下面有點痛」。X還說申請人是進去了「三分之二」,亦即感覺上遠比首次「玩」深入。本庭把證供複述得如此直白,是要顯明,陪審團絕對有權裁定這次事件確有法律定義的性交。作為最後反駁,李大律師力指控罪4的定罪不合理,理由是,如果那次事件確有性行為發生便應該是‘強姦’而不是‘非法性交’,但那只是因為他聚焦並一口咬定X被再次按倒床上即第二階段有被實質侵犯而已。小心翻看這部分的證供的話,實情卻絕非這樣簡單,陪審團有權就相關的問題抱有懷疑。
24. 跟上述兩次事件不同,「廚房洗碗事件」發生時是午飯時段剛過,位置又是一個別人視線隨時能及的地方,所以根本沒有可比性。作為親身看過和聽過X作供的唯一事實裁斷者,陪審團因為什麼原因不肯定當時有構成‘猥褻侵犯’的行為發生(只是攬腰不夠?觸摸胸部只是X後加上去?),本庭實在沒有理由去猜測、肯定又或推翻。綜觀一切,包括李大律師對原審《導詞》的零投訴,本庭實在未能察覺本案有什麼令人不安的問題。X固然是一個不簡單的女孩,但陪審團卻肯定她的指稱部分屬實,這就是審訊的結果。
結論
25. 基於以上的理由,本庭拒絕申請人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相關的上訴。控罪4的有罪裁決維持。
(彭偉昌)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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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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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耀豪)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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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林曉敏代表
申請人 : 由梁鄧蔡律師事務所轉聘李國輔大律師代表
[1] 控方結案陳詞:AB 104Q – 105G。
[2] 原審《導詞》:AB 42K – 43E。
[3] 原審《導詞》:AB 46N – 47C。
[4] 原審《導詞》:AB 47O – 48G。
[5] 原審《導詞》:AB 65N – Q;66L – O。
[6] 原審《導詞》:AB 73H – U;78E – G。
[7] 辯方結案陳詞:AB 115J – 116C。
[8] 辯方結案陳詞:AB 128N – 129R;131Q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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