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有華 (D10)
[2022] HKCFI 2200
HCMA 274/20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訟費申請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274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9年第1975號
及屯門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9年第9966-99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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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判案書
A. 前言
1. 本席於2022年6月24日頒下判案書,裁定第五上訴人 (D10) 就定罪的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罰款。
2. D10其後提出訟費申請。本席以書面處理有關申請。
B. 上訴方的陳詞論據
3. D10 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連同梁麗幗大律師提出的理由,基本上是指D10並無「自招嫌疑」,亦沒有誤導控方致使控方以為案情比實際為強。D10上訴得直,在無明確原因下,獲判無罪的D10應可得原審及上訴的訟費。
4. 上訴方引述有關法律原則後,依賴黃崇厚法官處理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古家鎮 [1]及本席處理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曾立成 [2] 案例,支持其訟費申請的論點。
5. 上訴方亦引述本席在判案書提及施加於辯方的舉證責任及尺度的法律議題 [3],指有關議題並非淺易。上訴方要求本席就上訴訟費頒令涵蓋延聘兩位大律師 (包括一位資深大律師及一位大律師) 的開支。
C. 答辯人的立場
6. 答辯人不反對上訴方就訟費的申請。
D. 本席作出的考慮
7. 本席在考慮了上訴方的書面陳詞及有關的法律原則後,加上答辯人不反對有關申請,本席裁定D10可獲得本案原審及定罪上訴的訟費。
E. 判令
8. D10可獲得原審及上訴的訟費。上訴訟費命令涵蓋延聘兩位大律師 (包括一位資深大律師及一位大律師) 的開支 (包括準備此訟費申請陳詞的開支) 。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由聆案官評定。
答辯人:由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淑儀及檢控官黃雋文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五上訴人:由何謝韋律師事務所轉聘潘熙資深大律師及梁麗幗大律師代表
[1] [2022] HKCFI 12
[2] [2022] HKCFI 1097
[3] 見本案判案書第84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