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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59/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10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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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侯偉泉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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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志輝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梁,李,曾律師事務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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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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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被控第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控罪指稱他於2014年6月1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新填地街388號外,意圖使魏啟亮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答辯
2. 被告人否認控罪。
審訊過程
3. 控辯雙方同意呈上有關的證物,即P1至P6。
4. 控方傳召一名證人(即受害人)作供。
5. 辯方傳召被告人作證。
引言
6. 控方指稱在案發時,受害人在豉油街與一名朋友傾談。突然遠處有一名男子(即被告人)雙手各持一刀跑向他,他見狀即時逃跑。之後,在新填地街外他感到背後被人斬了兩刀,他負傷跑到山東街,遇見另一名朋友,一起上了一部的士往醫院求診。
辯方的爭議點
7. 辯方爭議受害人的認人證供的基礎及質素並不良好,可能認錯被告人。
8. 另外,被告人作證時指出事發時,他在家中沒有到過案發現場。
控方案情
9. 受害人的證供是當晚凌晨時分,他在旺角一間遊戲機中心打機。稍後遇見一名朋友叫「細倫」,他們行至豉油街的後巷傾談,約5至10分鐘,在約90呎左右的距離外,他見到有一名男子上身沒有穿衣服,雙手各持一刀衝向他,現場有街燈及從「7-11」便利店亦有燈光發出來。
10. 當雙方距離至約55呎時,受害人便即時轉身逃跑。他一直沒有回頭望向後方,當他跑到新填地街時,他感到背部被斬了兩刀,他繼續向前跑。當跑至山東街時遇見另一名朋友,一起上了的士往醫院求診及報警。
11. 不爭議的事實是受害人被人斬傷,他的背部有兩處斬傷傷口,分別是7厘米及8厘米長,兩處傷口被縫5針及9針。
12. 事後,警方進行過兩次認人手續。在第一次認人手續中,受害人認錯了人。在第二次的認人手續中(即案發後五個多月),受害人認出被告人。
辯方案情
13. 被告人稱事發時他在深水埗的朋友家中睡覺,沒有外出。他解釋由於當時與女朋友吵架,所以他清楚記得事發時當晚他在家中睡覺,沒有外出。在案發時,他從來沒有在現場出現。
14. 在庭上,他展示了上身有紋身,特別是在他右上胸有一個較大的老虎紋身的圖案。
證供分析
15. 本席緊記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要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水平。辯方無須證明任何事情。
16. 本席考慮了控辯雙方的陳詞,所呈上的案例及有關的證物。本席認為本案的關鍵在於受害人的認人證供。
認人證供
17. 法庭考慮了Turnbull的指引。根據受害人的證供,他最後一次望到拿刀的男子已是約55呎外的距離。雖然,當時有街燈及便利店所發出的燈光,但55呎的距離,以及當時是凌晨時分,究竟當時的街燈狀況,是否足以令受害人能完全清楚望到一名55呎以外的人的樣貌,這點是有一些疑問的。
18. 第二,受害人沒有描述過該持刀男子的樣貌如何。
19. 第三,沒有清楚證供顯示受害人在轉身逃跑之前,他看到對方的容貌有多久的時間。
20. 第四,根據受害人的口供紙及證言,他一直沒有提及對方身上有甚麼特徵。但很明顯,被告人的右胸上有一個較大的老虎紋身圖案。根據受害人的講法,該持刀男子當時上身沒有穿衣服,理應可以看到。是否距離太遠或現場燈光不足,這不得而知。
21. 第五,根據醫生報告,當受害人求診時,他聲稱是被一名認識的人襲擊。
22. 第六,受害人共參加過兩次認人手續。很奇怪,他在第一次認人手續中認錯了人。而警方在五個月後再安排第二次認人手續,受害人才認出被告人。
23. 本席認為因第一次的認人手續時,受害人已認錯了某人,為何他可以在事隔五個月之後反而能認出被告人。這點無疑大大削弱了他認人的準確性。
其他事項的考慮
24. 根據受害人的證供,當時他與細倫傾計,突然見到持刀男子走向他,他便逃跑。期後感到被斬,很明顯該男子是衝著受害人而來。但很奇怪,控方從沒有傳召細倫出庭作證。理應他在現場,或多或少可以見到部分的情況,為何控方沒有傳召細倫?本席不得而知。
25. 另外,在盤問中,帶出對方是一些黑社會的人物。而當辯方盤問受害人的背景時,他卻運用作為證人的權利不予作答,而並非直接否認。本席認為今次的事件很可能涉及有黑社會的背景。
26. 在考慮過本案的所有證供及基於之前的分析,本席認為受害人的認人證供基礎及質素並不良好,而其準確性亦令人憂慮。
27. 本席認為受害人的認人證供存有很大的疑點,疑點的利益必須歸於辯方。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本案第一項控罪。
28. 本席裁定被告人就第一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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