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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17/2024
[2024] HKCA 4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雜項案件編號2024年第17號
(擬上訴的原土地審裁處申請編號LDPD 2023年第15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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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CHOI FAI KI FRA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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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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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何居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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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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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 |
判 案 書
由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2023年12月29日,土地審裁處成員彭浩泉(「彭成員」)作出判決,判答辯人敗訴,命令答辯人將涉案處所的空置管有權交還申請人,支付申請人由2023年10月1日至答辯人交回空置管有權爲止的租金或中間收益,及支付申請人欠租利息和訟費。同時,彭成員作出命令,如答辯人於2024年1月8日或之前將所有欠租或中間收益連同訟費支付申請人代表律師,則答辯人就涉案處所的租賃權可不被沒收。
2. 2024年1月12日,彭成員拒絕批予答辯人上訴許可。
3. 2024年1月25日,答辯人向上訴法庭存檔傳票及非宗教式誓詞,就彭成員於2023年12月29日的判決,重新申請上訴許可(「上訴許可申請」)。
4. 2024年2月1日及2024年2月20日,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作出指示,答辯人須按照《實務指示》4.1第8段至16段的程序處理上訴許可申請,在規定期限前呈交法庭並向申請人送達申請文件冊及書面陳述書。
5. 答辯人沒有就上訴許可申請呈交申請文件冊或書面陳述書。2024年2月26日,答辯人致函法庭稱:
「本人經過諮詢法律意見後,深思熟慮,決定撤銷CAMP 17/2024的上訴申請。」
6. 遵照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於2024年2月27日發出的指示,答辯人於2024年3月6日,存檔法庭一份經答辯人填妥及簽署的撤銷上訴表格(「撤銷申請」),申請撤銷2024年1月25日存檔的傳票,並同意支付申請人的訟費。
7. 2024年3月7日,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發信與訟各方,指示申請人需於2024年3月21日或之前向法庭確認是否會就撤銷申請作出反對,及是否會提出要求訟費的申請。同時,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作出指示,如申請人申請要求訟費,申請人亦需於2024年3月21日或之前呈交法庭並送達答辯人一份訟費陳述書,答辯人則可於收到申請人的訟費陳述書七天内回應。
8. 2024年3月20日,申請人代表律師致函法庭,確認申請人不反對撤銷申請,但將提出要求訟費的申請。申請人遂於2024年3月21日,呈交法庭一份訟費陳述書,申請訟費金額合共$6,250。
9. 法庭至今沒有收到答辯人就申請人呈交的訟費陳述書作出的任何回應。
10. 經審視文件後,本庭認爲適宜以書面方式一併處理答辯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及撤銷申請,和申請人的要求訟費申請,無需進行口頭聆訊。
11. 基於答辯人提出的撤銷申請,及申請人已透過其代表律師向法庭表明不予反對,本庭批准答辯人的撤銷申請,撤銷答辯人的上訴許可申請,裁定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在上訴許可申請上的訟費。
12. 本庭循簡易程序評定訟費,考慮過申請人代表律師呈交的訟費陳述書,本庭裁定合理的訟費爲$3,900。本庭考慮申請人代表律師的兩名律師在訟費第C1項(審閲文件)產生了重複的工作,故應調低訟費。此外,訟費第C2項是準備訟費陳述書,《實務指示》14.3第13段訂明,法庭循簡易程序評估訟費時,通常不會判給因蒐集資料及撰寫訟費陳述書引致的訟費。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副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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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慶祥)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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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申請人: 由李紹基律師事務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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