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1233A/2011
DCCC1233/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2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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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有關控罪二和控罪三的判刑 1. 控罪二和控罪三的最高刑罰均為罰款一萬元和監禁六個月。被告人有一個發生在1980年的不相關的刑事定罪紀錄;兩個交通定罪記錄,最後一次定罪在2001年;及一些定額罰款紀錄。鄭大律師告訴法庭兩項控罪中的裝備均在被告人公司購買車輛時已經存在,並非被告人自行加裝。
有關控罪二和控罪三的判刑
1. 控罪二和控罪三的最高刑罰均為罰款一萬元和監禁六個月。被告人有一個發生在1980年的不相關的刑事定罪紀錄;兩個交通定罪記錄,最後一次定罪在2001年;及一些定額罰款紀錄。鄭大律師告訴法庭兩項控罪中的裝備均在被告人公司購買車輛時已經存在,並非被告人自行加裝。
2. 本案中沒有任何證據顯示控罪二的深色玻璃或控罪三的視像顯示系統直接或間接構成交通意外。被告人沒有任何相類似的刑事定罪紀錄,本席認為兩條控罪均應該以罰款形式處理。
3. 被告人本身是一名商人,並沒有任何繳付罰款的困難。
4. 就著控罪二,罰款六千元。就著控罪三,罰款六千元。被告人必需在十四天內繳付罰款,否則可能以監禁形式處理。
辯方訟費的申請
5. 辯方指就控罪2和3被告人已經在第一時間認罪,如今被告人面對的危險駕駛控罪獲被判無罪,應得訟費。控方對此沒有陳詞。
6. 本席接納被告人訟費申請,命令控方繳付被告人的訟費,若雙方不能同意金額,則由聆案官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