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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82/2024
[2024] HKCFI 37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4年第18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定額罰款(交通違例)傳票2024年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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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
2024年10月30日 |
| 判案日期 : |
2024年10月30日 |
判 案 書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在2023年10月7日0109時於窩打老道東行與上海街交界,身為一輛私家車司機在道路上無合理辯解違反交通燈在按照香港法例第374G章《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16條或第17(1)(a)條發出紅色燈光時所表示的指示,違反該規則第18和第61(1)條。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 控方傳召了兩名警員作供,主要是涉及把涉案交界放置了運作正常的衝紅燈自動攝錄系統。警員事後取出相關錄像,列印相關相片,該些相片是有關交通燈紅燈亮著3.76秒、4.58秒及5.4秒時拍攝,該些錄像及相片顯示上訴人駕駛的車輛案發時在紅燈亮著時駛過交界(可見相片P6(A)至(C))。
辯方案情
3. 如答辯人扼要地指出,上訴人不否認他的私家車駛過該交界處時是紅燈。然而,該處是果欄,他的左方有大量生果箱、右方有貨車,這些物件遮蓋著交通燈。他認為當時是深夜,路面有危險,也害怕碰到生果箱,所以才緩慢行駛,在完全看不到交通燈的情況下駛過該路口。
4. 上訴人表示當時他看不到有白色停車線或路口黃色方格標示,亦說當時有留意附近貨物,「睇得到貨嚟點會睇到黃格」。他亦表示因為後方有車跟隨他,沒有理由駛到該十字路口前突然停車,否則會與後車發生碰撞。他車速緩慢,不用衝紅燈,他是跟隨前車,十分緩慢地過路口。
裁判官的裁斷
5. 裁判官認為兩名控方證人作供清晰、簡單直接,兩人過往的紀錄不影響他們證供的可信性或可靠性,裁定二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6. 至於證物P1片段顯示案發時一線有貨車堆積,三線有貨車停泊,交通車輛包括上訴人的車輛利用二線行駛。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的抗辯理由包括:
(一) 交通燈被遮蓋,上訴人看不到交通燈號;
(二) 案發時非常黑,路面情況惡劣,其行駛的二線很陝窄,要小心不能碰撞到貨車或貨物,他才緩慢駛到路口;
(三) 而後方有車跟隨他,他沒有理由到十字路口前突然停車,否則會與後車發生碰撞。
7. 裁判官首先表明上訴人不是被控超速駕駛,而是在紅綠燈亮著時駛過交界。裁判官指若上訴人認為路面情況惡劣,令駕駛者處於危險,他看不到交通燈號,案發時更應小心留意路面情況及道路標記。
8. 上訴人在盤問下指出他看不到白色停車線或路口黃色方格標記,但P1片段清楚顯示二線上訴人車輛前方的白色停車線和黃色方格標記均沒有被遮蓋。片段清楚顯示附近貨物的擺放並無令上訴人未能在二線前行,亦無遮蓋上述停車線和方格標誌。
9. 從P1片段看來,上訴人的後車在上訴人車輛駛過交界3秒後才駛近交界處,顯示後車不是緊貼上訴人車輛,亦不是上訴人所指突然停車會與後車發生碰撞的情況。
10. 經考慮後,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沒有理由停車否則會和後車碰撞的辯解不是真實,而即使情況如此令上訴人須緩慢駛過路口的辯解是真實,以客觀標準而言,在本案並不合理。
上訴理由
11. 上訴人提出下列7項上訴理由:
(一) 當時該馬路狀況極度差劣,容易發生交通意外,因為左邊慢線堆放了大量貨物,高度超過10呎,交通燈號完全被遮蓋;
(二) 右邊快線停泊了一部貨車,交通燈號同樣被完全遮蓋;
(三) 上訴人之車輛車身較低,完全看不見現場的交通燈號;
(四) 當時上訴人前方有一車輛緩慢向前行駛,其後方亦有一輛房車尾隨其車輛;
(五) 現場本來有3條行車線,但當時只剩下一條中線可以行駛。若當時突然停車,後面的房車有可能因路面環境惡劣,因而影響駕駛反應,導致收掣不及撞向前車,造成意外;
(六) 原審法官的定罪理據為就算上訴人事前完全看不見有交通燈號,但當車輛駛至路口時應該看到白色停車線和黃色方格標誌,可即時將車停定察看。但以上判斷,上訴人認為於理不合,因為運輸署有明確指引,思考距離加剎車距離等於停車距離,因此不可能一看到便即時可將車停定;
(七) 香港有很多十字路口只有黃色方格,而沒有設置交通燈號,駕駛者不應將車輛停於黃色方格內,因為這是違法及有危險的,而正確方法應該是安全慢駛通過路口便可。
答辯人的回應
12. 答辯人指出,從P1片段可見,上訴人行駛的二線上並無阻礙物阻擋上訴人至白色停車線的視線,前方的車並不是與上訴人車輛緊貼至可能令上訴人看不到或會太遲看到該停車線。
13. 亦正如裁判官所述,上訴人後車亦不是緊貼上訴人車輛,兩車中間有一定距離,但從影片畫面可見,當時並不是後車緊貼上訴人車輛,如上訴人在停車線前剎停的話後車必然會與其撞上的情況。
14. 而在片段中可見,除了與白色行車線平排的交通燈外,前方該路口另一邊亦有一支交通燈向著上訴人的方向,亦一直亮著紅色燈。
15. 答辯人指出正因為附近行車環境不佳,上訴人應留意前方有否停車線或交通燈號。該處附近的路人和搬運工人隨時可因行車訊號是紅燈而橫過上訴人車輛前方,因此不察看是否紅燈便前行是相當危險。該白色停車線或路口黃色方格標記在道路前方顯而易見,明顯是上訴人對於前方的觀察不足。當上訴人快要到達路口時,他應減慢車速,留意自己前方有否停車線、左右前方有否交通燈,而並非忽略前方有否交通燈和標記便駛出路口,亦不應看見前方車輛有繼續向前行便跟隨其後。因此,上訴人並無合理辯解違反該紅色交通燈號。其上訴應予被駁回。
本席的考慮
16. 根據終審法院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許麗琪 [2024] HKCFA 7,該案指出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法官必須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否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以此方式進行重審時,如果法官對案中證據的看法與裁判官不同,這本身就足夠讓審理上訴的法院以裁判官犯錯為基礎,推翻定罪。
17. 首先,本席亦有機會反覆及詳細觀看相關片段,無疑因當時是夜深,案發時在凌晨一時許,地點在果欄附近,畫面雖較昏暗,但交通燈顯示為紅色,卻是顯而易見的。雖則左線有大量生果箱、右線亦有車輛停泊,剩餘只有中間道路可予前行,但當駛至交通燈前及路口前,地面的白色停車線和黃色方格是清晰可見的,亦無任何物品所遮蓋。片段所見,上訴人後方的車輛確實並非緊貼著上訴人車輛,裁判官因此不接納其若突然停車會發生碰撞,此為合理的分析。
18. 上訴方辯稱也要考慮停車及思考距離等等,可是明顯地,如答辯人所指出,該處為果欄附近,根本隨時會有路人或搬運工人橫過馬路,駕駛者行車時也必須小心留意前方路口情況,不可能駛至停車線或黃色方格時才收慢車速、或辯稱看不見路面標記等等。
19. 此外,亦如答辯人所指出,除了與白色行車線平排的交通燈外,其前方該路口的另一方有一支交通燈向著上訴人方向,亦是一直亮著紅燈的。因此,上訴人根本可清楚留意前方紅燈已亮著,而上訴人仍然繼續向前駛過,這就是其違法的地方。上訴人駛近路口時,必須清楚留意前方,以觀察前方是否可向前直駛或有否交通燈的存在,而並非繼續只因前方行車便繼續向前行駛。
20. 因此,本席以重審方式考慮席前所有證供證據,亦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上訴人干犯此控罪。因此,上訴予以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何卓熙先生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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