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CMA 352/2021
[2023] HKCFI 258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352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21年第13562號)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 書面陳詞日期: |
2021年9月14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3年10月10日 |
判 案 書
背景
1. 上訴人面對一張「公共巴士司機沒有確保乘客的安全」的傳票,違反第230A章《公共巴士服務規例》第11(d)條及第25(3)條,指他於2021年1月26日上午10時26分於摩理臣山道近立德里,身為展示登記號碼為RN5598的巴士司機,以巴士司機身份行事,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採取一切合理預防措施,確保該巴士上的一名乘客的安全。
2. 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 2021年1月26日約上午10時26分,上訴人駕駛一輛一號線的城巴公共巴士登記號碼RN5598,沿摩理臣山道向南行駛。控方證人在立德里站登上巴士,並在下層尾門位置站立。期間上訴人突然把巴士煞停,衝力使控方證人拋向前方跌在車廂地上,失去知覺。救護員到場後他才回復清醒。他在東區醫院留醫一晚。
4. 巴士裝置了4個鏡頭的攝錄系統,拍攝巴士車廂內和外面的交通情況,當中包含了整個案發經過。錄影片段為控方證物P2。
5. 片段中可以見到,控方第一證人於畫面顯示為104229的時間登上巴士,在下層車廂站立。之後,巴士起行。
6. 畫面顯示時間為104302的時候,巴士從左一線進入左二線,及從後跟着一輛白色七人車前進。七人車前方是一輛的士。
7. 畫面顯示為104304的時間,巴士前方的白色七人車與的士因應前方交通停下。這時上訴人的巴士仍然以均速駛向前方的白色七人車,及於畫面時間顯示為104306時,才急煞停。錄影片段可以清楚見到上訴人在司機位上猛烈向前衝。
8. 錄影片段亦拍攝了煞車時車廂內的情況。控方第一證人被拋向前跌倒在車廂地上,不省人事。巴士樓梯後第一排坐椅的第一名女乘客,頭部撞向前面的金屬板,及第二排的兩名女乘客頭部撞向前方椅背。另一名站立的女乘客則向前飛撞前方的一男一女乘客,然後跌倒在地上。
辯方證供
9. 辯方案情指上訴人是因應前方突發交通情況而緊急停車。
10. 案發時,上訴人駕駛肇事的城巴公共巴士。當時他前方一輛私家車前的一輛的士突然停車,他便隨即急煞車,及成功把巴士停下,但聽到巴士車廂內有一聲巨響。他視察車廂內的情況,見到控方證人躺在下層車廂地上,不省人事,但不久就回復清醒,表示「冇事」及「唔好報警」。
11. 上訴人指事發突然。他料不到前方的車會突然停下。
上訴理由
12. 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基本是指案中的證據不足以將他定罪。
13. 法庭給予上訴人充足的時間提交書面陳詞,但上訴人並沒有這樣做,因此沒有他的詳細上訴理據。
討論
14. 案件中爭議的地方其實並不多,最重要的一點是上訴人因為什麼原因要突然將巴士煞停,以致車上有乘客跌倒受傷。
15. 案件中其中一樣最重要的證據,就是巴士所裝置的攝錄機所拍攝到的案發經過。由錄影片段可以見到,巴士的前方確實是有一輛私家車,及私家車前有一輛的士,但的士並沒有如上訴人所指,突然間停車,令他必須將巴士緊急煞停避免巴士與前方的私家車相撞。
16. 錄影片段所顯示出的是巴士前方的私家車及的士開始慢駛時,上訴人的巴士並沒有這樣做,在巴士很接近前方的私家車時,上訴人才將巴士急煞停車。裁判官就這方面,作出了詳細的分析[1]:
「38. 本案中,被告人解釋在當時情況下把巴士駛近前方的白色私家車,是因為前方的士突然停低。摩理臣山道的交通繁忙。亦常有車輛在兩線之間穿插。本席細心重複觀看證物P2,本席肯定如果當時被告人有因應減速,根本不需要突然緊急煞停巴士。P2影片顯示,被告人的反應明顯是突如其來的本能反應。煞車期間,連他自己的身體也猛烈向前衝。這現象明顯顯示被告人在剎車的前一剎那才驚覺需要停車。
39. 根據以上的分析,本席作出無可抗拒的唯一合理推論及裁定,案發時被告人未有專注及清楚評估前方交通,包括的士及白色私家車的動向,突然發覺前面兩車停定,故此把巴士急煞停。
40. 被告人必然知道他並非駕駛一輛私家車。被告人的巴士車上有其他眾多乘客。故此被告人的駕駛方式與車上乘客的安全有直接關係。由於被告人的巴士上有其他乘客,巴士上的乘客可以有不同年紀或不同體力的人士。故此被告人在起步停車的時候,理應需要顧及車上的乘客是否能夠承受突然的加速或減速的衝力,避免把巴士突然加速或減速。要避免巴士突然減速,最根本的方法就是不停了解四周的交通情況。避免太接近前方車輛,或緊貼前方車輛,留意自己車速。應該比駕駛一般車輛預留更多空間,保留更長的安全停車距離。」
節錄中的被告人就是上訴人。
17. 裁判官的分析一點也沒有錯。從錄影片段可以見到,車廂內有些乘客,包括控方證人,沒有座位而要在車廂內站立。上訴人身為巴士的司機沒有可能不察覺這一點。如果上訴人有細心留意交通情況的話,當前方的車輛開始慢駛時,他隨着慢駛,就可以避免要突然間將巴士緊急煞停。
18. 本席認為案中有足夠的證據支持上訴人的定罪。
總結
19. 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黎洛榆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1] 上訴卷宗第17至18頁裁斷陳述書第38至第40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