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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90/2019
[2020] HKDC 27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7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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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王熙曜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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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建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史蒂文生黃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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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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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的毒品是12.25克固體含6.89克可卡因。
案情
2. 2019年7月5日晚上十一時多,被告人和一名少年同行,打算離港往澳門,兩人在上環港澳碼頭出境大堂,被海關關員截查。關員在被告人的左右波鞋內分別找出三十一包和三十九包可卡因,合共為12.25克固體含6.89克可卡因。
3. 在警誡下,被告人說,他受人指使帶那些東西往澳門,酬勞是4,000港元。
4. 警方估計,涉案的毒品街頭售價為一萬七千多港元。
5. 被告人在庭上承認販運涉案的危險藥物,他替人帶運時已知那些東西是毒品。
案底
6. 被告人現時為十九歲四個月大,犯案時是十八歲半。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
7. 辯方律師說,被告人是一名本質不壞的年青人,只是受人誘使,一時胡塗而犯下本案。律師說,被告人的父母早年已經離異,被告人和兩名弟弟同住,他在犯案時為半工讀學生,兼職為不同住的母親還債。被告人受人利誘,為幾千元酬勞而犯下本案。
8. 律師呈上被告人本人所寫的求情信,亦呈上被告人的父母及一位社工撰寫的求情信。被告人表示悔意,請求法庭對他輕判。其他人士亦說被告人本性善良,孝順顧家,只是一時抵受不住利誘而犯下本案,他們請求法庭對被告人作出輕判。
9. 律師指出,本案涉及6.89克可卡因,按上訴庭定下的判刑指引,判刑起點應在四年監禁左右。律師叫法庭考慮被告人仍然年輕,盡量對他作出輕判,讓他早日離開監獄,重新做人。
判刑
10. 販運可卡因的罪責等同販運海洛英。按上訴庭定下的判刑指引,販運純量不超過10克的可卡因,判刑起點為2至5年監禁。涉案的可卡因純量為6.89克,基本判刑起點為4年監禁。
11. 帶運危險藥物出境是加重刑責之因素。不過,被告人犯案時只得十八歲多,以前沒有案底,他一時受人利誘犯下本案,眾人都希望他能夠汲取今次教訓,早日服刑完畢,重新做人。本席不打算為出境因素對被告人作出加刑。
12. 律師努力為被告人作出求情,但被告人唯一的求情理由就是他及早坦白認罪。
13. 本席以4年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人及早認罪,可得三分一寬減。本席判被告人入獄兩年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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