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67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6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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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控罪及案情
1. 被告承認販運氯胺酮。2012年5月21日晚上,被告利用鎖匙進入一個位於元朗一個停車場內的貨柜辦公室,離開時被警員截停搜身,他的褲袋內有:
(1) 一個膠袋內含11.65克氯胺酮的13.44克粉末; (2) 7個可再封口膠袋; (3) 4條鎖匙。
(1) 一個膠袋內含11.65克氯胺酮的13.44克粉末;
(2) 7個可再封口膠袋;
(3) 4條鎖匙。
2. 警員以上述其中一條鎖匙開啟辦公室內的一個儲物柜,柜內有:
(1) 5個膠袋,袋內有內含共58.45克氯胺酮的67.43克粉末; (2) 5個膠袋,袋內有內含共44.19克氯胺酮的63.43克粉末; (3) 1個膠袋,袋內有內含共9.23克氯胺酮的13.24克粉末; (4) 1個膠袋,袋內有內含共3.40克氯胺酮的4.34克粉末; (5) 1個盒,盒底有內含共1.24克氯胺酮的1.76克粉末; (6) 1 張以$100紙幣摺成的小包,包內有內含0.31克氯胺酮的0.36克粉末。
(1) 5個膠袋,袋內有內含共58.45克氯胺酮的67.43克粉末;
(2) 5個膠袋,袋內有內含共44.19克氯胺酮的63.43克粉末;
(3) 1個膠袋,袋內有內含共9.23克氯胺酮的13.24克粉末;
(4) 1個膠袋,袋內有內含共3.40克氯胺酮的4.34克粉末;
(5) 1個盒,盒底有內含共1.24克氯胺酮的1.76克粉末;
(6) 1 張以$100紙幣摺成的小包,包內有內含0.31克氯胺酮的0.36克粉末。
3. 警員在一個沒有上鎖的儲物柜內檢獲:
(1) 1個電子磅; (2) 大量可再封口膠袋。
(1) 1個電子磅;
(2) 大量可再封口膠袋。
4. 經拘捕及警誡後,被告承認,除了上述$100紙幣內載有的毒品是供自用之外,其餘毒品均是他向人購買回來分拆轉售——該部分的氯胺酮總重128.16克。
個人背景及求情
5. 被告現年22歲,中三程度,被捕時已失業超過一年,與家人同住,關係良好。他有兩項管有毒品紀錄(2008年及2012年),4個月前被判入戒毒所。他自2007年開始服用氯胺酮,干犯本案是因失業沒錢買氯胺酮。
判例考慮
6. 上訴庭在律政司 訴 許守城 [2009] 1 HKLRD 1案例就氯胺酮定出量刑指引,販運50至300克者,刑期為6至9年監禁。
本案判刑
7. 本席以6年零6個月作為量刑基準,扣除認罪可得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4年零4個月,他沒有其他求情因素,這是他的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