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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79/2024
[2025] HKDC 9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6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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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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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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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智通 |
(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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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勺甡 |
(第二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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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馮納天先生,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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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向華先生,由何君柱律師樓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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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子謙先生,由黃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
| 控罪: |
串謀犯刑事損壞罪(Conspiracy to commit criminal dama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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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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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刑事損壞罪。
答辯
2. 兩名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均被定罪。
案情撮要
3. 於2023年5月至7月期間,大量住宅單位外的鐵閘被淋上紅油,該些單位遍布港九新界,即案情撮要的(附表1)所列出的事件1至44。該44個事件中的事主自行承擔的清潔費合共15,200 元。
4. 事件44於2023年7月24日下午5時許發生。一隊警員在案發地點大廈外,截停了第一及第二被告人。他們身上有油漆味,鞋有紅油漬。在他們身上檢獲合共3部手提電話。
5. 在案發單位附近的後樓梯檢獲一個有紅色油漬的杯、一個空油罐和一條沾有紅色油漬的鐵線。
6. 就某些事件,閉路電視拍攝到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在單位外淋紅油及拍照的過程。而在事件15中,在單位外的一張追債字條上發現了第二被告人的指紋。
7. 於第一被告人的電話的WhatsApp紀錄中,分別接收了從“X”和“Y”發送給他涉及今次不同事件的單位的地址,而稍後發回給X和Y涉及今次不同單位已被淋紅油的鐵閘照片。
8. 而在第二被告人的電話WhatsApp紀錄中,他向第一被告人的電話發送了一些涉及不同事件的單位已被淋紅油的鐵閘照片。
9. 在警誡下,第一被告人承認“自己爭人錢,去收單淋紅油”。
10. 在錄影會面中,第一被告人承認從X和Y收單淋紅油,每次報酬為1,200元。他找第二被告人負責拍下被淋上紅油的單位照片。事後,他給第二被告人400元。
11. 第二被告人在錄影會面中承認與第一被告人在今次事件中的某些單位,一起淋紅油,他負責拍下照片,並將照片發送給第一被告人,他從第一被告人收到400元的報酬。
第一被告人的背景
12. 他年21歲,未婚,6歲時移居香港,中三程度,與母親及姨媽同住。自2021年他任職速遞公司快遞員。因疫情工作量減少,並失去崗位,經濟出現問題及負債,因而干犯本案。
13. 在保釋後,他得到母親的大力支持,除加入了佛教團體做義工,也有捐獻,並且,他重投快遞員的工作,月入約2萬元,也獲現時僱主的支持及替他撰寫求情信。
14. 他紀錄良好。
第二被告人的背景
15. 他年22歲,中六程度,與父母同住,任職過不同的工種,如倉務、運輸等。在保釋後,繼續當兼職送貨員,並於2024年11月在工程公司做裝修學徒。他呈上母親、公司和牧師的求情信。
16. 他紀錄良好。
量刑
17. 本席考慮了以下各點:
(1) 本案案情,涉及44宗淋紅油的事件;
(2) 涉及合共15,200元的清潔費;
(3) 沒有證供顯示受害人遭受到直接的威嚇;
(4) 辯方的求情各點及有關的案例;
(5) 辯方呈上的所有求情信;
(6) 作出全數賠償;
(7) 各人紀錄良好。
18. 本席也考慮了辯方呈上的案例:
(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姜培翁及另二人(DCCC 745/2019);
(2) HKSAR v Lo Yik Hang DCCC 98/2021。
19. 雖然上述的案例對本庭沒有約束力,但可讓法庭作出參考。
20. 以串謀刑事損壞罪而言,沒有量刑指引,每件案件以不同案情及被告人不同的背景而作出衡量。
21. 本席認為兩位被告人並非有案底的人士,他們年輕、有工作、也有家人的支持;且在獲得保釋後,重投社會,亦全數作出賠償。但本案共涉及共44宗事件,即時的監禁實屬無可避免。
量刑起點
22. 在考慮過本案的案情,各被告人的良好背景及本案所有情況後,本席採納27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23. 而兩人的刑責相稱,各人的量刑起點均為27個月監禁。
24. 兩名被告人即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扣減。經扣減後,定為18個月監禁。
25. 再者,考慮到各被告人作出全數賠償,本席酌情減刑2個月。
判刑
26. 本席判處兩名被告人各監禁16個月。
賠償令
27. 本席下令各被告人分別賠償7,600元;並根據賠償金申請表向各位受害人作出相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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