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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90/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10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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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徐福亮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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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素珊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王周廖成利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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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管有攻擊性武器(Possession of offensive weap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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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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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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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被控以下三項控罪:
(一) 危險藥物的販運;
(二) 管有攻擊性武器;
(三) 管有危險藥物。
答辯
2. 被告人承認全部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3. 案發時,警員到達控罪所指的單位進行反毒品行動。期後進入該單位搜查,在其中一間房發現被告人與另一名男子躺於床上。在房內搜到涉及控罪(一)及(三)的危險藥物及一些匙羹、一叠透明可再封膠袋等物品。同時在衣櫃內搜到一支鐵棍、一把黑色柄刀及近床頭位置窗外搜到兩把牛肉刀。
4. 被告人承認管有控罪(一)的危險藥物作非法販運用途。他也承認管有控罪(二)的三把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人的背景
5. 被告人,34歲,是一名裝修工人,月入約15,000元。他已離婚,與母親同住。他有毒癮。他有四次刑事紀錄,全部均是管有危險藥物。
量刑
6. 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 本案的案情;
(2) 辯方的求情各點,包括呈上的案例;
(3) 被告人以往有相類同的紀錄。
7. 另外,本席考慮過以下案例:
(1) SJ v Hii Siew Cheng([2008] 3 HKC 323);
(2) AG v Rojas([1994] 1 HKC 342);
(3) R v Lau Tak Ming([1990] 2 HKLR 370);
(4) HKSAR v Mok Cho Tik([2011] 1 HKC 261);
(5) HKSAR v Tsang Fuk Choi(HCMA 618/1997);
(6) HKSAR v Chau Fung(HCMA 456/1999);
(7) HKSAR v Lau Wan(HCMA 769/2005);
(8) HKSAR v Lo Kok Leong (HCMA 167/2006)。
8. 根據許守城一案,涉及販運1至10克的氯胺酮,刑期是2至4年。
9. 而根據Rojas一案,涉及販運可卡因,就可參照販運海洛英的判刑指引,即Lau Tak Ming一案。
10. 根據Lau一案,涉及販運海洛英,由微量至到10克,其量刑由2至5年的監禁刑期。
11. 根據Mok一案,管有「冰」毒的量刑一般由12至18個月的監禁。
12. 就第5至第8件案例,涉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其量刑起點由九個月至到兩年監禁不等。
本案的情況
13. 就第一項控罪,涉及兩種危險藥物,即氯胺酮及可卡因。由於販運這兩種危險藥物的量刑指引差不多,本席以該兩種藥物的總重量作為量刑基準,即合共6.4克的份量作計算。
14. 至於第二項控罪涉及三把刀,本席在庭上亦都審視過這三把刀,刀柄均經過特別改裝,屬較嚴重的情況。
判刑
第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15. 以許守城一案衡量,以6.4克而言,大約是3年多少許的刑期,本席採納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判監兩年。
第二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16. 考慮過之前所提及的案例及本案的情節。本席採納12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判8個月的監禁。
第三項管有危險藥物控罪
17. 此控罪涉及6.67克的「冰」毒。本席採納12個月作為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判8個月的監禁。
判刑總結
18. 在考慮過整體量刑的原則及本案的所有情況後,就第(一)及第(三)項的刑期,同期執行。而第(二)項的刑期中的4個月須與第(一)及第(三)項的刑期分期執行,即合共2年零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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