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CC 176/2011
HCCC176/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1年第1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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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被告人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第一控罪,涉1.13克氯胺酮。他另外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第二控罪,涉4,817.98克氯胺酮。
2010年11月27日晚近8時,一隊警員在元朗新圍下村執行任務,當時警員見一輛私家車駛到停車場,司機下車走進145A村屋附近的小巷。不久,司機與被告人從小巷出來行往該私家車,被告人從車尾箱取出一個紙盒,然後走入145B石屋。稍後,警員趁兩人離開石屋時上前截查,用被告人身上的鎖匙開門進入石屋,在灶台旁搜獲幾個膠袋,內藏著涉第二控罪的氯胺酮。被告人向警員承認知道這些毒品是氯胺酮,部分是剛從私家車尾箱取回來的,後來警員搜查被告人在他的左後褲袋再撿獲涉第一控罪的氯胺酮。被告人承認替人從私家車尾箱取出氯胺酮放在石屋內,而他身上的氯胺酮是自己吸食的。警方估計,涉案的氯胺酮市值約六十六萬。 被告人現年20歲,有一次犯案紀錄,是管有未完稅香煙。他受教育至中五,曾有毒癮。被告人未婚,父親是小巴司機、母親是售貨員,還有一個弟弟。被告人因性格反叛,與三合會份子為伍,被母親趕離家。案發時,他正失業,之前曾做廚房、地產經紀和推銷員等工作,今次因欠債而犯案,現在非常後悔,已得家人原諒,希望能在獄中進修。 上訴庭就販運危險藥物罪的量刑有明確指引,在律政司訴許守城 ([2009] 1 HKLRD 1)一案中,上訴庭指出,這類罪行應判阻嚇性刑罰。以四千八百餘克氯胺酮,量刑起點應為監禁14年以上,本案的毒品份量已超出該案例的範圍。關於量刑起點,本席考慮過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偉民案(CACC 24/2007年),上訴庭指出,判處大份量的販運毒品案時,量刑不應以算術級數計算,應根據案情酌情處理。本席已詳細考慮被告人的背景和案情,年青不是有力的減刑理由,現判刑如下: 第一控罪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4個月,判被告人入獄8個月。毒品份量少,本席不會再就潛在危險加刑。第二控罪以19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六年零四個月,現判被告人入獄十二年零八個月。 雖然兩罪是同一次警方行動中揭發,但性質不同。本席現命令,第一控罪的其中四個月與第二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被告人共須入獄13年。
2010年11月27日晚近8時,一隊警員在元朗新圍下村執行任務,當時警員見一輛私家車駛到停車場,司機下車走進145A村屋附近的小巷。不久,司機與被告人從小巷出來行往該私家車,被告人從車尾箱取出一個紙盒,然後走入145B石屋。稍後,警員趁兩人離開石屋時上前截查,用被告人身上的鎖匙開門進入石屋,在灶台旁搜獲幾個膠袋,內藏著涉第二控罪的氯胺酮。被告人向警員承認知道這些毒品是氯胺酮,部分是剛從私家車尾箱取回來的,後來警員搜查被告人在他的左後褲袋再撿獲涉第一控罪的氯胺酮。被告人承認替人從私家車尾箱取出氯胺酮放在石屋內,而他身上的氯胺酮是自己吸食的。警方估計,涉案的氯胺酮市值約六十六萬。
被告人現年20歲,有一次犯案紀錄,是管有未完稅香煙。他受教育至中五,曾有毒癮。被告人未婚,父親是小巴司機、母親是售貨員,還有一個弟弟。被告人因性格反叛,與三合會份子為伍,被母親趕離家。案發時,他正失業,之前曾做廚房、地產經紀和推銷員等工作,今次因欠債而犯案,現在非常後悔,已得家人原諒,希望能在獄中進修。
上訴庭就販運危險藥物罪的量刑有明確指引,在律政司訴許守城 ([2009] 1 HKLRD 1)一案中,上訴庭指出,這類罪行應判阻嚇性刑罰。以四千八百餘克氯胺酮,量刑起點應為監禁14年以上,本案的毒品份量已超出該案例的範圍。關於量刑起點,本席考慮過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偉民案(CACC 24/2007年),上訴庭指出,判處大份量的販運毒品案時,量刑不應以算術級數計算,應根據案情酌情處理。本席已詳細考慮被告人的背景和案情,年青不是有力的減刑理由,現判刑如下:
第一控罪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4個月,判被告人入獄8個月。毒品份量少,本席不會再就潛在危險加刑。第二控罪以19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六年零四個月,現判被告人入獄十二年零八個月。
雖然兩罪是同一次警方行動中揭發,但性質不同。本席現命令,第一控罪的其中四個月與第二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被告人共須入獄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