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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6962/2020
[2022] HKFC 229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0年第6962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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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訊日期︰ |
2022年9月29日 |
| 判決日期︰ |
2022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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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更改管養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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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本判案書,本席稱呈請人為‘母親’,答辯人為‘父親’。
背景
2. 母親現年43歲,在內地成長。兼職按摩技師。父親現年49歲,保安主任,在2008年5月,訴訟雙方在香港結婚。在2010年3月他們誕下大女兒。在2011年11月,小兒子出生。在2017年4月,訴訟雙方分居。
3. 在2018年2月,父親以行為提交離婚呈請(FCMC 1417/2018)。在2019年8月26日,本席頒令將兩名子女之管養照顧和管束頒予母親,父親合理探視,又頒令父親須付母親每月$6,000作為兩名子女之中期贍養費,首期付款始於2019年9月1日。母親依靠綜援及父親之贍養費生活。在疫情稍緩時,母親會兼職按摩賺取微薄之收入。
4. 在2020年8月6日,母親提交本呈請(FCMC6962/2020)。在2021年8月20日,父親作出傳票申請要求法庭頒令更改為兩名子女由父親管養、照顧和管束。在2021年9月10日,法庭頒下暫准離婚令。在2021年9月20日。本席頒令父親獲兩名子女中期探視權,時間逢每月第1、2 及3個星期六下午2時30分至翌日下午2時30分,由父親到兩名子女住所地下大堂接送,直至法庭作進一步命令為止。
5. 在2022年1月17日,法庭舉行排解子女糾紛聆訊,但訴訟雙方未能透過排解解決子女事宜。
6. 在2022年3月1日,法庭對訴訟雙方之附屬濟助事宜進行審訊。在2022年3月25日法庭頒下判決書,頒令︰
(1) 父親須繼續支付母親每月$6,000作為兩名子女的贍養費,即每人每月$3,000。首次付款始於2019年9月1日,以後每月第1日為一期,直至上述家庭子女年滿18歲或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較後的日期為準;及
(2) 父親付母親每年1元象徵式贍養費;
7. 在2022年4月22日,法庭頒下絕對離婚令。
8. 這是有關父親2021年8月20日之傳票申請之審訊。
9. 訴訟雙方都提交了關於子女日後安排的陳述書(表格2B)、誓章、支持文件及表格J。按法庭的命令,虞社工提交了日期分別為2022年1月3日及2022年7月20日兩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在撰寫第1份報告時,虞社工未能與父親面談。在2022年1月17日之審前覆核聆訊,本席指示父親與社工合作。父親說,他夜班工作,早上睡覺,所以未能夠在社工辦工時間與社工會面。在撰寫第二份報告時,社工與父親進行了面見,社工也家訪父親之公屋單位(“前婚姻居所”)。訴訟雙方及社工都出庭作供,也接受了訴訟雙方的提問。
適用法律原則
10.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92章)第19條的規定︰-
「19. 對受婚姻訟案影響的子女提供管養及教育的命令
(1) 法庭可在下列時間,作出其認為是適宜的命令,以便為任何18歲以下的家庭子女提供管養及教育 —
(a) 在任何離婚、婚姻無效或裁判分居的法律程序中,於作出最後判令之當時、之前或之後;
(b) ……。」
11. 至於法庭在考慮這些申請時所依賴的一般準則 ,則是依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的規定︰-
「3. 一般原則
(1) 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教養問題,以及有關屬於未成年人或代未成年人託管的財產的管理問題,或從該等財產所獲收益的運用問題─
(a) 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不論該法院是否第2條所界定的法院)─
(i) 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
(A) 未成年人的意願(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及
(B) 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及
(ii) 在上述管養、教養、財產管理或收益運用等問題上,法院無須從任何其他觀點來考慮父親的申索,是否較母親的申索為優先,或母親的申索是否較父親的為優先;
(b) ……母親所享有的權利及權能,與法律賦予父親的相同,而父親及母親雙方的權利及權能同等,並可由其中一方單獨行使。」
本席的看法
12. 縱觀訴訟雙方的案情,本席認為本案主要考慮因素在︰
(1) 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2) 兩名子女的意見;
(3) 兩名子女的需要;
(4) 父親和母親分別的照顧能力;
(5) 涉及兒童曾經遭受或有機會遭受的傷害;
(6) 兩名子女分別與父親及母親的關係;
(7) 他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他造成的影響。
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13. 在第1份報告,參照及考慮各方的意願,兒童成長的需要及照顧方案的可行性後,社工作出下列建議︰
(1) 訴訟雙方獲頒兩名子女之共同管養權;
(2) 母親獲兩名子女照顧及管束;
(3) 父親有界定留宿探視,每星期六下午至星期日下午由父親負責接送事宜。
14. 在第2份報告,社工維持以上之建議。
15. 父親認為社工的報告不夠全面,其建議也偏頗母親,所以他不同意社工兩份報告的內容。作供時,社工指出,根據調查所得,母親和兩名子女現時居住環境理想,兩名子女十分適應,大女兒已上中一,小兒子也就讀小六,他們已長大,雖然父母都疼愛兩名子女,但他們希望繼續由母親照顧和管理。一直以來,母親獨力照顧兩名子女,經過一段訴訟雙方不愉快之婚姻經歷之影響,現時兩名子女之生活總算已穩定下來,所以社工認為繼續由母親照顧兩名子女,符合他們之最佳利益。又兩名子女都開心和父親見面,探視大致來說是順利的,所以社工維持每週末留宿探視建議。在撰寫報告時,社工不但先後面見了父親及母親及兩名子女,更聯絡兩名子女之學校社工及訴訟雙方之個案社工。經小心閱讀兩份報告後,本席認為,社工的調查報告,內容詳盡,其建議是經過小心考慮然後作出的,也合乎情理,所以法庭應給予適當的比重,也並不接受父親所說社工有偏袒母親的情況。
兩名家庭子女的意見
16. 父親說,他聽說社工在探討大女兒的意見時,曾問大女兒若不改變現狀是否會更好。父親認為,社工引導大女兒去表達維持現狀的意見。社工不同意社工引導大女兒如何表達意見的說法。本席認為,不能單憑一言半語便以偏蓋全地去揣測社工的說話的用意。
17. 父親又說,大女兒曾對父親說她其實是很想由父親照顧,和他一起生活。一貫以來,法庭認為將探討家庭子女的意見的任務交由專業社工來負責,這是一個比較合適的做法。因為若由家庭子女直接向父或母表達其意見,難免會出現為難並且尷尬的情境。在這樣的情況,家庭子女所說,也可能不會是全面而又真心的說話。
18. 在第1份報告,社工說︰
家庭子女對管養權及探視的意見
25. 兩名子女清楚地表明想跟母親繼續一起生活,而不想與父親生活。他們均表示母親多年來用心地了解及關心他們、悉心照顧及循循善誘教導他們,而他們也會主動與母親傾訴,所以他們喜歡與母親生活。另一方面,他們透露父親比較麻煩,會用很長時間說一件事情,所以他們不敢找父親談話,而他們均表明不想父親一起生活。大女兒表示她比較乖巧,故父親甚少責備她,她也指出在探視其間父親再沒有體罰小兒子,反而用說教的形式教導小兒子。
26.在探視安排上,兩名子女均表示因為父親帶他們外出吃飯、逛街及買玩具,他們表示開心。所以,他們同意與父親見面及在他家留宿,而大女兒亦願意與父親聯絡相約見面安排,正如這幾個月的探視情況一樣。
19. 在第2份報告,社工說︰
家庭子女對管養權及探視的意見
18. 在調查主任面談時,大女兒表達能力良好,談吐舉止淡定。大女兒表明想繼續維持現時的生活模式,即是與母親及弟弟一起生活,然後放假時與弟弟一起找父親玩耍,父親帶他倆逛旺角、深水埗等地方,並買玩具及衣服給他們,只是父親說話多,又不大明白她的想法,反而母親多年來悉心照顧她及循循善誘教導她,母親比較了解她,她與母親可互訴心事,一起生活比較合適。最後,她明白父母親已經離婚,但希望母親及父親也能夠各自開心生活。
19. 在調查主任面談時,小兒子活潑好動,坐定談活比較困難,但表達能力良好。小兒子表示在父親家只是玩耍,不用理會讀書功課,而父親也再沒有體罰他,但父親會找他談話及用很長時間說道理,他便不能打遊戲機比較麻煩,所以他不敢找父親談話。母親雖然比較緊張他的學業及健康,但他知道母親照顧他及很關心疼惜他,小兒子表明想跟母親及姊姊一起生活,放假時在父親家玩耍。
20. 在探視安排上,兩名子女均歡迎及同意與父親見面及在他家留宿,而大女兒亦願意與父親聯絡相約見面安排,然後帶上弟弟坐巴士找父親,正如近幾個月的探視情況一樣。
20. 本席認為,從報告可見,社工探討家庭子女的意見的時候,是顧及了兩名子女表達其意見時所經過的考慮及原因,以及兩名子女的神態舉止,內心的想法。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社工就家庭子女的意見之報告是可信的。從報告可見,兩名子女都表示希望繼續由母親照顧和管束。女兒現年12歲,讀中一。兒子10歲,讀小六。他們都已漸長大,本席認為應給予兩名子女之意見適當之比重。
兩名子女的需要
21. 大女兒剛開始讀中一。社工說,她健康開朗,乖巧懂事,談吐舉止淡定自然。母親表示,大女兒從小養成自律健康的生活習慣,她自行温習課本做功課,從沒有遲到缺課記錄。但大女兒有讀寫障礙,雖勤奮用功,但學業成績一般,下午放學後參加補習班。
22. 小兒子現讀小六。社工說,他健康活潑,比較貪玩,喜歡玩電腦遊戲,時常有欠交功課的情況,成績欠佳,下午放學後與姊姊一起參加補習班。小兒子患有過度活躍及多動症,須定期到醫院覆診及需要藥物治療。
父親和母親的照顧能力
23. 父親說,在2019年時,他誤信法援署委任的律師的意見,同意法庭頒令將兩名子女之管養、照顧和管束頒予母親。但過去三年以來,母親並不能好好地照顧兩名子女。在2021年4月9日,大女兒獨自跑到父親住所向父親求救。父親又說,母親阻撓父親探視。所以在2021年8月20日父親提出本申請,要求法庭頒令將兩名子女之管養、照顧和管束交回給父親。父親說,母親執意向兩名子女強加填鴨式教育,要兩名子女死背書,母親文化水平所限,不能親自督導兩名子女的功課,便安排他們放學後補習,但三年來兩名子女之學業並無進步。父親又說,小兒子本有數學天份,功課也不差,當年知道父母離異一事後,功課轉差,母親又給小兒子吃藥,令小兒子整天呆呆滯滯。父親說小兒子根本無需要吃藥。又說,不吃藥時,小兒子會回復精靈活潑。父親說兩名子女在父親家中渡週末時,他會和子女玩模型、打機。一方面給他們一個休息的機會,另一方面父親認為給兩名子女在遊戲中學習人生道理,甚至英文、數學。所得之效果,遠比強迫他們背死書為佳。父親又說,在2022年8月24日,大女兒又獨自跑到父親住處求救。她更說給母親迫到「要跳樓」,當天颱風襲港,在天文台掛8號風球下母親仍要大女兒立即離開父親住所返回母親處。父親說,母親之行為不合情理。
24. 母親說︰
(1) 在2021年4月9日下午,大女兒與小兒子在家中吵架。之後大女兒到父親住所,母親致電父親,要求父親將女兒送回母親家中,但被拒絕。父親說當晚大女兒會在他家中留宿,但父親是一名夜班保安員,傍晚6時離家上班至翌日早上,由於大女兒當時只有11歲,不可能獨留她在父親家中留宿,因此母親便親自到父親居所接回大女兒。母親到達時,父親報警,警察到現場調查期間,母親出示2019年8月26日法庭頒佈的管養權的命令後,警方將大女兒交回母親。
(2) 母親並無阻撓父親探視。約2020年4月至2021年8月期間,父親差不多一年沒有探視兩名子女,也並沒有向母親提出探視之要求。直到他提出更改管養權的傳票申請後,他才以WhatsApp聯絡母親要求探視兩名子女,母親從來沒有阻止兩名子女到父親的家進行探視。
(3) 每次兩名子女到父親家中週末留宿,兩名子女會帶備功課及書本到他的家中,但兩名子女從來沒有在週末探視期間完成功課作業。父親從不敦促他們做功課温習,週末在父親家中時,他們可肆意玩耍及打遊戲機。由2021年10月起,兩名子女更拒絕帶功課到父親的家。中期週末留宿探視命令實行後,兩名子女的成績已明顯退步,兒子經常欠交功課。
(4) 某一天,母親如常督促小兒子做功課温習,但小兒子竟說︰「媽媽,我唔使努力讀書,我可以同爸爸一樣做看更。」聽到後母親心裡感到很難受,亦感到十分無奈。父親應該為兩名子女的前途著想,不應放縱兩名子女,令兩名子女無心學業,影響他們前途。
(5) 母親重視兩名子女的教育及學業,尤其是小兒子,他尚年幼,患有多動症及專注力不足,沒有人督促小兒子的話,他不會主動温習功課。大女兒相對較懂事。在2022年2月,有數星期因要温習,大女兒自主不到父親的家作留宿探視。
(6) 母親說,在2022年8月24日,母親和女兒發生爭吵,大女兒到父親家中。母親發現大女兒不在家,無她的訊息,所以擔心,致電父親不果,於是才到父親住處。後來大女兒應承母親以後若去父親住處會發訊息給母親。
25. 分別在2021年4月9日和2022年8月24日,女兒到父親家中向父親「求救」。一家人因家事爭吵是難免之事,女兒在與母親爭吵後跑到父親處,安靜一下,本席認為這未嘗不是一件好事,父母雙方根本無需要為此報警或又發生爭執。但翻過來說。本席認為大女兒已長大,母親也需要多注意一下女兒踏入青春期後在各方面的變化和需要。
26. 就訴訟雙方在兩名子女的學習方面的爭論,本席認為兩名子女都是在學,功課温習固然重要,但在週末能休息也是無可厚非的。兩名子女各有特殊學習需要,如小兒子天性活發好動,父親認為兩名小女可在遊戲中學習。因材施教也有其道理所在。兩名子女在週日努力讀書温、補習,本席接受星期六下午至星期日下午他們不一定須做功課。當然,譬如面臨重要的測驗、考試,添加一些温習做功課的時間和努力也是合適的,父親也應加以配合。
27. 在2021年9月20日法庭頒下中期週末留宿探視安排的命令以來,從社工兩份報告可見,大致來說,探視可說還算是順利的。本席不接受父親所說母親阻撓探視的說法。
28. 父親說,小兒子無需要按醫生處方服藥。對此,本席並不同意。
29. 母親是全職家庭主婦,現領綜緩及父親之贍養費維持生活。自出生後,兩名子女與母親同住並由母親照顧,在2019年10月母親與兩名子女搬離前婚姻居所,輾轉搬到現住之公屋單位,獨自照顧兩名子女的起居飲食、學業、課外活動。母親與兩名子女的學校一直保持緊密的聯繫,經常出席親子活動及與他們的班主任溝通,了解他們學業上的發展及需要。大女兒患讀寫障礙。在2017年,小兒子診斷患有多動症及專注力不足,須定期覆診及服藥。兩名子女都需要特別照顧,母親也了解兩名子女的個性及身體及感情需要。雖然母親對兩名子女的管教較父親嚴厲,但她與兩名子女的關係,一直以來都很密切。
30. 父親為保安主任,夜更工作,工作時間為晚上7:30至早上7:30,白天休息。父親說,若獲頒兩名子女管養,照顧和管束,他打算僱請外傭來照顧兩名子女。
31. 本席認為若與由外傭照顧兩名子女相比較,自然交由母親照顧會更為親切和適宜。在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本席認為在照顧能力方面,母親比父親更能滿足兩名子女之需要。
涉及兒童的家庭暴力,他曾經遭受或有機會遭受的傷害
32. 母親說,父親脾氣大,小兒子又頑皮好動會刺激到父親,父親有時會體罰小兒子。分別在2018年3月及2019年4月因小兒子講大話及態度不佳父親體罰他,經社會福利署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調查後,並由醫護人員、社工及學校老師代表等組成的多專業個案會議分別在2018年3月15日及2019年5月6日確認為虐兒事件,會議成員就著家庭情況表示關注,並由社工繼續跟進個案。
33. 父親說,母親也有體罰小兒子,只是沒有被揭發。又說受到母親體罰後,小兒子會啞忍。
34. 自中期週末留宿探視以來,母親接受兩名子女在父親家中是愉快的。本席認為,並無證據現兩名子女在父親探視期間有機會遭受傷害。就父親以上所說,本席認為現並無證據兩名子女在母親照顧下有機會遭受傷害。
兩名子女與父親、母親的關係
35. 在第一份報告中,社工說︰
家庭子女的關係及互動
20. 調查主任在家訪中,觀察母子女的互動情況。當調查主任解釋完探訪目的後,母親及大女兒坐在沙發上聊天,她主動問大女兒選中學情況,大女兒表示同學之間仍在討論中,母親介紹一些中學給她考慮,大女兒主動抱著媽媽繼續交談,態度親切,大女兒也分享排球訓練的事宜,有說有笑。其後小兒子也放下手機加入聊天,他過來直接坐在媽媽大腿上,母親笑說他要減肥,她煮什麽菜他也全吃下,他特別喜歡吃肉,但不喜散做運動,所以付女士也帶他們行山做運動。小兒子也分亨他常常走到中途就累透了,要媽媽抱他走動。最後,大女兒拿起一缸水草蝦放在桌上大家一起研究,大家也在數有多少隻蝦,氛氛熱鬧。整體而言,他們三人彼此交談沒有隔膜,氣氛融洽,打成一片,情感真摯。
21. 因應調查主任未能與張先生面談相約,所以觀察不到父子女的互動情況。
36. 在第二份報告中,社工說︰-
家庭子女的關係及互動
12. 調查主任在家訪中,觀察母親與子女的互動情況。因應疫情,母親協助兩名子女進行新型冠狀病毒快速檢測,指導他們技巧及叮囑他們消毒洗手,他們順利完成。其後,母親拿取小兒子新學年的書本主讓他寫上名字,小兒子也聽從吩咐,但換了兩支筆也寫不下,原來他在包書膠套外寫他的名字,大女兒忍不住笑他,母親指導他如何打開膠套書寫,然後三人哈哈大笑,氣氣打成一片。小兒子放好書本及文具後,直接坐在媽媽大腿上然後開電視看,母親笑說他重,大女兒也拿波子棋出來,小兒子不肯玩,母親與大女兒二人下棋,大女兒主動與媽媽交談,有說有笑。下棋後,母親又忙於為小兒子剪指甲,並勸他要勤清潔注意個人衛生,小兒子表示知道並走進浴室洗澡。整體而言,他們三人開懷交談,情感真摯,沒有隔膜,氣氛融洽。
13. 調查主任在家訪中,觀察父親與子女的互動情況。父親主動邀請兩名子女一起玩電視遊戲,他們開心答應,小兒子立刻開電視及連上遊戲機,他們玩二人排球,兩名子女一隊,而父親與電腦一隊,他們兩隊互有輸嬴,其間也有互相交談,父親分享打遊戲的心得,然後,他們轉玩二人網球,父親表示玩這些運動遊戲,用手控制搖空器,亦可訓練手部活動,也是運動一種形式。其後,因為大女兒想晚上返回母親家砌模型,父親就主動在房間找一盒新的模型給大女兒,讓她留在父親家砌新模型,並說原來不是小兒子,而是她繼承了父親的興趣,非常開心。最後,他們三人商討晚飯吃什麼,兩名子女拿外賣單張說吃比薩,父親說出外走動一下在外吃,他們同意然後一起外出。整體而言,他們三人玩遊戲開心投入,氣氛融洽。
37. 本席接受訴訟雙方與兩名子女的關係都是融洽的。
他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兩名子女造成的影響
38. 兩名子女自在內地出生到來港定居,一直由母親主力照顧及管教。父母離異對兩名子女無疑是一個打擊。如父親說,小兒子知道父母離異後,功課成績下滑。好不容易,現時是在母親照顧下有一個穩定的生活環境。從社工在報告中可見,兩名子女適應目前的環境。在考慮到兩名子女需要在一個穩定的生活環境下成長的因素後,社工建議維持現由母親照顧兩名子女之安排。對此,本席是同意的。
在考慮全部因素後法庭應作出一個怎樣的安排
39. 父親對社工說,因母親有出軌行為,所以他主動提出離婚。再次經歷婚姻失敗,又從前兩次的虐兒事件,所以初時他沒有爭取子女的照顧及管束權,但父親眼見子女近年肥胖了很多,他們只愛吃及不做運動,他又十分不滿母親帶小兒子看精神科醫生並每天給他吃藥,他認為這才是小兒子成績差的原因。他認為,小兒子本應遺傳了父親的數學天份,所以他又認為小兒子不用再看醫生及不用吃藥。有見及此,父親希望能夠獲得兩名子女的照顧及管束,他會用他的方法有效照顧子女,他不反對共同管養兒女。假若法官不讓他獲得兩名兒女的照顧及管束權,他願意退一步與母親各自獲得一名子女的照顧及管束權,若他最後不獲照顧及管束權,他期望繼續界定探視。
40. 母親對社工說,在2017年父親要求離婚,又拒絕給生活費,經歷父親兩次虐打小兒子事件,她帶上子女在庇護中心暫住,並決定離婚。其後,經過體恤安置計劃,在2019年8月獲分派上述公屋單位,他們三人才可穩定下來。但當父親知道房屋署要收回他現時居住的公屋單位,他便立刻推翻早前不要子女的決定,而與她一起爭取子女的照顧及管束權。母親對兩名子女妥善照顧,更不會只顧與他們玩耍而荒廢學業。有見及此,母親希望能夠繼續與兩名子女一同生活及照顧他們。她不反對共同管養,若她獲得照顧及管束權,她同意父親享有留宿探視。
41. 在第一份報告,社工之總結和建議為︰
結論及建議
27. 總括而言,兩名子女是母親及父親的家庭子女,自幼在父母親的照顧下健康成長,而父親及母親在照顧兒女的親職上也各自擔當不同角色,父親有努力工作肩負家庭開支,雖然其後工作不穩定,母子女三人生活依靠綜合援助保障計劃。而母親獻上她的時間及精神在照顧及教導兒女身上,從兩名子女的懂事明理及與母親的親密關係可見一斑。雖然母親及父親仍然有芥蒂及誤解,正如2021年4月大女兒突然到訪父親家的事件,加上父親沒有按時支付贍養費,導致雙方訴諸於法庭,並連帶觸及子女的管養及探視事宜,但幸好他們雙方於2021年9月經歷上法庭的過程後,明白子女為首位的重要性。雖然調查主任沒有父親的回應,但母親指父親自本年9月起定期交付贍養費及定期探視子女,盡力肩負父親的角式及責任,亦再沒有與母親爭拗。另一方面,母親亦同意父親與子女電話聯絡,更將父親的探視時間延長及增加,可見他們本著子女的福祉而努力及協調。有見及此,母親同意與父親共同管養兩名子女。
28. 從前父親在家爭論擾攘及脾氣暴燥,但經過多次的探視安排,在父親努力下,子女也慢慢接受與他見面及一起開心玩耍,這點正是兩名子女親述出來的,盼父親在將來日子裡繼續努力,與子女建立正面的溝通。有關照顧及管束權方面,母親是兒女的主要照顧者,並負起督導及管教的責任,與兒女關係亦密切,加上現時母親有更多時間陪伴及照顧兒女,兩名子女亦清晰地表達想與母親一起生活。另一方面,雖然調查主任多番努力,但父親仍放棄表達他對照顧子女的想法及意願。基於以上的考慮,兒女繼續由母親照顧及管束較為合適及符合他們的成長需要。就探視方面,母親同意現時每週六的留宿界定探視安排。她表示將來若有問題,她會找個案社工協助。
42. 在第二份報告中社工說︰-
結論及建議
21. 總括而言,父親今次願意與調查主任聯絡及面談,並完成是次調查工作,証明他也願意配合法庭的指示及關顧一對兒女的照顧及管束權事宜。過往,母親及父親在照顧兩名子女的親職道上也各自擔當不同的角色,但他們其後關係惡化致婚姻破裂,父親及後兩度虐打小兒子,母親最後帶同子女搬離婚姻居所,至2019年8月在社工協助下,母親及子女成功獲派上述公屋單位,他們三人才穩定下來。及後母親及父親展開離婚的訴訟及撫養權的爭拗,透過法庭的審理及時間的沉澱,他們兩人遵從法庭的頒令,父親按時支付贍養費,而母親也配合探示安排,他倆同意共同管養兩名兒女。
22. 有關照顧及管束權方面,母親一直是兒女的主要照顧者,並負起督導及管教的責任,與兒女關係亦密切,兩名子女亦清晰地表達想與母親一起生活,並維持現有的探示模式。另一方面,在多次探視下,父親不斷努力拉近與子女的關係,子女也能與他開心玩耍及吃喝玩樂。盼父親在將來日子裡繼續努力,與子女建立更好的溝通。基於以上的考慮,兒女繼續由母親照顧及管束較為合適及符合他們的成長需要。就探視方面,母親同意現時每週六的留宿界定探視安排。她表示將來若有問題,她會找個案社工協助。
23. 參照及考慮各方的意願,兒童成長的需要及照顧方案的可行性後,本人現階段作出下列建議︰
(一) 訴訟雙方獲頒予兩名子女共同管養;及
(二) 母親獲得兩名子女的照顧及管束;及
(三) 父親有兩名子女的留宿界定探視,即每週六下午至週日下午,由父親安排接送事宜。
43. 經考慮到兩名子女關係良好,一起生活可以互相扶持後,本席不接受父親所說分開照顧兩名子女的要求。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本席接受社工的結論及建議,頒令兩名子女繼續由母親照顧和管束。訴訟雙方都接受共同管養安排。一般來說父母雙方離異,一個共同管養權命令,令父母能夠共同參與日後子女管養方面的事宜,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在本案來說,本席接受共同管養安排,符合兩名子女最佳利益。
44. 在探視方面,母親要求法庭維持2021年9月20日的中期探視命令,兩名子女每月3次到父親的家作留宿探視的安排,即每月第1、2及3個星期六下午2時30分至翌日下午2時30分到父親家的留宿探視。又說,如父親遵守法庭的探視命令,將兩名子女於星期日下午2時30分送回母親的家中,兩名子女於星期日下午至晚上的時間可以有空温習功課及準備星期一上學。經考慮到兩名子女都在上學,有温習和功課後,本席接受母親以上之要求。但兩名子女同時都希望有多點和父親相處的時間,本席打算作長假期訴訟雙方各佔一半之安排。
頒令
45. 本席頒令︰-
(1) 訴訟雙方獲兩名子女共同管養;
(2) 母親繼續單獨照顧和管束兩名子女;
(3) 父親界定探視安排如下︰-
(i) 每月3次到父親家中留宿探視,即每月第1、2及3個星期六下午2時30分至翌日下午2時30分,由父親安排接送事宜;
(ii) 母親須提供手提電話給大女兒就探視事宜作溝通聯絡;
(iii) 訴訟雙方各佔兩名子女之學校長假期之一半,即聖誕、農曆新年、復活節和暑假。訴訟雙方自行就實施之細則,作出安排;
(iv) 母親須將兩名子女之校曆提供給父親,以便雙方作出學校長假期安排。
(v) 訴訟雙方須出席經社工安排之親職課程;
(vi) 社工跟進探視安排,為期12個月,期滿提交進度報告。
訟費
46. 本席認為就本申請應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判案書頒發後的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母親本身訟費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呈請人:由李冠霆律師事務所代表出席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和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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