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哲民經營之日昌電業公司
曾蔭權(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HCA 2260C/2005
HCA2260/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5年第22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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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
聆訊日期:2009年11月24日
宣判日期:2009年11月24日
判案書
1. 在2009 年5 月26 日,本席撤銷原告人就高勁修聆案官在2009 年3 月2 日作出的訟費覆核判決上訴。現原告人申請上訴至上訴庭之許可。
2. 高勁修聆案官在2009 年3 月2 日的判決書已很詳盡說明他接受被告人3 類項目的理由,本席同意高聆案官在法律裁定或事實裁定上沒有任何的偏差。
3. 在原告人申請上訴許可的陳詞內,並無顯示原告人有任何實在的機會得直,而且亦不涉及一般適用原則或重要法律問題。故此本庭拒絕給予原告人上訴許可,並以簡易程序評定被告人可得訟費6,100 元。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被告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黃健民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