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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48/2025
[2026] HKDC 58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5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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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葉瑋璣先生,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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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樂雯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偉斌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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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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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24年11月12日,在香港九龍新蒲崗太子道東600號柏立基普通科門診診所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3.45克海洛英鹽酸鹽(一種海洛英鹽)的4.10克混合劑。
2. 案情顯示2024年11月12日下午5時20分,被告人在柏立基普通科門診診所外徘徊時被警方截查,被告人立刻把手持的布袋扔到離開他三至四米外的行車路上。警員23997拾回該布袋,在布袋內檢取20粒懷疑危險藥物。
3. 同日下午5時24分,警員10068以販運危險藥物罪拘捕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答:「我喺度開檔賣四仔俾人,阿Sir俾次機會。」
4. 警員23997在被告人的右褲袋內檢獲港幣23,500元現金,一部手提電話以及一本藍色記事簿。在拘捕翌日進行的錄影會面,被告人承認被警察檢取的20粒危險藥物是海洛英,他準備在美沙酮診所外把海洛英售賣給吸毒者。被告人是早前在旺角一個公園,以每粒港幣200元的價格購買30粒海洛英,帶到診所門外賣給吸食者。他右褲袋內找到的現金是販毒所得,他賣了毒品所得的現金會放在右褲袋,打算用那些金錢來購買毒品自己吸食。
5. 從被告人處檢取的20粒危險藥物後來被送政府化驗所,檢驗後確認是4.10克的混合劑,內含總共3.45克海洛英鹽酸鹽,受危險藥物條例管制,估計零售市值約為港幣2,394.3元。
被告人背景及求情
6. 被告人在1981年生於中國南海,現年44歲,曾在香港接受教育至中三程度。被告人曾任車房維修師傅長達10年,後轉行作電腦技工散工,日薪約港幣1,000元。被告人自2022年因經濟衰退失去工作後一直失業。在2024年與結婚五年的前妻離異,兩人沒有子女。
7. 案發前被告人與母親同住黃大仙一公屋單位,他母親現年73歲,患腎病、青光眼、頸部骨刺,正在等待公立醫院安排手術治療。
8. 被告人指自己因經濟原因及愚蠢而干犯本案,感到羞愧。在懲教署還柙期間已深刻反省,積極規劃出獄後生活,現時在獄中負責整理醫院病人服,賺取每月港幣800元工資。被告人承諾出獄後會遵守法紀,努力工作回報母親和社會,懇求法庭輕判。
9.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人獨自犯案,案件不涉集團操控,沒有國際元素,他不是幕後主腦。被告人參與實際販運,罪責比派遞員或倉務員稍微嚴重,但不算大規模,沒有涉及包裝和分發毒品的分銷商,要求法庭量刑從寬處理。
10. 本席同意案中沒有直接證據顯示被告人參與包裝毒品,他在警誡下承認早前在旺角用港幣200元1粒的價錢向人購買30粒毒品,因此相信他購買時毒品已包裝成粒狀。他把毒品拿到提供美沙酮的診所門外轉售予吸毒者來賺取金錢,並打算把賺得的金錢再用來購買毒品吸食。警方在他攜帶的布袋找到20粒毒品,顯示他已經把買回來的30粒毒品售出三分之一。他承認在褲袋內找到的港幣23,500元現金是販毒所得,考慮到成本只是6,000元,可見利潤不菲。
11. 本案整體證據顯示被告人是一個前線零售商,他選擇把購買得來的毒品拿到美沙酮診所外售賣賺取金錢,與政府透過公營診所供應美沙酮協助吸毒者戒除毒癮的原意背道而馳,影響政府推行戒毒運動的成效,情節因而顯得嚴重。
12. 考慮了上訴庭在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93宗) 討論販運危險藥物罪量刑時法官應該採取的六個步驟,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瑞芳 (刑事上訴案件2022年第106宗) 一案頒下的判刑指引,本席認為被告人在本案的角色是零售商,在美沙酮診所外售賣毒品直接賺取利潤,罪責較派遞者或代人儲存毒品者較高。被檢獲的3.45克海洛英分為20粒(政府化驗所報告描述為小包),還可供應給更多吸毒者。
13. 被告人在2012年和2016年都有販運危險藥物的刑事記錄,在2016年還因管理毒窟,藏毒和藏有吸食工具等控罪被判監禁,可見不是一時愚蠢或因經濟情況轉差失業而犯案,他在2012年因販運毒品被判監禁4年4個月,在2016年再因販運毒品及其他控罪被判監禁48個月。本席相信他在過去10年的歲月中,大部份時間都沒有遠離毒品。
14. 根據 黃瑞芳一案頒下的最新量刑指引,單以一名派遞者販運3.45克海洛英而言,量刑起點約為36個月。因被告人過往有兩次同類定罪記錄仍然再犯,加上在美沙酮診所外「開檔」銷售毒品給前來服用美沙酮戒毒的人士,把賺取到的金錢用來吸食毒品,影響政府打擊販運毒品和推行戒毒運動的成效,構成加刑因素。考慮過整體情況包括黃大律師的求情陳詞,加刑3個月至39個月。被告人承認控罪可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判處監禁2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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