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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00/2024
[2026] HKDC 2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6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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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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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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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順艷 WONG Shun-yi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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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葉蔆萱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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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凱欣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志成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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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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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控方作出輕微的修訂,在罪行詳情申請加上「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辯方沒有反對,本席批准有關申請。被告承認修訂下的洗黑錢罪行,被判罪名成立。控方亦提供李總督察在2026年1月5日的口供,以支持相關的加刑申請。辯方沒有反對。
2. 控方案情指出,姓黃的控方第一證人是嘉聯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嘉聯)的職員,該公司從事電子零件貿易業務。從2017年起,以南非為基地的Surn Technology (Pty) Limited(Surn)成為嘉聯的客戶。
3. 2021年5月17日,控方第一證人收到來自Surn的電子產品訂單。同年5月31日,控方第一證人收到存款確認書,該確認書宣稱Surn已將美金$21,710元存入嘉聯的賬戶,以結清上述訂單的款項。嘉聯於是將產品運送給Surn。
4. 嘉聯其後發現該筆美金$21,710元從沒有存入其銀行賬戶。後來得知Surn收到偽冒電郵,該電郵來自控方第一證人在嘉聯的電郵地址,指示Surn將訂單款項支付到俊弘貿易有限公司(俊弘)在交通銀行所持名下賬戶,賬戶號碼為382-537-1-033681-01(涉案賬戶)。控方第一證人收到存款確認書屬偽造。
5. Surn按照該偽冒電郵的指示,將美金$21,710元轉賬到涉案賬戶。嘉聯因上述騙局而蒙受港幣$170,000元的損失。
銀行紀錄
6. 開戶授權書顯示,涉案賬戶在2020年10月29日由被告以俊弘的名義開立,並於2021年7月19日結束。被告是唯一簽署人。開戶時,俊弘報稱從事成衣批發業務。涉案賬戶包含港幣、美金及澳洲幣分賬戶。
7. 涉案賬戶的交易紀錄顯示,由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19日期間:
(1)涉案賬戶的美金分賬戶經銀行轉賬收到67筆存款,總額為美金$3,759,849.14元(港幣約$2,900萬元),當中美金$21,710元是由Surn於2021年5月31日因上述電郵騙局而存入;
(2)涉案賬戶的澳洲幣分賬戶經銀行轉賬收到5筆存款,總額為澳洲幣$1,247,668.45元(約值港幣$620萬元);
(3)涉案賬戶的港幣分賬戶收到14筆存款,總額為$897,270元;
(4)涉案賬戶的存款總額為港幣$36,000,000元;
(5)涉案賬戶的交易紀錄呈明顯鏡像模式,所有存款均於存入後數日內提取,而全部三個分賬戶的提款總額與存款總額幾乎相同;
(6)交易頻率高,而且金額大;及
(7)2021年5月31日後直至賬戶結束,涉案賬戶沒有其他交易。
公司註冊處、稅務局及出入境紀錄
8. 出入境紀錄顯示,涉案的賬戶開立時及案發所有期間,被告均在香港。
9. 俊弘於2018年8月20日成立為法團,於2023年4月21日被除名而解散。被告是唯一董事及股東,並曾於2020年及2021年提交周年申報表。
10. 俊弘從未提交任何報稅表。
11. 俊弘在註冊辦事處地址沒有實際業務。
12. 2017/18至2021/22課稅年度期間,被告申報從富通保險有限公司、妝專業美容護膚中心及心粥館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得到總收入分別為$85,210元、$863,137元、$39,345元、$55,208元及$95,040元。被告從未申報來自俊弘的任何入息及收入。
13. 被告在2022年7月26日向警方自首,在拘捕後保持緘默。警方搜查被告的住所,並沒有檢獲任何其他證據。被告的住所是涉案賬戶開戶授權書的所述地址,亦是俊弘的周年申報表所報稱的被告地址,即觀塘牛頭角下邨一個單位。
求情理由
14. 被告現年49歲,在內地出生,國內中三程度。被告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2003年被告結婚,2008年來港定居,2011年丈夫過世,現在被告患有心臟問題的女兒已在香港其中一間大學讀書。
15. 辯方說兩名分別姓黃和姓劉的男子遊說被告在香港開公司及開立銀行戶口,把銀行戶口交給他們使用。因此,辯方說被告並不知道戶口內的活動。辯方說被告愚蠢地犯案,但坦白認罪。在查問下,辯方說被告只知道如果涉案公司賺了錢,她便有一些收益,但並沒有確實的金額。
16. 辯方呈上一些常見的案例,包括雲國強、Boma等等上訴庭的案件。辯方說被告不知道上游罪行,亦不涉及任何詐騙案。被告只是傀儡戶口持有人,而被告似乎並沒有收取任何實質利益。本案的洗錢手法並不複雜精密,犯案時間不長,約5個月(見求情陳詞第14段)。就加刑申請,辯方並沒有反對,亦呈上兩宗案例,希望加刑的幅度不高於三分一。
判刑
17. 這是常見的洗黑錢案件,但本案涉及被告在2018年買了涉案的公司俊弘,她是唯一董事及股東。被告在2020年10月才開立涉案的銀行戶口。控罪詳情指,犯案的日期是由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大約為9個月,涉及三種貨幣。美金約$375萬多元、澳洲幣約為$124萬多元、港幣為$897,000多元,總共約為港幣$3,600多萬元。
18. 本案有跨國犯罪的元素,在相關時段,有67筆美金的存款,這包括Surn在2021年5月的款項,亦有5筆澳洲幣的存款,及14筆港幣的款項。交易紀錄有鏡像模式,存款在數日後便會全部被提走。交易的頻率高,而且金額大,涉案的公司並沒有提交報稅表。
19. 本席考慮到上訴庭在Boma及雲國強等等的案例的判刑考慮因素,亦參考了特區訴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的相關判刑例子。本案涉及$3,600多萬元港幣,時段約為9個月。在考慮到所有的案情,本席以4年半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刑三分一,至36個月。
20. 就加刑申請,本席接納李總督察的證供,指大部分洗錢案件之中,洗錢傀儡被招募開立賬戶,容許犯罪分子全權取用或者控制戶口,作為洗錢之用。利用傀儡洗錢的情況在李總督察的口供第18段亦詳細列出,利用傀儡洗錢的比重由2020年大約31%升至2024年大約佔75%。本席接納有關使用傀儡賬戶的普遍程度,而有關的指明罪行亦造成社會嚴重的損害。在考慮到所有因素以及被告的求情理由,本席決定從輕發落,只加刑25%,即加刑9個月,至45個月。
21. 本席亦相信被告會痛定思痛。丈夫過世後,被告和已經成長而身患疾病的女兒相依為命。本席亦相信女兒都需要被告的照顧,被告不會再犯事。法庭亦希望被告會做一個有承擔、守法的市民,因此酌情減刑3個月,即是說本席判被告入獄4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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