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振星
DCCC 8B/2013
DCCC 8/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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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本案第五被告人黃振星是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兩項自稱三合會社團成員控罪罪名成立。
2. 案情透露:本案是一項警方臥底行動,一名化名為「阿Dee」的警員在執行任務期間,分別在2011年12月26日、2012年1月2日與本案第五被告人在控罪書所指的地點有所接觸。根據臥底警員所說,他當時向第五被告人打招呼,還問他玩得是否開心。第五被告人這樣回答:「Okay喇,平安夜嗰日仲正,我哋成班『勝和』,我同Dee哥嗰班喺尖沙咀嘉芙中心同人打交打到飛起,我入『勝和』之後,打交都未輸過。」在1月2日,臥底警員在同一地點也遇見第五被告人,也跟他打招呼。第五被告人對臥底警員說:「新年快樂,成個場都係我哋『勝和』嘅人,我去溝女先。」接著第五被告人就離開。
3. 第五被告人現年18歲。在判刑前,法庭把案件押後,以索取一份勞教中心報告。勞教中心報告指第五被告人有毒癮,因此不建議他去勞教中心。法庭應辯方的要求再次把判刑押後,以索取一份戒毒所報告。戒毒所報告指第五被告人有毒癮,適合去戒毒所。
4. 案發前,第五被告人已經有一項刑事紀錄(管有危險藥物),被判處接受感化18個月。在本案之後,第五被告人也增加了2項刑事紀錄,分別是管有危險藥物和身為非法社團成員,兩項控罪都被判處去戒毒所。第五被告人和他父母今天透過辯護律師向法庭表示,第五被告人的父母希望他去戒毒所,而第五被告人也表示願意去戒毒所。
5. 考慮到第五被告人的年紀在21歲以下,一般情況下,如果能以監禁以外的方式處理被告人,法庭都應該盡量考慮。考慮到他的年紀和意向,及戒毒所報告的建議,本席認為在此情況下判處第五被告人去戒毒所最適合,因此兩項控罪(第九和第十項控罪)都判處去戒毒所及須留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