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家興 (YIANG KA HING)
李群自動化技術(香港)有限公司 (QKM TECHNOLOGY (HONG KONG) CO LTD)
[2020] HKCA 781 · CAMP 293A/2019
CAMP 293/2019
[2020] HKCA 78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9年第293號
(擬上訴的原區域法院僱員補償案件2017年第25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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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 費 判 案 書
由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訟費判案書:
1. 本庭在2020年8月14日頒下判案書,作出暫准命令,命令申請人楊家興,須支付答辯人就申請(1)的訟費,並以簡易程序評定金額為$12,271。
2. 申請人在8月27日提交申請,要求更改訟費命令。答辯人的律師,沒有回應。本庭以書面形式處理這申請,不舉行聆訊。
3. 本庭命令申請人支付答辯人就申請(1)的訟費,是建基於申請人是敗訴的一方,見8月14日判案書第52段。申請人在8月27日的陳詞,表示不理解判案書第31段所指(有關“法律上所容許合理分歧的範圍”),及對第32段「有意見」(有關李法官的暫准訟費命令$8,000)。
4. 本庭決定撤銷申請(1),在判案書已有詳細解釋。申請人不能藉著要求更改暫准訟費命令,去質疑甚或推翻判案書已作出的裁定。
5. 申請人作為敗訴一方,除非有特殊理由,他應該支付勝訴一方合理的訟費。本庭不認為他提出任何理由,可支持法庭偏離這慣常的做法。他亦沒有提出任何理由,致使本庭須更改合理訟費的金額。
6. 本庭維持8月14日作出的暫准命令,即日成為永久命令。
7. 就更改暫准命令的訟費,由於答辯人沒有回應,本庭不作訟費命令。
申請人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答辯人 (答辯人) :由施文律師行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