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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1500/2021
[2022] HKCFI 208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訴訟編號2021年第15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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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黃永恩內庭聆訊(公開) |
| 聆訊日期: |
2022年6月21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22年6月21日 |
判 決 書
1. 原告人於2021年9月30日發出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向被告人作出申索。被告人於2021年11月11日發出傳票,基於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一)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二)屬瑣屑無聊或無理纏擾;及/或(三)在其他方面而言,該申索陳述書是濫用法庭的法律程序,申請法庭命令剔除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撤銷原告人向被告人於本訴訟作出的所有申索,及撤銷本訴訟。
2. 有關申請的聆訊於2022年2月14日在高等法院余啟肇聆案官席前進行,經審閱雙方的誓詞,及聆聽被告人的政府律師陳述和原告人親自陳述下,余聆案官頒令剔除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撤銷原告人向被告人於本訴訟作出的所有申索,及撤銷本訴訟,並裁定由原告人支付被告人本訴訟的訟費。
3. 原告人於2022年2月23日就余聆案官的命令,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上訴。根據原告人的上訴通知書,他要求法庭贊同他的論點。然而,原告人並沒有在上訴通知書中提出上訴理由。及後,原告人於2022年6月2日向代表被告人的政府律師並遞交法庭其論點綱要。
4. 本聆訊乃是就原告人的上訴作出聆訊。
5. 有關剔除申請的法律原則,本席採納代表被告人的政府律師曾健楠先生所提出的有關法律原則,這法律原則可參見吳艷常及另一人對李雪芬主任(HCA 1164/2011)2011年12月23日第20至27段,即按:
「20. 《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1)條規定如下:
『法庭可在法律程序的任何階段基於以下理由,命令剔除或修訂有關訴訟的任何狀書或任何令狀的註明,或任何狀書或該註明上的任何東西—
(a)該狀書、註明或東西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或
(b)該狀書、註明或東西屬於惡意中傷、瑣屑無聊或無理纏擾;或
(d)在其他方面而言該狀書、註明或東西是濫用法庭的法律程序;
並可命令擱置或撤銷有關訴訟或命令據此登錄判決(視屬何情況而定)。』
21. 此外,法庭亦同時享有固有司法管轄權,在類似的情況下命令剔除或修訂有關訴訟的任何狀書或者任何令狀的註明。法庭可以分開或同時行使其固有的司法管轄權力及第18命令第19(1)條規則所賦予的權力。
22. 一個「合理的訴訟因由」是一個可能成功的訴訟因由。就算與訟一方的案情薄弱,成功機會不大,他的訴訟因由亦算作一個合理的訴訟因由,申請人亦不能倚賴此理據剔除狀書(見《香港民事訴訟程序》2011年第1冊第18/19/6段)。
23. 另一方面,要構成一個合理的訴訟因由,原告人不能只單純指出訴訟因由的名稱或類別,他必須列出所有重要的事實,目的是使另一與訟者能夠透過這些重要事實了解原告人的整個案情,從而準備對策。如果一個狀書未能達到以上的要求,則此狀書將被視為不完全,以及未能透露任何合理的訴訟因由。
24. 「瑣碎無聊」是指這訴訟不可以用道理去辯論的,沒有基礎或勝訴機會的,這包括濫用法庭程序的訴訟。「無理纏擾」則是說這訴訟構成欺壓。
25. 「濫用法院程序」意味著法院的程序一定要以真心誠意和恰當地行使,而不可濫用。
26. 一般而言,如一項爭議已由有司法管轄權資格的法院裁定,法院就涉及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判決是最終及不可推翻的。這是「既判案件原則」,違反這原則可被視為濫用法院程序。
27. 一般而言,法庭在行使剔除狀書的權力時,如狀書的不完整(例如未包含重要的詳情)是能夠補救的話,法庭並不會即時剔除狀書的有關部分,而會准許原告人修改狀書。但若狀書的缺陷是無可救藥及原告人的索償必然失敗,而任何修改都是無補於事的話,法庭會行使剔除整份狀書以及撤銷該項訴訟的權力。」
6. 本席現在考慮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基本上只是提出原告人所蒙受的傷害和一些苦況,但是申索陳述書內裡的指控含糊不清、難以明白,原告人並沒有在其申索陳述書內清楚列明所有的重要事實,例如事件發生的時間、經過、牽涉人員和有關的事實經過和造成的後果、及對原告人造成的損害的因果關係等等,所有原告人皆在其申索陳述書內沒有任何陳述。基本來說,原告人只提出了三點:(一)被告人及/或被告人的管理人員對原告人作出了傷害(但甚麼事情導致傷害沒有說明);(二)被告人及/或管理的人員藐視法庭不出庭;及(三)疫情關係和法庭延誤。
7. 本席同意曾律師所述,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就任何一項訴因都沒有提供任何事實根據支持,時間、人物、地點不詳,亦沒有任何細節或詳情,而疫情關係和法庭延誤也非合理的訴訟因由。
8. 原告人在申索陳述書指出,以三億元作為起點向被告人索償。很明顯原告人索償的數額十分巨大、十分不尋常。但是原告人在申索陳述書沒有陳述相關的事實,亦沒有提出任何他尋求的這巨大賠償的事實根據和因果關係。
9. 本席同意曾律師所述,原告人申索陳述書的內容沒有任何勝訴的機會,亦不能、亦沒有披露任何合理的訴訟因由。基本來說,原告人的論點綱要亦是空泛、含糊不清、很難明白,所以本席認為原告人的上訴完全缺乏理據。就此,基於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沒有披露任何合理的訴訟因由,因此上訴應被撤銷。
10. 但就剩下的其他兩個剔除申索陳述書的原因,本席亦同意曾律師所述,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因內容空泛,沒有任何事實理據支持訴因,所以本訴訟明顯是沒有基礎及不可以用道理去辯論,所以本席同意本訴訟也屬瑣屑無聊及無理纏擾。同時就濫用法庭的法律程序這個原則,本席亦同意曾律師所述,原告人任何一項因或針對原告人的指控都沒有任何事實根據支持,所以本席同意本訴訟也是濫用法庭的法律程序。
11. 基於上述原因,本席同意維持上述余啟肇聆案官頒令剔除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的命令,撤銷原告人向被告人於本訴訟作出的所有申索。因此,本席現撤銷本上訴,並裁定由原告人立即支付被告人本上訴的訟費,訟費數額由簡易程序評定。
12. 法庭同時指示被告人須於14天內向法庭呈交及向原告人送達一份訟費陳述書,原告人須於其後14天內向法庭呈交及向被告人送達一份書面反對清單及陳述,被告人須於其後7天內向法庭呈交及向原告人送達一份書面回應,訟費數額將以書面方式處理。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曾健楠先生代表出席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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