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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3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12年第30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9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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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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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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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黃君能
(WONG KWAN N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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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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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
| 聆訊日期: |
2012年7月6日 |
| 判案日期: |
2012年7月6日 |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申請人黄君能申請許可,擬上訴判刑。
2. 申請人被控兩項 “販運危險藥物” 罪, 第一項控罪控告他販運20.96克氯胺酮 (俗稱 “K仔”),第二項控罪控告他販運90.55克 “K仔” 與及2.51克可卡因。
3. 控方指,2011年7月13日,申請人與另一人離開旺角一座商業大廈的一個樓上單位,他把鐵閘上鎖後,被警員截停。他掉下鎖鑰企圖逃走,但最後被警員拘捕。警員發現他身上藏有兩包 “K仔” (即第一項控罪所述的“危險藥物”) ,更發現上述單位裏藏有10包“K仔” 及10包可卡因 (即第二項控罪所述的“危險藥物”) ,另有3個電子磅及大量膠袋。警誡後,申請人對警員說 : “Ah Sir, 我賣毒品比人,都係揾餐食遮” 。
4. 申請人承認兩項 “販運危險藥物” 罪。
5. 2012年1月 5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處理判刑。林法官監於“危險藥物” 的數量,就第一項控罪,採納4年半刑期為量刑基準,因申請人承認控罪而扣減1/3後,判申請人3年刑期。就第二項控罪,林法官採納7年刑期為量刑基準,因申請人承認控罪而扣減1/3後,判申請人4年8個月刑期。經考慮“危險藥物” 的總數量後,林法官頒令第一項控罪刑期其中兩年半與第二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6個月分期執行,即總刑期5年兩個月。換言之,如果申請人沒有認罪,刑期則為7年9個月。
6. 申請人申請許可,擬上訴判刑。本庭已考慮了雙方的書面及口頭陳詞。本庭認為林法官採用的量刑基準,就第一項控罪來說,是正確的。但就第二項控罪,與及總刑期來說,看來是有商榷的餘地。如果申請人沒有認罪的話,本庭認為根據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許守城)[2009] 1 HKLRD 1案例, 以 “K仔” 的數量,即使加上2.51克可卡因,總刑期亦不會達至7年9個月,而HKSAR v Li Yan [1998] 4 HKC 12 案例亦已確立,區域法院在有權作出超越7年刑期的判刑時,同時亦應該給予一個有意義的扣減,令到被告人認罪能獲得益處。本庭認為綜觀本案所涉的“危險藥物”的總數量後,申請人認罪後5年兩個月的總刑期是過重。本庭認為總刑期應為4年半。
7. 至於申請人其他的上訴理由,本庭認為沒有理據支持。
8. 本庭批准申請,並視申請為正式上訴,本庭頒令第一項控罪判刑不變,但撤銷第二項控罪原本的判刑,改判4年半刑期,兩項控罪刑期同時執行。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 申請人: |
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
| 答辯人: |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招秉茵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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