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CC 54/2011
HCCC54/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1年第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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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彭偉昌
日期: 2011年7月15日上午10時37分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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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 被告早於裁判法院承認過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以淨含毒量計396.16克氯胺酮,而家交由我懲處。
被告作案嘅過程如下:警方喺涉案地點發現被告,佢一路講電話、一路步入蘇豪坊,10分鐘後,同案嘅另一名被告袁泳濠則從蘇豪坊行出嚟,一邊講電話、一邊四圍張望,跟住兩分鐘後,被告本身亦出番嚟,並走向袁泳濠同佢交談,結果被告被當場截查下,發現攜有涉案毒品喺一個袋入面。警誡下,被告承認因為錢而同意替人帶毒,事發時正依照嗰個人(亦即係光哥)嘅指示,與喺蘇豪坊一間酒吧工作嘅袁泳濠--經袁泳濠指出毒品嘅位置後,由袁泳濠為佢偵察現場,確保安全,讓佢離開嘅。 被告今年23歲,香港出生,及受教育至中三嘅程度,之後曾經做過廚師同埋傳銷員,案發前一個月開始失業,與母親及一名兄長同住,冇刑事定罪紀錄嘅。 求情嗰時,律師話佢單親家庭長大,缺乏管教,媽媽就係有中風,所以就需要金錢去替佢治病,而且佢亦都指出,被告曾經協助警方,表示願意頂證呢一個同案嘅袁泳濠。 觀乎涉案毒品嘅數量,一個合適嘅量刑基準係10年,由於被告認罪兼願意轉為控方證人,為控方接受,致令另一被告認罪。我會將呢個基準下調百分之四十五,至到五年半。不過之後就再冇其他任何折扣。 我宣判被告需要入獄五年半。
被告作案嘅過程如下:警方喺涉案地點發現被告,佢一路講電話、一路步入蘇豪坊,10分鐘後,同案嘅另一名被告袁泳濠則從蘇豪坊行出嚟,一邊講電話、一邊四圍張望,跟住兩分鐘後,被告本身亦出番嚟,並走向袁泳濠同佢交談,結果被告被當場截查下,發現攜有涉案毒品喺一個袋入面。警誡下,被告承認因為錢而同意替人帶毒,事發時正依照嗰個人(亦即係光哥)嘅指示,與喺蘇豪坊一間酒吧工作嘅袁泳濠--經袁泳濠指出毒品嘅位置後,由袁泳濠為佢偵察現場,確保安全,讓佢離開嘅。
被告今年23歲,香港出生,及受教育至中三嘅程度,之後曾經做過廚師同埋傳銷員,案發前一個月開始失業,與母親及一名兄長同住,冇刑事定罪紀錄嘅。
求情嗰時,律師話佢單親家庭長大,缺乏管教,媽媽就係有中風,所以就需要金錢去替佢治病,而且佢亦都指出,被告曾經協助警方,表示願意頂證呢一個同案嘅袁泳濠。
觀乎涉案毒品嘅數量,一個合適嘅量刑基準係10年,由於被告認罪兼願意轉為控方證人,為控方接受,致令另一被告認罪。我會將呢個基準下調百分之四十五,至到五年半。不過之後就再冇其他任何折扣。
我宣判被告需要入獄五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