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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182/2017
[2018] HKDC 96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17年第1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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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SHEK WAH MING(石華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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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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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FONG KWOK MING(方國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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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訊日期: |
2018年8月9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18年8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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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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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1. 申請人根據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傭補償條例》第9、10和10A條,就一宗發生於2015年6月25日的意外,向答辯人提出僱員補償申請。申請書的存檔日期為2017年1月24日。
2. 於本案中,答辯人未有提交任何回答書或證人陳述書,亦沒有出席之前的任何聆訊。區域法院法官羅雪梅於2018年6月8日作出命令,登錄判申請人勝訴的判決,答辯人須對申請人負上法律責任,而補償金額則有待評估。
3. 今天的聆訊是就補償金額進行評估。
4. 然而,在今天開庭的時候,申請人第一次通知法庭他其實已於2017年3月14日被頒下破產令,而且只是於2018年8月2日才通知破產受託人關於今天的聆訊。
5. 本席因此提出關於申請人於其破產令頒發後能否繼續進行本申請,還是其訴因已轉給了受託人,而受託人才有權繼續本申請的疑問。
6. 申請人的代表雷大律師為了有效利用法庭時間,希望法庭能繼續聆訊,等待申請人的案情完結後,把案件押後至下午,讓她有時間做法律研究以協助法庭,本席批准了這做法。
7. 申請人因此出庭作了供,申請人的案情也已完結,案件押後至下午開庭。
8. 到下午開庭時,雷大律師同意根據英國上訴庭案例Ord v Upton [2000] Ch 352,,即使申請人的案件是屬於人身傷亡,但如果申請人的訴求不只包括身體上的痛苦(PSLA),也包含了其他的經濟損失,例如喪失賺取收入的能力等,則只有受託人有權作出本申請。
9. 本席也留意到Ord v Upton [2000] Ch 352被上訴庭所引用,見陳鈺麟 訴 謝婉明(CVCA 229/2014,21/3/2018)[2018] HKCA 182。
10. 有見及此,因本案牽涉到申請人其他的經濟損失,雷大律師提出需要時間把此問題解決,包括與受託人協商及考慮提出相關申請,以使本案能繼續進行。
11. 本席接納申請人的請求,因此頒令如下:—
(1) 本申請無限期押後,至另行通知,而申請人有權隨時恢復此申請(adjourn sine die with liberty to restore);
(2) 今天的訟費保留讓法庭以後再考慮(costs reserved)。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延聘的雷天恩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並缺席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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