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松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24] HKCFI 406
HCMA 341/2023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 2023 年第 341 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4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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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理 由 書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被判處6個月的即時監禁。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提出上訴。
2. 案情撮要顯示上訴人在事發當天進入一超級市場,盜取了五包豬柳、四瓶蜜糖及五包香腸,總共555元。
3. 裁判官在考慮了上訴人過往已有28項刑事紀錄,其中19項與本案的性質相同後,故以4個月即時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因上訴人為慣犯,裁判官再上調刑期至6個月的即時監禁。
4. 上訴聆訊時,上訴人只表示刑罰過重,但沒有提出具體的上訴理由。上訴人亦指現已年近歲晚,希望法庭能就刑期作出寬減,好讓他早日回家過年。
5. 裁判官在量刑時所考慮的因素全然正確。上訴人過往已曾多次因店鋪盜竊被判處6個月或以上的即時監禁,效果似乎不大,他最近亦在2022年因干犯「入屋犯法罪」被判處22個月即時監禁。從刑事紀錄看到上訴人顯然是一名慣犯,裁判官判處6個月的即時監禁並非明顯過重,也沒有減刑空間。
6. 上訴的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李竹筠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