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德龍
荔園遊樂花園有限公司, 蘇合成律師行
HCA 2183B/2016
HCA 2183/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2016年第21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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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原訴案件)
(根據反申索案件)
判決書
1. 本席於2017年8月16日裁決剔除歐先生的申索陳述書及撤銷其申索,並且判決被告人的反申索得直。本席於8月25日發出書面判決理由。於9月15日,歐先生藉傳票提出就該判決的上訴許可。
2. 根據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1(1)及(2)條規則:
「(1) 下述判決及命令屬本條例第14AA(1)條(非正審上訴須有上訴許可)不適用者,而針對該等判決及命令據此提出上訴屬當然權利—— (a) 以簡易程序的方式裁定訴訟一方的實質權利的判決或命令; … (2) 在不影響第(1)(a)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以下屬以簡易程序的方式裁定某一方的實質權利的判決及命令—— (a) 第14號命令或第86號命令所指的簡易判決; (b) 根據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或根據法庭固有的司法管轄權作出的、剔除某宗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或狀書或狀書的任何部分的命令;」
「(1) 下述判決及命令屬本條例第14AA(1)條(非正審上訴須有上訴許可)不適用者,而針對該等判決及命令據此提出上訴屬當然權利——
(a) 以簡易程序的方式裁定訴訟一方的實質權利的判決或命令; …
(a) 以簡易程序的方式裁定訴訟一方的實質權利的判決或命令;
…
(2) 在不影響第(1)(a)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以下屬以簡易程序的方式裁定某一方的實質權利的判決及命令——
(a) 第14號命令或第86號命令所指的簡易判決; (b) 根據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或根據法庭固有的司法管轄權作出的、剔除某宗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或狀書或狀書的任何部分的命令;」
(a) 第14號命令或第86號命令所指的簡易判決;
(b) 根據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或根據法庭固有的司法管轄權作出的、剔除某宗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或狀書或狀書的任何部分的命令;」
3. 上述的判決屬第21(2)(a)(b)的類型,因此,歐先生無須先申請許可,只須在28天內提出上訴即可。
4. 無論如何,本傳票是於判決30天後提出的,超逾上訴的時限。根據歐先生所說,他其實是在8月25日至9月8日期間在香港,在9月9日至12、13日前往北京的,回來即於9月15日發出傳票。即使本席信納,他也沒有充分利用在香港的時間提出上訴,而且他也沒有任何上訴的理據,毫無成功機會。
5. 本席撤銷歐先生的傳票申請,並判決被告人可就此獲得訟費。
6. 由於申請簡單,本席認為無須由大律師處理,因此,本席簡易評定訟費為$5,000,由歐先生支付。
原告人 (原訴案件):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 (原訴案件): 由蘇合成律師行轉聘陳靖陽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