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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65/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565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13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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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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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申請上訴許可一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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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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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原訟法庭就該裁判法院上訴案件於2016年4月14日所作出之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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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2016年5月16日 |
| 裁決日期: 2016年5月16日 |
| 裁決理由書日期: 2016年5月20日 |
裁決理由書
1. 申請人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 2016年4月14日,上訴被本席駁回。
3. 申請人現在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1] 第32條向本席申請證明案件的決定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4. 在聆訊日,本席聽畢陳詞後,拒絕了申請。現交待理由。
控方案情
5. 控方對申請人的指控是簡單的: 2014年6月20日,當時在中環添美道中信大廈外行人路有示威進行,控方第一證人(PW1)在拍攝示威情況時,被拿著旗幟的上訴人拍打他持著攝錄機的右手,他之後發現右手食指有少許擦傷[2]。
申請人的動議
6. 申請人在動議通知書中,列附了書面陳詞,共十三頁,力陳本席沒有充份和正確地評估證據,和沒有充份考慮他在上訴時的陳詞。
7. 在申請聆訊時,本席向申請人解釋,這次聆訊只關乎案件是否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申請人將以下事項寫下來:
政治打壓
不循正確法律觀點判決
判案書內,刻意隱瞞事實真相。
(1) 隱瞞證人1不是唯一被襲擊人士。
(2) 隱瞞證人3的口供。證人3確認與證人1中間沒有東西遮擋他們之間視線。
(3) 隱瞞絕大部份上訴人核心證供(特別是動機)。
(4) 只單方面相信控方證人的描述,完全沒有法律基礎的證據與證人證明。
(5) 錯誤引導上訴人陳述。
討論和考慮
8. 申請人的動議是要本席證明案件的決定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他有責任提出所涉的法律觀點是什麽。不論在他提交的文件中,和他在聆訊時作出的陳詞或呈堂的書面陳述中,申請人提出了的,是一些關乎事實的論點而已,未能指出,案件的決定涉及了什麼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9. 本席認同陳檢控官所言,本案只是一宗簡單的案件,所涉的是事實裁斷,在原審時如是,上訴時亦然。
10. 本席認為,案件的決定並沒有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因此拒絕了發出相關證明。
訟費申請
11. 答辯方提出訟費申請。申請人聲稱他是基於在向司法機構詢問後以為須要提出這次申請才這樣做的,雖然,在聆訊時得知這次聆訊性質,可是,未能掌握上訴理據是否涉及法律觀點。
12. 客觀來說,申請人這次申請,全無理據,答辯方的訟費申請是有法理基礎的。顧及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本席決定寬大處理,沒有向他發出訟費命令。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陳詩欣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香港法例第484章。
[2] 醫學報告(控方證物P1)以英文撰寫,原文為‘small abra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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