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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20/2023
[2024] HKDC 138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1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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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鍾詠詩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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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嘉銘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浩然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被告 |
| 控罪: |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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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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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11(1)(a)及 (4)條和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G 及 159J 條,同意了相關案情摘要,被判罪名成立。
2. 罪行詳情指,被告於2023年8月26日,在香港,企圖作為侵入者進入建築物的部分,該部分為九龍深水埗大南街198號5樓(以下簡稱「該單位」),意圖在該處偷竊。
案情
3. 根據被告承認的案情摘要,該單位是一個住宅單位,案發時戶主與子女在該單位內。當日上午10時30分左右,戶主聽到有人按門鐘,於是透過大門防盜眼望出去,見到被告站在該單位門外,被告當時在干擾鐵閘門鎖,因此戶主聽到鐵閘有金屬撞擊聲,案件報警處理。
4. 同日上午10時42分左右,警方在該單位外截停被告,被告當時手持一串鎖匙(共11條)。警方向被告進行搜身,並發現一個銀包載有另外三串鎖匙(共25條)。
5. 被告被拘捕,警方就企圖爆竊施行警誡,被告承認需要錢,想進入單位偷東西變賣,被告按單位門鐘看看有沒有人在家。由於沒有人應門,被告試圖用自己在鴨寮街地攤買的鎖匙進入單位,看看該單位內有沒有貴重物品可偷來變賣。
過往定罪紀錄
6. 被告過往有19項刑事定罪紀錄,曾干犯過九項涉及危險藥物的控罪、四項售賣盜版物品罪、一項盜竊罪及五項爆竊罪。
被告人背景及求情
7. 根據辯方大律師的求情陳詞,被告現年51歲,於1985年從內地來港,教育程度至小三,已離婚,有一名兒子32歲,與被告分開居住。被告無業,倚賴綜援過活。
8. 被告上一個同類的刑事紀錄是在2015年,被告干犯入屋犯法罪被判兩年監禁。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於首次答辯時便表示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充份表現他的悔意。本案不涉及任何專業計劃,被告單獨犯案,受害人沒有任何損失,單位亦沒有遭受破壞,被告短時間內已被捕,對受害人影響相對低。被告雖然有同類案底,但距今已有近十年。
9. 辯方大律師呈上案例 HKSAR v Po Yan Chuen [2002] 2 HKC 172,並指出,就住宅單位之入屋犯法罪,一般量刑起點為三年監禁。辯方亦就判刑因素呈上 R v Brewster [1998] 1 Cr App R 220。
判刑
10. 就入屋犯法罪,上訴庭已訂下清晰的判刑指引,發生在住宅物業內的入屋犯法罪,就成年的初犯者在沒有加重或減輕處罰因素的情況下,恰當的量刑基準是三年監禁,見 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企圖入屋犯法控罪的判刑與入屋犯法控罪相同,見 HKSAR v Mohammad Farooq CACC 406/2013。案件發生在住宅物業,犯案時被告單獨行事,沒有使用重型工具,沒有詳細計劃,但他帶備不同類型的鎖匙去嘗試用以進入該單位,絕非完全沒有預謀,也不是機會主義爆竊者,本席認為恰當的量刑起點為監禁三年。被告上一次干犯同類罪行的日期是九年多前,本席不會因他的紀錄而調高量刑起點。除了被告認罪之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被告因及時認罪可獲得三分之一折扣,因此本席判處被告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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