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樹仁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25] HKCFI 4937
HCMA 395/2022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22年第39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21年第404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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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 上訴至終審法院必須由上訴人說服法庭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或者是顯示曾經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否則法庭是不能給予上訴許可。
2. 在上訴人的陳詞和動議通知書裏面,只是重複在審訊和上訴時候的論點,並沒有涉及、亦沒有提出任何有力的論據證明是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法律論點,亦沒有顯示有何實質和嚴重不公情況。
3. 因此,上訴人的申請是不予批准。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梁寶琦女士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