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浩輝
香港特別行政區
HCMA 762/2010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762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0年第3277號)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2011年1月18日
裁決日期:2011年1月18日
裁決理由書日期:2011年3月1日
裁決理由書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鐵路處所之上使用粗言穢語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鐵路附例》第28H(1)(a)條。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 事發當天,控方第一證人(一軍裝警員)在港鐵筲箕灣站大堂內,因懷疑上訴人及其兄長是非法入境者,要求兩人出示身分證檢查。上訴人因行程受阻變得激動起來。當控方第一證人查問其肩上背包所載何物時,上訴人從背包取出一雙拖鞋及雜物擲向控方第一證人,上訴人更以粗言穢語催促對方盡快完成。
辯方案情
3. 上訴人及其兄長當天相約家人慶祝父親節。當他們被截查時,上訴人充分與警員合作,他從沒有說過粗言穢語。上訴人承認他確曾從背包中取出拖鞋,但最後他將所有東西放在地上。此際,警員卻突指他使用粗言穢語。
上訴理據
4. 上訴人指裁判官存職業歧視,錯誤地認為上訴人是餐廳「水吧」,故定必使用粗言穢語。
討論
5. 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有以下表示:
「綜觀全案,本席不接納被告人一生中從未說過粗言穢語這種說法;他畢竟是在餐廳中當酒保的人。」 (上文「酒保」一詞為中譯本,原審時是使用「水吧」一詞)
「綜觀全案,本席不接納被告人一生中從未說過粗言穢語這種說法;他畢竟是在餐廳中當酒保的人。」
(上文「酒保」一詞為中譯本,原審時是使用「水吧」一詞)
6. 犯案的地方既非餐廳,上訴人的職業亦與他有否說粗話沒有必然關係,本席認為上段陳述的最後一句是沒有必要的。
7. 閱畢裁斷陳述書的所有內容後,本席信納裁判官不是單憑上訴人的職業作出定罪的裁決。他在考慮所有的證供後,尤其是接納上訴人因遭警員截查,在不耐煩的情況下,才以粗言穢語向警員破口大駡而作出定罪裁決的。
8. 上訴的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羅心怡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