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祺宏
[2026] HKCFI 4330
HCCC 262/20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5年第2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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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在這判刑理由,本席會採用原本的被告人編號。苗祺宏會被稱為第二被告人。
2. 第二被告人承認一項交替控罪,罪名為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行的詳情指洪大軒、苗祺宏及黃哲劭於或約2019年8月4日至2019年8月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其他地方及香港,與陳豐逸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可卡因。
3. 上訴法庭在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提出就販運危險藥物量刑法官應考慮的六個步驟。首先是根據販運的危險藥物種類和數量找出適當的量刑指引。第二及第三個步驟是按証據評估被告人的實際角色和罪責。
4. 本席同意第二被告人「減刑陳詞」中,第8段的陳述。案情撮要顯示第二被告人並未牽涉處理或接觸其他被告人所攜帶的紅酒瓶和包裝紙盒,他的實際角色是非法販運兩個內藏可卡因的紅酒瓶的快遞員(Courier)。第二被告人的實際罪責就是接收和攜帶兩瓶紅酒內藏份量的毒品進入香港。
5. 第二被告人攜帶的兩個紅酒瓶內共有890克可卡因,按上訴法庭在HKSAR v Huang Ruifang (No. 3) [2025] 2 HKLRD 138一案所頒下的判刑指引,販運500克至1,500克的可卡因經審訊後可判處 16至20年的監禁,純以數學計算,890克可卡因經審訊後可判處約17年6個月的監禁。
6. 本案的販運行為是把毒品由馬來西亞進口香港,因牽涉國際元素而構成加刑理由。本席認為,應將判刑起點增加1年至18年6個月的監禁。
7. 本案沒有其他加刑因素。
8. 本案第二被告人唯一的減刑因素是第二被告人在最早時機表達承認有關交替控罪。第二被告人應得到最寛大的三分之一減刑折扣。
9. 因此,第二被告人被判12年4個月監禁。
控方:由律政司外聘傅昶生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二被告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張廖律師事務所延聘鄭淑儀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