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C 613/2018
[2019] HKDC 33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613號
------------------------------
------------------------------
| 出席人士: |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阮慧儀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孔慶碩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炳剛區紹恩律師行延
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
判刑理由書
---------------------
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案情撮要
2. 2018年4月26日凌晨,警員在旺角上海街巡邏期間,截查左手拿著一個黑色膠袋、形跡可疑的被告人。結果,警員在黑色膠袋內發現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內含7.91克可卡因的9克固體;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內含0.14克可卡因的0.16克固體;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內含0.16克可卡因的0.18克固體;一個電子磅;4枚電池;一個透明玻璃壺;5枝膠飲管;氣泡包裹的11顆鋼絲粒;及5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共500個較小的可再封口透明膠袋。涉案可卡因共重8.21克,估計巿值為港幣10,830元。
3. 被捕後,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替人將上述物品由尖沙咀帶往旺角。
減刑陳詞
4. 被告人現年22歲,未婚,案發時無業,與家人同住。他過往有3項刑事紀錄,與本案性質並不類同。
5. 孔大律師指出,從還押期間的尿液樣本測試結果可見,被告人曾吸服可卡因,因此他本身亦可算是毒品的受害者。
6. 孔大律師坦白明言,本案並無特殊背景,只是要求法庭在判刑時參考上訴法庭所訂下的量刑指引,並且考慮被告人坦白認罪,予以輕判。
判刑
7. 法庭曾多番強調,「販運危險藥物」屬嚴重罪行。參與販毒的人,即使年輕,亦必遭嚴懲,並會被判處長期監禁。
8. 就販運可卡因,上訴法庭已訂立清晰的量刑指引[1]。根據指引,販運10克以下的可卡因,量刑基準應為2至5年監禁。
9. 本案涉及8.21克可卡因。在考慮了上述指引後,本席採納4年3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
10. 被告人在答辯提堂聆訊時已表明他會坦白承認控罪,因此可獲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刑期下調至2年10個月。除此之外,再沒有其他減刑理由。
11.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處被告人2年10個月監禁。
[1] 見AG v Pedro Rojas [1994] 2 HKCLR 69及R v Lau Tak Ming & Others [1990] 2 HKLR 3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