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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2/2019
[2019] HKCFI 117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62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37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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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19年4月18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19年5月10日 |
判案書
1. 本案涉及一項刑事毁壞一條水管的指控。上訴人與葉先生為鄰居,分別居住於文錦渡沙嶺132號的兩間石屋(132 A 號及132 B號)。
2. 案發當日(2017年9月21日)早上時分,葉先生聘請了一名水電師傅袁先生到來安裝水喉,由葉先生居住的石屋(132 B號)鋪設至132號的入口(設有鐵絲網圍欄的位置),該入口的位置放置了一個閘掣。
3. 案發前,水喉使用燒焊的方式連接該閘掣。水喉的鋪置沿着入口的小路,經過132 A號的門外,再進入132 B號屋����,沿途有喉碼將喉管固定在地上。
4. 案發時,袁先生正進行鋪設有關的水喉。當其時,葉先生夫婦與上訴人因鋪設水喉一事發生爭執,葉先生多次襲擊上訴人令上訴人身體受傷,而上訴人就不斷嘗試拿起有關的水喉意圖把其拆掉。(這一切給現場的閉路電視拍下)
5. 事件最後驚動警方,葉先生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指他襲擊上訴人) 而上訴人則被控一項刑事毁壞罪[1] (指上訴人毁壞了別人的一條水喉)。
6. 案件在粉嶺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葉誦謙席前審理,經審訊後兩人均被判罪成。葉先生被判監四星期緩刑一年,而上訴人則被罰款$3,000。
7. 兩人在原審時均由律師代表提出抗辯,現上訴人親自處理就定罪及判刑的上訴。
8. 在上訴時,上訴人向本席表明不再就判刑提出上訴,因此有關的刑期上訴予以撤銷。現只處其定罪的上訴。
9. 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主要有兩點:(一)控方證人袁先生不誠實作供;(二)呈堂證物與呈堂相片有差異。
10. 上訴人指水電師傅袁先生作供時說謊,指她「拗彎或拗斷」 那水喉,但其實那水喉斷裂位置是組件部份,只需螺絲轉動就可把其分開並非「拗斷」的。
11. 至於呈堂的水喉斷裂部份,上訴人指是多了一節,相信是被人「焊接上去」,她說在原審時,該證物呈T型,但現在是F型(多了一節),她不知是否事後有人加多了另一節在同一物件上,還是完全是另一件物品。
12. 其實本案主要針對上訴人的證據是來自不容爭議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畫像清晰,當中可見上訴人對他人的一條水喉所做的動作。
13. 裁判官這樣形容上訴人的動作,在裁斷陳述書第21段:
「在證物P4的片段09:21:58時顯示,喉管已與閘掣分開,但第二被告人(即上訴人)依然繼續拉扯喉管,而她的動作明顯是向上拉。在第二被告人跌在地上之前,她已經成功將喉管彎曲了。因此,本席不同意水喉管是因意外而導致被彎曲。本席認為第二被告人明顯是故意將喉管扭曲,而並非只是希望移走喉管。」
14. 裁判官續在下一段這樣說:
「再者,於09:29:41時,第二被告當時回到現場,再一次用手拉起喉管,導致喉管的扭曲變得更加嚴重。毫無疑問,第二被告當時這樣做,與保護她的土地或財產完全無關。第二被告的意圖明顯是故意破壞這水喉管。」
15. 其實,任何人觀看過這段錄影片段,都會得出如裁判官所得出的同一結論 - 上訴人是故意破壞別人的水喉管。
16. 裁判官的結論是有事實、有證據的支持,合情合理,本席看不到有任何干預的理由。
17. 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卓樺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1]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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