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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274/2023
[2024] HKDC 203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2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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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梁蘊莊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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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芷筠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勵文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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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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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案情
2. 2023年7月31日晚上七時許,警員在葵涌邨翠葵樓外見被告人行向翠葵樓形跡可疑,警員截停被告人作搜查,在他的褲袋內發現一個膠袋內有二十一小袋毒品,為6.15克固體含5.6克可卡因,與及一個膠袋內有二十一小袋毒品,為12.9克固體含11. 1克氯胺酮。被告人身上有兩部手提電話和港幣2,000元。
3. 在警誡下被告人說警察搜出的兩種毒品是他「諗住攞畀人的」。
4. 被告人住在翠葵樓。
5. 警方估計案中毒品市值約為港幣13,000元。
案底
6. 被告人現年26歲,2012年1月至2021年7月有五次定罪紀錄,包括2016年12月的企圖販運危險藥物罪,案件編號HC/332/16,他在該案被判入獄5年6個月。
求情
7. 律師說,被告人有中三教育程度,父母早年離異,被告人被捕前與母親及兄長同住。
8. 律師說,被告人也吸毒,案中有少量毒品會是自用的,但份量輕微,不構成顯著部分(significant proportion)。
9. 律師說,被告人在2016年12月因企圖販運危險藥物被判入獄5年6個月,2019年10月出獄,後來干犯刑事毀壞再被判囚。他在2021年底出獄,工作一直不理想。
10. 律師說,被告人誤交損友,被人利用去運送毒品,希望對方給他一些免費毒品使用,案發時,被告帶著毒品下樓,正等待那人的指示。
11. 律師說,被告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已有反思,希望盡早出獄,重新做人。
12. 律師呈上被告人母親的求情信。母親說,被告人本性純良,只是受人誤導,請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13. 本案涉及的毒品(以純量計)有5.6克可卡因和11.1克氯胺酮,辯方律師計算出兩種毒品的個別量刑起點,並按absurdity test、conversion test和ratio test計算出各項假設量刑起點(notional starting point)。
個別毒品量刑起點
14. 5.6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計為大約44個月監禁,11.1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計為大約48個月監禁。
Absurdity test
15. 若把全部16.7克(以純量計)毒品都視為可卡因,量刑起點是大約66個月監禁。
Conversion test
16. 若把11.1克氯胺酮換算為刑期相若的可卡因,全部毒品視作可卡因的話,量刑起點是大約62個月監禁;若把5.6克可卡因換算為量刑相若的氯胺酮,全部毒品視作氯胺酮的話,量刑起點是大約53個月監禁。
Ratio test
17. 5.6克可卡因佔全部16.7克(以純量計)毒品的33.5 per cent,11.1克氯胺酮佔全部16.7克純量毒品的66.5%,控罪的量刑起點是大約56個月監禁。
18. 辯方律師建議法庭以53個月監禁為控罪的量刑起點,並給予被告人認罪的三分一扣減,她叫法庭不要因為被告人曾有一次企圖販運危險藥物紀錄而對被告人加刑。
判刑
19. 被告人販運兩種毒品,以純量計分別是5.6克可卡因和11.1克氯胺酮。
20. 根據判刑指引,販運不超過10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為2至5年監禁,販運1克但不超過10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為2至4年監禁,販運超過10克但不超過50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為4至6年監禁。
21. 被告人在2016年12月有一次定罪紀錄,涉及企圖販毒,被判入獄五年六個月,他在2019年10月出獄,但不知悔改,在2023年7月底再干犯販運危險藥物罪,這是加刑因素。
22. 辯方律師計算出的個別量刑起點和各項假設量刑起點大致正確,但她建議的53個月監禁作為控罪的量刑起點則屬過輕,因為單是販運11.1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已是48個月監禁,還有販運5.6克可卡因的44個月監禁須加考慮。另外,被告人同時販運兩種毒品,比單獨販運一種毒品,罪責更重。
23. 上訴庭屢說判刑不是數學計算,要考慮實際情況。
24. 本席認為被告人販運案中的兩種毒品的基本量刑起點應為60個月監禁,而他在2019年10月離開監獄後的三年九個月後再干犯販運危險藥物罪,這應加刑3個月,所以最後的量刑起點為63個月監禁。被告人及早認罪,可得三分一判刑扣減,認罪判刑是4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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