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天真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24] HKCFI 1385
HCMA 164/2023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訟費申請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23年第16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3年第6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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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訟 費 申 請)
1. 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企圖干預汽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49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裁判官採納12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認定後減為8個月監禁。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 本席在聆訊後裁定上訴得直,主因原審裁判官錯誤地採納了相關罪行的最高判刑為量刑起點,但案情卻不至於最嚴重的情況。本席經考慮相關案例後改判為4個月監禁,詳細理由可見於2024年4月11日本案的判案書。
3. 上訴方申請訟費並附連訟費清單,答辯方並無反對,亦無提供其他意見。
本席的考慮
4. 根據香港法例第492章《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8(b)條:
「(b) 法官在不服任何裁判官的判處而提出的上訴中,撤銷該項判處而以較該裁判官所判處的懲罰為輕的另一項懲罰取代, 則該法官可命令將訟費判給被告人。」
「(b) 法官在不服任何裁判官的判處而提出的上訴中,撤銷該項判處而以較該裁判官所判處的懲罰為輕的另一項懲罰取代,
則該法官可命令將訟費判給被告人。」
5. 本席考慮了上訴方的申請後,認為應行使酌情權判上訴人可得本上訴的訟費。
6. 本席考慮到本案案情直接簡單,所提出的上訴理由其實並無可特別爭議之處,本席亦參閱了上訴方所呈上的訟費清單。經簡易評定後,本席認為適當的訟費總計為40,000元,即大律師及律師費費用各20,000元。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陳𡯙蕾女士代表
上訴人 由勞超傑律師事務所延聘的蘇信恩先生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