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925/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9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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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牽涉41.83克粉末,內含34.30克氯胺酮。
2. 2012年8月22日下午約4時,警員發現被告在觀塘裕民坊76號外與另一姓余男童行跡可疑,上前截停及搜查,發現他的斜孭袋內有一個可再封的膠袋,載有25包氯胺酮。經化驗後,證實為上述份量的毒品,市值約5,200元。
3. 警誡下,被告承認是阿余在秀茂坪取得「K仔」,然後與他一同售賣,每包200元,已賣出兩包。阿余用電話聯絡買家,他負責保管,然後交給阿余。被告當時身上有5,000餘元。
4. 被告現年16歲,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葉大律師求情指被告年紀尚輕,教導所報告指他與三合會人士有所連繫,才被利用販運毒品。家人指他本性不壞,且願意照顧妹妹,犯案只因愚蠢,受壞朋友影響,望予以輕判。
5. 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上訴法院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CAAR 7/2006已訂定量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應判以4至6年監禁,本案牽涉34.30克,可以約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一般而言,此類案件犯案者年紀較輕並非減刑理由,況且被告在案中並非單純的運貨者,他更是與另一男童一同售賣毒品圖利,案情非常嚴重,教導所並非適合的選擇。畢竟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他年紀尚輕,且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經考慮後,本席只以4½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3年。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3年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