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HKDC 971
DCCC 65/20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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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引言
1. 被告人朱志星先生在本席前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1]。他承認案情撮要內所載為事實[2]。他同意在案發的時間、日期、地點,他和另一個名叫楊杰的男子,撬開涉案酒家的側門,盜取了涉案財物後離開。稍後警方在朱先生租住的單位內,拘捕他及找到涉案的證物。在警誡下,朱先生承認干犯以上控罪。在本席面前,朱先生同意並承認,在案發期間,他和楊杰作為侵入者在進入涉案酒家後,在該處偷竊。
量刑起始點
2. 朱先生和楊杰在協議下,帶同工具,合謀犯案,並取走了事主的夾萬。朱先生是専業的犯案者。
3. 不少案例均指出,非住宅的入屋犯法罪的一般量刑起始點為30個月的監禁[3]。在HKSAR v Cheng Chi Shing [2001] HKCU 300,上訴庭指如果被告人是有相同的前科,和其他人合謀犯案,打破夾萬,盜取了大量現金,是専業的犯案者,法庭以40個月的監禁為起始點,是合適的。
4. 朱先生曾有二十九次刑事紀錄,當中三次為偷竊罪,但沒有入屋犯法罪的紀錄。事主合共損失了約HK$40,500的財物,包括現金HKD$31,000。
加刑、減刑
5. 本席索取了朱先生的背景報告,概括而言,他除了坦白認罪外,沒有其他減刑理由。
6. 本席考慮過所有因素後,認爲本案適合的量刑起始點是33個月的監禁。朱先生坦白認罪,可以有三分之一的減刑,經過換算後,本席認爲判處他22個月監禁是合適的。
7. 本席判處朱先生22個月監禁。
[1]詳情見控罪書
[2]詳情見案情撮要
[3]見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Tsang Han-yin [2004] HKCU 1497; HKSAR v Siu Ka-wing [2001] HKCU 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