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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45/2022
[2023] HKDC 57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8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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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陳皓璋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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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棋祐先生,由李冠霆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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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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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 被告人龔振銓於本席前承認一項 “販運危險藥物” 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22年5月11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柯士甸路14-18號僑豐大廈8樓812室1號房,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10.96克氯胺酮的13.33克固體。
案情
2. 被告人於2021年9月25日開始,租住柯士甸路14-18號僑豐大廈(該大廈)8樓812室1號房(該房間),租期由2021年10月2日至2023年10月1日。
3. 於案發當日(即2022年5月11日)約2123時,警方人員於該大廈外截停被告人,在其身上搜獲1張白色匙卡、1個黑色銀包、現金10,500元及1部黑色iPhone連SIM卡。
4. 被告人被帶回該房間搜查。警方人員於該房間內檢獲以下物品:
(a) 現金4,100元;
(b) 一個鐵盒;
(c) 10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內含5.79克氯胺酮的共 7.10克固體;
(d) 9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內含5.17克氯胺酮的共6.23 克固體;
(e) 1個電子磅;
(f) 1個紙盒;
(g) 約30個可再封口透明空膠袋;
(h) 1本載有交易記錄的記事簿;及
(i) 載有被告人姓名的1號房租約。
5. 被告人被拘捕。警誡下被告人承認賣K仔俾朋友賺點錢。於其後進行錄影會面中,警誡下被告人承認知道案中檢獲的毒品是氯胺酮。他從朋友處以每30克8,000元購入,然後以每包300至400 元轉賣給其他朋友,朋友會到1號房放下錢買毒品。他獨自營運,案發時他賣了超過10包。鐵盒用來存放氯胺酮、紙盒用來存放用作包裝毒品的空膠袋。檢獲的現金4,100元是售賣氯胺酮的收益,而10,500元是做運輸工人的部份工資。
被告人背景
6. 被告人現年39歲, 1983年8月16日於香港出生。他已離婚,有4個由9至18歲的子女,由前妻撫養。他與相識3年的女朋友現時同住於該房間。他曾接受中三教育,為運輸工人,月入約20,000元。他14歲開始犯事,有3次共5項刑事紀錄,均與毒品無關,最後一次於2010年7月,因交通罪行被判入獄兩個月緩刑兩年。
求情
7. 代表被告人的陳大律師指被告人為家中獨子,年幼時被母親離棄,他與父親相依為命。他父親於2022年2月4日新冠疫情期間離世,被告人因此大受打擊。疫情期間他失業,耗盡積蓄,直至案發前兩個月才能找到一份運輸工作,月入大約10,000元。父親過身後,他需要支付約100,000元的殮葬費,令其經濟上百上加斤。在如此困難情況下,他鋌而走險,以販運毒品賺取快錢。
8. 陳大律師表示被告人已非常後悔,並承諾以後不再犯同樣的錯誤。被告人亦親自撰寫求情信,希望法庭給予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其女朋友亦撰寫求情信,形容被告人心地善良,有責任感和孝順。還柙期間被告人向她表示後悔及內疚,她亦希望法庭對被告人盡量輕判。
9. 陳大律師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指出販運10至50克氯胺酮的量刑指引為4至6年監禁。被告人沒有同類前科,本案亦沒有涉及國際元素或其他任何加刑因素。被告人適時認罪,表示悔意。陳大律師懇請法庭盡量輕判,給予被告人一個重生機會。
量刑
10. 根據上訴庭相關量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氯胺酮判刑應為4至6年。本席接納陳大律師的陳詞,本案沒有涉及任何加刑因素。被告人亦沒有同類前科。本案涉及10.96克氯胺酮,本席以4年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適時認罪,可獲三份一扣減。沒有其他進一步減刑因素。
11. 就被告人所面對的 “販運危險藥物” 罪,本席判被告人監禁2年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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