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C 973/2018
[2019] HKDC 4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973號
------------------------------
------------------------------
|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陳慶文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馬詠璋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律師事務所延聘,代
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
判刑理由書
---------------------
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案情撮要
2. 2018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在紅磡港鐵站登上一部的士。當的士駛至油塘油麗邨仁麗樓地下附近時,被告人要求司機稍等一會兒,並在透過電話通話後下車,同時吩咐司機等候他。由於被告人四處張望,神情緊張,警員於是截查被告人,而被告人卻企圖逃跑。
3. 結果在搜查下,警員在被告人的右前褲袋發現一個膠袋,載有內含11.2克可卡因的23.9克固體,估計巿值為港幣31,166元。此外,警員亦發現被告人管有現金港幣968.50元及一部流動電話。
4. 被捕後,被告人在警誡下指稱購買涉案可卡因自用。
減刑陳詞
5. 被告人現年30歲,未婚,案發時協助父親任職通渠工作。他過往有3項刑事紀錄,涉及5項控罪,當中1項為「管有危險藥物」罪。
6. 馬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曾是泰拳運動員,因為在一次比賽中受傷,導致以後不能參賽,頓感心灰意冷,失去目標,結果在酒吧流連時,誤交損友,染上吸毒惡習。在本案中,他只是受到不法份子利用,意圖賺取金錢,現已深感悔疚。
7. 此外,馬大律師亦呈上了被告人親自撰寫的求情信供法庭參閱。被告人在信中表達了悔意,並懇求法庭能給予他改過自新的機會。
判刑
8. 法庭曾多番強調,「販運危險藥物」屬嚴重罪行。參與販毒的人,必遭嚴懲,並會被判處長期監禁。
9. 就販運可卡因而言,上訴法庭已訂立了清晰的量刑指引[1]。根據指引,販運10克至50克可卡因,量刑基準應為5至8年監禁。
10. 本案涉及11.2克可卡因。在考慮了上述指引以及辯方的減刑陳詞後,本席決定採納5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
11. 被告人在答辯提堂聆訊時已表明他會坦白承認控罪,因此可獲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刑期下調至3年4個月。除此之外,再沒有其他減刑理由。
12.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處被告人3年4個月監禁。
[1] 見AG v Pedro Nel Rojas [1994] 2 HKCLR 69及R v Lau Tak Ming & Others [1990] 2 HKLR 370
|